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Dyh

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債權人可以通過房管局或者不動產登記中心等部門調查被執行人名下是否有房產、車輛等財產,如果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有其他共有人。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拍賣該共有房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在執行過程當中,共有人(夫妻)之間可以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但應當經過債權人同意。同時共有人(夫妻)或者申請執行人(代為)也可以提起析產之訴分割該共有財產用於清償債務。

對於查封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可以評估、拍賣,另一方共有人(夫或者妻)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對於房屋拍賣之後所得價款,只能執行屬於被執行人的份額。

實踐當中,債權人並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一方為被執行人,如果債權人想要防範此類執行風險,最好在借款合同中讓配偶一方簽字,將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將配偶作為保證人。


法律知道

問題已經明確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現在問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涉及的僅僅是執行問題,其實就是執行共同財產中屬於債務人的份額,首先說明是可以執行的,只要確認是共同財產,只是程序有些複雜,可能需要較多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意思就是可以先查封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具體執行,可能遇到難題。假如真的查封了,另一方肯定會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先暫停其他處分行為,審查異議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執行會中止;如果異議不成立,會裁定駁回,繼續執行。當然即使駁回異議,另一方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只要其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可能判決不得執行。

當然,不管是駁回異議還是駁回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都是需要足夠證據支持的。在另一方採取這些措施後,法院依程序都是需要審查證據,只要查封的屬於共同財產,那麼一般都是會駁回異議或者駁回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

在具體執行財產時,相對方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享有的份額情況,執行部門會保留其份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一般會執行一半份額。


孤獨1749


田汝雲

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的個人債務,不能去執行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只能說,如果是雙方的財產可以進行析產的話,那麼對析產後屬於一方債務人一方的財產,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如果是雙方沒有經過析產,屬於共同共有的財產,法院是不能夠對個人債務強制執行他的共同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