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男)跟李某(女)是一对结婚超过10年的夫妻,两人感情一直很好,还有一对可爱的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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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平日因为经营生意,所以有很多应酬。
2015年3月,文某在一次聚会中认识了小慧,看着比自己年轻12岁的小慧,文某动心了。
他得到小慧的联系方式,随后就展开攻势进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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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慧原本不愿理睬文某,可是文某利用财富给小慧买许多奢侈品,渐渐的两人开始约会。
2015年8月,文某正式与小慧同居住在一起。
这一切,李某自然清楚,她苦苦哀求文某,怎能富贵后就抛弃糟糠之妻?
文某对此置之不理,坚持要跟小慧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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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无奈,只得收集好证据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判决文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儿子归文某抚养,女儿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大部分归李某,李某还将得到文某的一大笔赔偿。
小慧在看到文某的现状后,果断离开了他,剩下文某一个人孤苦度日。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