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余欢水》:小人物背后的法律分析

《我叫余欢水》:小人物背后的法律分析

《我叫余欢水》

中年危机

婚姻破裂

邻居不睦

亲情淡漠


“中年社畜”余欢水为我们演绎了一个社会底层小人物的无奈和辛酸。

他胆小懦弱、谎话连篇,

他用自己的方式还是没有过好这一生,

直到被检出患有绝症,

反而让他拥有了不顾一切的勇气,

他的生活也仿佛开始逆袭…


除了让人大跌眼镜的剧情以外,背后还隐藏着很多法律知识点噢,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看看吧!


01

交通肇事开启的悲剧人生


《我叫余欢水》:小人物背后的法律分析

余欢水本是个意气风发的年轻人,却逐渐成了把生活过成一地鸡毛的中年大叔,故事的开始还得从一场车祸说起。那天,他骑着重型机车载着自己的好兄弟大壮穿行在马路上,一边飙车一边接打电话,谁料撞上一辆大货车,余欢水幸存下来,而大壮在车祸中身亡。当警察问到谁骑的车,余欢水隐瞒了真相,把责任推给了死去的大壮,从此他成了一个畏畏缩缩、撒谎成精的人,他的人生也拉开了悲剧的序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分析

余欢水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频繁飙车、接打电话,在经过十字路口时还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最终导致好友死亡的危害结果,涉嫌交通肇事罪。


02

魏总、梁安妮、赵觉民的秘密

《我叫余欢水》:小人物背后的法律分析

余欢水在追着朋友吕夫蒙还钱时,误打误撞进了上司魏总、梁安妮、赵觉民的包厢,撞破了三人的秘密。原来,余欢水所在电缆公司的分公司老总魏广军、财务梁安妮和经理赵觉民,三人暗中合伙开设了一个工厂,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贴牌电缆,并从中牟取利益2000多万,恰巧在包厢中讨论分赃问题。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笔者分析

电缆在大型工业、交通运输等方面占据重要地位,假冒伪劣的电缆很有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巨大财产损失。剧中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牟利高达两千多万,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03

余欢水走投无路卖器官

《我叫余欢水》:小人物背后的法律分析

离婚后,净身出户的余欢水过得捉襟见肘,还面临着房贷和养儿带来的经济压力,走投无路的他找到了医院里的口罩男想要卖器官。于是,余欢水被一伙神秘的接头人带到隐蔽地点,出卖自己的眼角膜,与接头人李姐签署了一份名为器官捐赠实为买卖的协议,拿到了三万元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分析

剧中李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虽然名义上签署的是器官捐赠协议,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李姐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并不能因此免责。

《我叫余欢水》:小人物背后的法律分析

李姐被抓

《我叫余欢水》:小人物背后的法律分析

04

是人生的逆袭还是勒索敲诈

《我叫余欢水》:小人物背后的法律分析

在余欢水为离婚、绝症等事焦头烂额之际,魏总三人发现存着赃款罪证的U盘不见了,于是怀疑到当天撞破他们秘密的余欢水身上。在三人的套话下,余欢水觉出不对,于是从梁安妮口中诈出三人的违法行径和U盘一事的始末。余欢水顺藤摸瓜找到制假贩假的罪证,向魏总摊牌要钱,明码要价两千万。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分析

剧中余欢水以举报魏总三人违法行为为要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涉嫌敲诈勒索罪。虽然魏总三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是余欢水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是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而不是采取敲诈勒索的方式索要财物,即使要挟的内容是合法的也将构成犯罪。


05

勇斗歹徒变英雄获赠100万

《我叫余欢水》:小人物背后的法律分析

余欢水在阴差阳错间制伏了公安局通缉的要犯,他成了见义勇为的英雄。在电视节目中,余欢水透露自己身患绝症,他成了见义勇为的抗癌斗士,“双料英雄”的光环给他带来了名利。全市最大的全康集团公开表示要赠送余欢水一百万元奖金,条件是余欢水必须配合完成一百场宣传活动。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笔者分析

全康集团的行为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所以余欢水作为受赠人,只有在履行了所附的义务即完成相关宣传活动后,才能拿到全康集团赠与的一百万元奖金。


06

换个活法却招致杀身之祸

《我叫余欢水》:小人物背后的法律分析

余欢水在发现自己的病是误诊后,开始反思自己的人生,他决定换个活法。他劝魏总三人自首,召回假冒伪劣电缆,三人并不听劝。他们先以重利诱惑,又哭诉卖惨,试图让余欢水放过自己,余欢水不为所动,赵觉民提出杀了余欢水来了结此事。三人尾随余欢水来到山里,趁他不注意破坏了车的刹车装置,余欢水因刹车失灵撞进了路边的灌木丛里,下巴脱臼受了轻伤。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分析

赵觉民三人为了杀人准备扳手、螺丝刀等犯罪工具,并着手故意破坏了车的刹车装置,对余的人身安全构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即使最后并未发生死亡结果,三人仍需对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三人破坏刹车的行为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

《我叫余欢水》:小人物背后的法律分析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到故事的结尾,反派角色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现实与幻想的交织中,余欢水说:“我要,重活一遍。”可人生从来没有重来一遍,正是因为还有无数个明天,我们更要时刻警惕、遵守法律,不要像余欢水一样一步步踏入泥潭、迷失自己。

来源:深圳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平台:深圳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