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展示了责任的公平性

公平,指处理事情没有偏私。一夫一妻制在强调夫妻双方的责任承担上是没有偏私的,不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公平地承担婚姻中的各项责任。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发展促进了个性自由的实现,赋予男女以平等、自由的主体地位,提高了男女在婚姻生活中的自由活动能力。人们有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有了不生育的选择权,在家庭事务决策中有了自由发言权。然而,一夫一妻制又包含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自由与责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世间没有无责任的自由,也没有无自由的责任。一方面,没有自由也就没有责任。正如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一样,自由是建立自律的道德规范、造就具有独立人格和严肃的道德责任感的现代人的基本前提,责任就寓于正确理解的自由之中。一个自由的人有自尊心,而自尊心则使人有道德心,能对他人、社会负责。个人责任的确定必须建立在两个前提上:一是我必须是行为的主人,二是该行为必须是我的行为。即行为必须出于我的意志自由,出于我自由选择的行为,我必须承担责任。如果一个人放弃自由就是放弃责任。“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样的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另一方面,没有责任也就没有自由。密尔在《论自由》中曾主张,社会对于只涉及个人自己的事务所进行的干涉,决不能认为是正当的。但事实上,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微妙的、间接的联系,每个人的行动都会影响他人,个人并不是完全自由自在的。

这种人与人的依赖关系,决定了人的自由存在着限制,自由中有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因而自由蕴涵着责任,没有脱离责任的自由。马克思十分强调自由与责任的统一,他认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传统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指出个人行动对他人应负的责任,就是自由的“界标”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当男女双方在爱情的基础上结合成夫妻建立家庭之后,男女双方之间就有了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有了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夫一妻制强调了夫妻双方自由和责任的内在同一,既讲丈夫的自由与责任,又讲妻子的自由与责任,充分展示了公平性。从责任的承担上,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使夫妻齐心协力共同抚养子女、教育子女、赡养长辈、民主理家、承担社会义务。

然而,当前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热衷于“试婚”。“试婚”,顾名思义,就是尝试婚姻,即男女双方为了考察性情及性爱上是否“匹配”,是否能在真正的婚姻生活中协调而作的尝试,是一种“准婚姻”状态。他们认为,“试婚”是一种理想状态,合则来,不合则去,既简单又洒脱,既可以避免家庭悲剧,同时,现在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的现象已经很普遍,试婚能够使这些现象通过正常的途径来解决,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不必承担婚姻所具备的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其实,鼓吹“试婚”,实际上表明了这些人对责任的一种推卸。试婚可能导致泛滥,导致卖淫合法化,甚至成为玩弄异性的手段,并且一段时间的试婚,并不能根本解决未来婚姻中出现的问题,而试婚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试而不婚,双方在试婚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的分配无法界定,尤其一旦有了孩子,这种责任该怎样承担,至于试婚期间出现的移情别恋、喜新厌旧导致的精神创伤的补偿就更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