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協助執行被罰款20萬 一公司主動代為履行案款

近日,甕安法院依法對一起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某公司作出處罰,促使該公司認識錯誤並積極改正,主動協助執行,為兩案申請人執行兌現欠款28萬元。

甕安某商品混凝土公司與浙江某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生效後,甕安某商品混凝土公司向甕安法院申請執行,並提供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浙江某建設公司在某生態環保科技公司尚有工程款未結算。

拒不協助執行被罰款20萬 一公司主動代為履行案款

在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義務。2020年1月6日,甕安法院向某生態環保科技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要求該公司協助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浙江某建設公司工程款15.8萬元。嗣後經執行員調查該公司銀行流水,發現該公司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未經法院同意於2020年1月20日向被執行人浙江某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58萬元。

甕安法院立即責令該公司限期追回應予協助法院執行的工程款,並告知不履行義務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然該公司逾期未追回相應款項。甕安法院遂作出罰款決定書,以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為由對某生態環保科技公司罰款20萬元。

拒不協助執行被罰款20萬 一公司主動代為履行案款

期間,甕安法院又受理一起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浙江某建設公司債務糾紛案件,申請執行金額13萬餘元。協助執行的某生態環保科技公司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主動與法院執行人員聯繫,與兩案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公司負責人一同到法院,經協商一致由協助執行公司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各一次性支付15萬元和13萬元,兩案執行完畢。

同時該公司一方面召開專題會對員工進行普法教育,向法院提交具結悔過書,請求減免罰款,表示今後當汲取教訓、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鑑於協助義務人的協助表現及認錯態度,甕安法院依法決定對該公司罰款金額予以相應減免,該公司已主動交納了減免後的罰款。

拒不協助執行被罰款20萬 一公司主動代為履行案款

懲戒失信,人人有責。破解“被執行人難找、財產難尋”等執行難題,不能單靠法院一家“單打獨鬥”,還需要全社會支持、協助、配合執行工作。人民法院對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的單位拒不協助、消極協助的行為予以懲戒,為解決執行難問題營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稿件來源:甕安法院執行局

作者:胡瑤 編輯:王登餘、李宏遠 編審:曾祥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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