“刁民”李敖打官司

按 2018年3月18日,李敖先生仙逝。我读李敖的书极少,只是出于专业兴趣,看过他的杂写中跟打官司有关的一册。读的时候简单在手机上做过读书记录。现将《李敖大全集》中的杂写里的《李敖闹衙集》读书笔记分享在此。他在一则记录中说,“在公道与正义上面,只有不厌其烦的大小全争,才是我们的活路”,从中或可以窥见一点点李敖的样子。

《李敖闹衙集》小引

我自1962年进出公堂,三十七年来,打官司无数。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中华民国伪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来衙门欺负老百姓,本是常态。但这一常态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极配合,也有以致之。换句话说,一方面衙门欺负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负,逆来顺受,这样子搭配,才完整构成这一欺负的作业。如果被欺负的一方,挺身而斗、据理力争,不甘被欺负,而要跟衙门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则衙门未必胜算,最后衙门之头可灰、大官人之脸可土,而吾侪“刁民”之一口鸟气,亦可稍吐于万一矣!这本《李鼓闹衙集》,就是我这种“刁民”作风的一些实录。从闹台北市政府、闹高雄市政府、闹“行政院新闻局”、闹“外交部”、闹“财政部”、闹“国防部”等等等等,所有有理取闹,尽收眼底,可谓热闹极矣,不亦快哉!

读书笔记

《鸟政府,赔钱来——1985年6月24日“损害赔偿请求书”》和《一元官司——台北市政府被罚一元记》摘要

前文是“损害赔偿请求书”,后文是打赢官司之后写的实录。简要摘录如下。

1985年4月25日,李敖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丛书”中《五十·五十•易》上下两册,其中下册经警备总部以“淆乱视听,挑拨政府与人民情感”为由,予以扣押,并通令各级学校、警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级执行人员却弄不清楚,索性见书就查,以致该丛书上册,也难以幸免,一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据,满载而归。

1985年6月24日,李敖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告诉他们:“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扣押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余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期之利益六千九百零一元(内含已扣押四十六本书价六千九百元及未扣押部分优持为一元)。”“经核贵衙门有关人员上开违法扣押行为,显已触犯刑法第134条及第304条之强制罪嫌。请求权人对其犯行除暂予保留告诉权外,依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上段、第7条第1项及第9条规定,请求权人所受之损害,自应由贵衙门负赔偿之义务。”

李敖得意地写道:

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服。

在1985年8月29日上午,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达成“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本府部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8月29日,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6901元”,其中六千九百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一元部分就是优待的罚金,于是我领走了有史以来第一宗的此类“国家赔偿”,大获全胜矣!

《又一元官司——高雄市政府被罚一元记》摘要

此案与前案类似。也是市政府(高雄)错误查禁了李敖的一本书(《我给我画帽子》),被李敖揪住,于是去信高雄市长,指摘其因前嫌报复,扣押其书。市长“龟缩不复”,于是请律师代理提出赔偿申请。结果亦达成协议,撤销原扣押文书、返还扣押书、象征性赔偿一元、值班警员调职处分。

谈到警局询问对值班警员处分是否满意时,李敖“得便宜卖乖“,开心地说:“我这刁民也有宽大的一面”,他见警员满面羞愧,语无伦次,就不想进一步处罚他了。

这案子有趣的是,如何交付这一元钱,出了技术问题。政府想给一元现金给李敖,李敖坚决不同意,定要按照“公库法”第15条“应以支票为之”规定,硬让政府开了一张“国库”支票才算完。当然,李敖才不会去兑现这张支票。他将其作为战利品赠送给了邓维桢。

《控告台北市政府四文件》摘要

这同样是因查禁图书引起的案子,但李敖一审未胜,提出上诉。但书里记录没有结果,所以看不出李敖最终是否胜诉。

李敖的上诉理由中,第一条显然更充分,认为行政处分应该由书面送达相对人。

上诉书说:

按行政处分虽是行政机关一方面之意思表示,不必经相对人同意,以发生公法上效果的单独行为,但人民与行政机关间发生争执,则常因行政处分而起。为使相对人对行政处分得以表示不服,乃规定应将行政处分以书面送达于相对人。因此,行政处分除以具备一般要件及特别要件为其“成立要件”外,并须以业经相对人受领为其“生效要件”(李敖引用的管欧著《行政法概要》第七版第179—192页)。

《查禁无法,出个警察——李敖告新闻局长和八个警察分局长自诉状》和《邵玉铭不守出版法规!》摘要

此两篇都与“新闻局长”邵玉铭有关。前文说邵在法律不够用的情况下,借用警方查禁李的书。后文与李敖本人无关,只是为了怼邵。

尤其有趣的是,从读者角度,感觉李敖在第二篇中怼邵,有点无理取闹。

但李敖的较真也不完全没有依据。事出于吴三连旗下两份报纸在吴三连去世后仍然正常发行的情况,李敖认为这违反“出版登记”规定。该规定中说出版物“变更名称、发行人、发行所管辖地,均视同重行登记”。而原发行人吴三连旗下报纸在吴去世后,没有停止发行,而是在报头下注明“新任发行人申请登记中”的字样,一连几天都如此发行报纸。李敖认为,这分明违法,而邵却不闻不问,图利他人。

在对邵氏的过程中,李敖总结国民党政府压迫言论出版自由、查禁图书方式为“一明一暗”。明枪法:表面上于法有据。暗箭法:不顾法令依据,强行带走书。

他说,从1966年来,21年他被查禁的书有94本,是古今中外被禁书最多的冠军。他也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对明枪法查禁的,根据查禁命令据理力争;对暗箭法查禁的,依照国家赔偿法和法院控告方法挺身战斗。

《李敖答“外交部”》《谁不执行“保险法”?》摘要

此两篇都不是李敖本人的官司,而是事涉其旗下公司,毫不客气护犊子。前者事出李敖出版社里有一本书涉及国民党当局外交内幕,被对方提出要求。后者是李敖公司员工在泰国旅游遇害身亡,他抱不平申请理赔的事。

《跟“国防部”打笔仗》摘要

此文是一篇讨伐檄文,控诉该部与民争利。

其控诉事由涉及:福利与特权,走火入魔,在押租作价方面、在修缮方面、在典权人义务方面、在保管典物方面、在分担危险方面、在缴纳税捐方面、在保险受益方面、在付款方式方面、在设定顺位方面、在扣留权状方面、在借回权状方面、在不得再抵押方面、在协调会记录方面、在完成注销手续后、在土地方面、在管理大厦方面、在住霸王屋方面欺压百姓,造成损失。李敖不厌其烦,搜罗契约规定、法条原文、违法事实,指摘该部违反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条。

李敖打嘴仗的功夫很大程度上就在这种“算账”的功夫。他说:“在公道与正义上面,只有不厌其烦的大小全争,才是我们的活路。”

《代萧孟能闹金衙》等五篇摘要

都是李敖代萧孟能与财政、税收等部门致函打嘴仗的事。

萧孟能是李敖的伯乐。查网络资料,萧孟能,男,湖南常宁市兰江乡人。萧同兹子。毕业于南京金陵大学经济系,1949年举家迁往台湾。1952年与妻子朱婉坚在台北衡阳路15号创办文星书店,1957年创办《文星》杂志。在他的提携、指导、帮助下,出现了一大批如李敖、白先勇、聂华苓、於梨华、何秀辉等在文坛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优秀作家,期间著有《出版原野的开拓》。

《吴祺芳怎样作弄江鹏坚?》摘要

记录李敖的学弟与官家吴祺芳为租住房子所闹得的过节。

李敖因见一则新闻,让他想起这个往事,借此骂了吴大官人一番,并拿江鹏坚竞选时豪迈的话“誓做人权马前卒,不信公义唤不回”激将他:

“图难于易、为大于细,气概不凡也不必了、党外大话也不必说了,如何在小事上给我们一番清楚交代、给吴祺芳一点颜色看,这才是我们寄望他的。”

目录:

鸟政府,赔钱来——1985年6月24日“损害赔偿请求书”

一元官司——台北市政府被罚一元记

又一元官司——高雄市政府被罚一元记

控告台北市政府四文件

查禁无法,出个警察——李敖告新闻局长和八个警察分局长自诉状

邵玉铭不守出版法规!

李敖答“外交部”

谁不执行“保险法”?

跟“国防部”打笔仗

代萧孟能闹金衙

代萧孟能再闹金衙

代萧孟能三闹金衙

代萧孟能闹银衙

代萧孟能闹税衙

代萧孟能闹财衙

吴祺芳怎样作弄江鹏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