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世分享:“996”加班文化違法?工時管理常見4個問題

善世發現,不久前,網上出現一條新聞,某互聯網公司員工工位旁支起了帳篷,旁邊甚至還寫著“不畏加班不念下班”的標語,有網友調侃“這是直接鼓勵員工住公司不用回家了”。

雖然後來涉事公司聲明帳篷是午休時用的,標語則是員工開玩笑的個人行為,但依然引發了網友對於工作時間相關問題的熱烈討論。

從“996”到“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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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大多數人理解的工作時間是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個小時,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的標準工時制。

同時,善世瞭解,《勞動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實際上,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對於標準工時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善世分享:“996”加班文化違法?工時管理常見4個問題

綜上而言,近年來受到廣大網友關注的“996”乃至本次事件的所謂“007”從工作時間計算、加班等角度而言均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可能性。善世認為,法律對工作時間加以限制的立法本意在於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因為休息權與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

從短期來看,高強度的工作確實能夠為企業創造較多的價值,但是從近年來頻現的職工工作中猝死等新聞中可以看出,長期過勞對於勞動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威脅。

員工過勞情況下也很難保證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如果員工過勞導致工傷、疾病甚至死亡的,公司需要支付相應的病假工資、醫療費、各項補償金,而這些員工的喪失對於公司而言也是另外一種隱形資產流失。

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讓員工的工作效率最大化才是工時管理的應有之義,而非單純僅以工作時間長短作為衡量員工優秀與否的標準,本末倒置。如果確實因工作崗位、工作性質特殊而無法按照標準工時“一刀切”地安排工作時間,企業可以申請諸如不定時工作制、綜合工時制等特殊工時,以滿足企業的用工需求。

標準工時下,

是否可以安排員工工作六天

而無需安排調休

或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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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要求的是標準工時下,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個小時,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因此如因工作性質確實需要勞動者每週工作六天的,可以考慮適量減少每天工作時間至6.5小時或以下,這種情況下每週即使工作六天,總工作時間也不會超過40個小時,也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但善世提醒,需要注意的是,每週一日的休息時間是無法避免的,即使每天僅安排員工工作5小時,每週工作七天,總工作時間為35小時仍不滿40小時的,也需要支付一天勞動者休息日加班工資或安排對應調休。

企業有值班制度,

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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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值班問題,司法實踐當中頗有爭議,確實有些地區裁判機關會認為值班不屬於加班,但是也有條件限制,有如下兩種情形的,一般不以加班處理:第一種,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的;第二種,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

善世分享:“996”加班文化違法?工時管理常見4個問題

另外,也有地區審判機關不區分值班加班,只要員工確實出勤在崗,則統一按照加班處理。因此,單位在計劃安排員工值班時,需要了解一下當地的審判口徑是否認可值班可以不做加班處理。在此前提下則同時需要明確員工值班期間的工作任務、休息安排等事宜方可。

標準工時下是否一定要

安排員工週六、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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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未明確要求一定要將週六、日設為休息日,企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在其他時間休息休假。但是善世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週六、日為員工休息日,則變更調整屬於變更勞動合同條款,須與員工協商一致簽訂書面變更協議方可。

什麼情況下可以適用特殊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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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適用特殊工時制度需要與員工達成一致;其次,需要向勞動部門就特殊工時適用事宜進行申報並須獲得勞動行政部門批文方可實施。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可申請特殊工時崗位有如下要求:

企業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在下列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崗位,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

(二)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

(三)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長途運輸等崗位。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年工資報酬不得低於企業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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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在下列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地質及資源勘探開發、建築、製鹽、製糖、旅遊、漁業、海運等行業中,部分受季節、資源、環境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集中作業的崗位;

(二)交通、鐵路、郵政、電信、內河航運、航空、電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業中,部分中斷作業可能會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崗位;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根據國務院鼓勵或者扶持發展的產業政策,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

由於上述規定出臺發佈時間距今已近30年,我國社會經濟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實踐中企業需要申請特殊工時的,應當與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溝通確認,以勞動行政部門的最終決定為準。

善世建議,工時問題涉及員工和企業雙方的切身利益,處理起來大意不得,簡單粗暴的“一刀切”方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可能帶來更多風險與糾紛,相互理解與尊重,找到工作與休息之間的平衡點,員工關係方能和諧、長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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