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被執行人胡利明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輝縣市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19日作出判決,判決胡利明返還原告王建慶現金50000元,並以5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期限從2017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支付利息。逾期未履行。申請人王建慶於2018年1月12日立案執行,輝縣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胡利明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失信風險告知書、履行裁判文書告知書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謝國旗長期規避執行,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如下
失信被執行人:胡利明
性別:男,53歲,戶籍地輝縣市共和路
立案時間:2018年1月12日
身份證號碼:4107821965xxxx0030
執行法院:輝縣市人民法院
執行案號:(2018)豫0782執170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輝縣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782民初3321號民事判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給付申請人王建慶現金50000元,並以5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期限從2017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支付利息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3—6221929
輝縣市人民法院執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