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谈谈政府采购中的“样品”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样品在某些政府采购活动中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在一些采购人的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目前,只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样品进行了具体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的注意事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三、可否通过样品影响评审结

1.通过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事项判断样品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2.通过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影响评审得分,从而影响评审结果。

四、可否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五、质疑答复中检查样品发现问题,能否改变评审结果

质疑答复中,如发现样品有问题,可以改变评审结果。理由如下:

1.查清质疑事项是否属实是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为调查的需要而核查供应商的样品是答复某些质疑所必须的。

2.对样品的评审是评标的一部分,处理质疑中,核查样品是为了了解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是否有错误。核查样品和查看投标文件和评审资料一样,都是为了调查清楚质疑所提出的事项是否属实,而非对样品进行重新评审。

3.核查不是事后“检测”,《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是指在评标结束后,没有法定的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又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来改变评标结果。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明确规定了处理投诉的需要,可以对样品进行检测。虽然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处理质疑时可以检测样品,但核查样品并不违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且为实务操作所必须,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