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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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上午,福安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上半年该院执行工作情况,发布依法打击拘执罪典型案例,并签订司法与保险战略合作协议。

通报执行工作

李园人通报了福安法院今年上半年执行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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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迫切需要,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今年是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总攻”冲刺之年,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逼人、态势严峻,福安法院党组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清醒认识和把握执行攻坚面临形势的严峻性、任务的艰巨性,想方设法,狠抓执行攻坚,坚决打赢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现将福安法院今年上半年执行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今年以来,福安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651件,申请执行标的额35.99亿元,执结案件856件,结案标的7.37亿元,执行到位6.02亿元。执行中,查封房产358处,扣押车辆123辆,司法拍卖290次成交75件,成交标的额1.16亿元,强制腾空房产88处,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205例,拘传92人,拘留31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3件3人。

(一)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人员。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吴世平为指挥长的“执行难攻坚指挥部”,加强对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领导,强化党组主体责任、一把手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和执行局长直接责任,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确保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打赢最后攻坚战。同时,调整充实执行队伍,配齐配强执行力量,目前,执行干警38人,其中在编干警22人,占全院干警总编制数的20.95%,执行辅助人员16人,并实行执行局队伍内部改革,重新配置执行团队,根据人员调整,重新安排执行团队分工。

(二)开展春雷行动,综合运用“五个一批”。出台《关于开展“春雷行动”的实施方案》,今年4月至6月底,开展向执行难发起总攻的“春雷行动”,以进一步扩大执行效果,营造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声势。

二是协同攻克一批,对重大、疑难、复杂、长期未结执行案件,特别是大标的案件强制执行。并探索通过“债物通”平台,鼓励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通过债权置换的方式彻底化解执行案件。目前已执结千万以上的案件8件,执行到位1.62亿元。

三是挂牌督办一批。下发《关于院领导督办案件的通知》,将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88个执行案件,由院领导挂牌督办,并分配到每个执行人员手上,每周通报执行进度,限期完成。对恶意提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作为拒执案件线索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截至目前,院领导挂牌督办的500万元以上案件已执结32件,执行到位3.26亿元。

四是公告督促一批。筛选出一批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案件,公开发布执行通告,要求限期履行债务,已发布督促公告7批389人。

五是拘留、移送拒执一批。对经督促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或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保持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

(三)精细化管理,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扎实开展“反消极执行、反选择性执行、反乱执行”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反干预执行”两个专项行动,严厉惩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行为,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提升执行公信力。同时,进一步抓实抓细执行工作管理,确定每个节点的时限,探索执行悬赏、拍卖外包机制,出台《福安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强制腾房的若干规定》,规范执行程序中强制措施的使用,提高执行效率。执行局每月至少组织两次腾房行动,必要时可随时组织强制腾房。另外,我院采取刚性措施,执行局人员每周二、四晚和周六全天加班,全力推进执行攻坚。

二、下一步的工作部署

(一)突出抓好执行专项行动开展。严格落实全市法院“春雷行动”、“剑指老赖----闽东执行风暴”等专项行动要求,全力以赴抓紧抓好省院“六个一批”和中院“五个一批”部署,按照“重点战”“歼灭战”“攻坚战”要求,持续执结一批群众关注的小额执行案件,切实提升实际执结率;持续抓好大标的案件的协同攻坚,院领导包案,跟踪督办,切实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进一步强化执行信访工作专班和工作力度,推进涉执信访化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突出抓好执行改革创新。要向先进法院学习,深入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执行服务中心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运作,执行服务团队集约化、扁平化、分段化管理,探索执行辅助事物、执行悬赏、拍卖外包改革等,充实配强执行力量,强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升执行队伍信息素质,不断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三)突出抓好内外联动。对内要形成全院上下共同关心执行、支持执行、向执行工作倾斜的浓厚氛围,从人财物和审判执行机制衔接上为执行攻坚提供全力支持保障。对外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中切实担负起主办责任,主动进行联动对接,切实把工作抓实抓细,发挥主力军作用。

(四)突出抓好执行队伍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持续开展集中警示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增强执行人员“四个意识”;强化业务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攻坚的能力水平。加强执行廉政建设,健全执行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执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机制,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对执行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防止执行员不作为、乱作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通报典型案例

杨曦通报2起依法打击拒执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1:关于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刘某之妻谢某陆续向缪某借款80万元,并由刘某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后,谢某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便不再还本付息。缪某多次催讨,谢某仍拒绝偿还。

2015年7月,刘某与谢某恶意串通,将二人所持有的某电机公司100%的股权以1680万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案外人并未实际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股权变更后,刘某仍作为某电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掌控着该公司,而该公司名下仍拥有较多的厂房、土地等资产。

2016年11月,缪某在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福安法院。福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与谢某共同偿还缪某借款8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同年12月15日生效。另因刘某与谢某的恶意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缪某于同年12月向福安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刘某与谢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了前述股权转让中相当于124万元价值的股权转让行为。

2017年1月,因刘某与谢某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缪某向福安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即向刘某及谢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刘某未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2017年8月,因刘某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福安法院决定对刘某拘留十五日。拘留执行后,刘某仍不执行该生效判决。该院遂将刘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1月,刘某勤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于2017年12月以刘某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福安法院院提起公诉。刘某在案发后,主动向申请人缪某支付了执行款22万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刘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并履行部分执行义务,予以从轻处罚。

2018年1月,该院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刘某作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刘某在发生债务纠纷后,为逃避债务,故意将持有的有价值股权虚假转让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自己在幕后仍实际控制着公司。刘某在股权转让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并接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和履行还款义务;在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后,有能力履行仍不执行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在强大的威慑下,被执行人自行投案,并向申请人偿还了部分欠款,有效的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郭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郑某借款55万元,后经郑某多次催讨,郭某在偿还部分款项后便拒绝偿还,郑某故诉至福安法院。2014年12月,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郭某偿还郑某借款本金52.45万元及利息。

2015年1月,郑某因郭某在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向福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该院即向郭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郭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亦未申报其财产状况。本案执行过程中,郑某向福安法院提供了郭某的财产线索,即郭某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正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有执行款到位。经向江苏省连云港中院了解,该案的债务人已与郭某达成执行和解并约定款项自行交付。2015年1月30日,债务人按郭某的要求将款项汇入郭某代理律师的账户;其后,郭某再指定其律师将款项汇入案外人账户,以该种形式转移财产。

另郭某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签订租金一次性支付的十年租赁合同的形式,将其名下的一家店面出租给案外人,以图借此规避法院的执行。鉴于上述情况,福安法院对郭某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期间,郭某供述上述租赁合同系伪造。该院认为,被执行人郭某隐匿、转移财产,为抗拒执行伪造租赁合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郭某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郭某的店面在排除租赁后,于2018年6月12日以217万元的高价顺利拍卖成交。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隐匿、转移财产,并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订立虚假的租赁合同,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为逃避执行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长期租赁合同,企图使名下财产难以处置的被执行人或有此想法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签署合作协议

福安法院与人保财险福安支公司签订司法与保险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将保险机制引入执行悬赏、诉讼保全等工作中,降低当事人诉讼风险及成本,助力破解“执行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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