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突出环境问题解决,生态环境部拟规定,2种情形下可进行省级约谈

为规范生态环境部约谈工作,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近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对《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了《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推动突出环境问题解决,生态环境部拟规定,2种情形下可进行省级约谈

其中明确,如果存在“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这两种情形,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可以约谈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意见稿明确,经生态环境部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

推动突出环境问题解决,生态环境部拟规定,2种情形下可进行省级约谈

1.对习近平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

2.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的;

3.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或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

4.行政区内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恶意环境违法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突发事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6.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关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8.生态环境保护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突出, 群众反映强烈的;

9.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意见稿同时对约谈对象进行了明确,分为一般约谈、约谈省级、约谈县级、约谈企业。

推动突出环境问题解决,生态环境部拟规定,2种情形下可进行省级约谈

■一般约谈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可邀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

被约谈地区为副省级城市的,可以约谈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约谈事项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的,可以同时约 谈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约谈省级

存在本办法所规定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情形的,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可以约谈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推动突出环境问题解决,生态环境部拟规定,2种情形下可进行省级约谈

■约谈县级

约谈事项涉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区域、 重要生态功能区,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可以下沉约谈县(市、 区、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约谈企业

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重 点企业,可以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同步约谈企业所在地市(地、 州、盟)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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