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越俎代庖的错判延续的是错误的执行

姜杰律师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KGJ之妻BSR因精神病发作,将邻居之妻WXF打死,阜蒙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BSR刑事拘留,BSR在阜新市看守所羁押连个月后死亡(当事人已经提出国家赔偿)。

邻居(执行申请人)以KGJ未尽到监护责任为由,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蒙县法院”)起诉KGJ要求承担监护人责任,赔偿损失。应该说原告这个起诉案由是正确的。所以该案一审KGJ咨询笔者(姜杰律师),我告诉他这个案件没有必要找律师代理 ,因为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监护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样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的案件,却让阜蒙县法院法官审理的一塌糊涂,从此迈开了错误的脚步,越走越远。

阜蒙县法院法官不顾民事不告不理(按照当事人告诉的案由审判)的基本原则,抛开原告诉讼案由,越俎代庖以KGJ是BSR继承人,判决KGJ在继承侵权人BSR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实际等于判决死人承担责任。死亡的人作为主体她已经消灭,不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为了纠正错误判决,我代理KGJ以“一审以上诉人继承遗产为由判决侵权责任人的继承人(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为由,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法官认真听取了我们的上诉意见,称要认真考虑上诉意见,仔细研究。结果二审对此上诉理由没有作出任何回应,就以原判理由维持一审判决。这种各说各话的二审判决,是审而不理。形式上是经过二审审判了,是指没有审理上诉理由。这是常见的二审司法错误。

前些时候,KGJ收到了阜蒙县法院的执行通知,该院冻结了KGJ账户上刚领取儿子参军给的优待金。

阜蒙县法院判决是在继承BSR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尽管是错误判决,那也应该严格按照判决执行,不能一错再错!按照判决,本案需要析产后才能确定KGJ继承了多少遗产,否则无法执行,这实际上还需要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不能未经判决,凭执行法官任意确定继承遗产数额,予以执行。更何况KGJ账户上的存款是领取儿子参军的优待金,优待金本身明显不属于遗产。 该案本是错判,执行又不按照判决执行,阜蒙县法院是在错误判决基础上错上加错!

判决一旦偏离正义,迈开了错误的脚步,就停不下来,会越走越远。

附:《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被执行人):KGJ,男,1964年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执行申请人:KHC,男, 1975年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执行申请人:KYM,女,2007年出生,蒙古族,学生,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执行申请人:WS,男,1968年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请求事项:

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停止对异议人的执行。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接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电话,要异议人履行(2018)辽0921民初323号判决,异议人又发现法院查封了账户上的1万元钱(这1万元是儿子当兵的钱)。昨天(3月5日)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

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9月23日,异议人之妻BSR(患有精神病)将三原告(执行申请人)亲属打死、打伤。2017年11月23日,BSR在被阜新市看守所违法羁押两个月后死亡。

2018年三原告以异议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异议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你院并没有根据原告起诉的监护责任作出判决。

2018年12月24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1民初323号判决书,以“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BSR对被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遗产已经被继承人继承的,应当在已经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KGJ作为BSR的遗产的继承人,三原告有权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六项,作出异议人在继承BSR遗产的范围内给付赔偿金。

一、(2018)辽0921民初323号判决是个错误的判决。

(一)原告以监护责任提出赔偿诉讼请求,法院无权擅自超越原告特定案由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当原告以甲(对应特定法律关系)案由提出诉讼请求时,法院只能审理甲案由的诉讼请求,除非法官释明后,当事人改变诉讼案由。本案法官没有释明,当事人也没有改变案由,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原告坚持的案由错误,只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否则,法院属于越俎代庖,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二)(2018)辽0921民初323号判决无法律依据。

本来一审原告以监护人责任纠纷起诉异议人是正确的案由,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却擅自以继承人继承遗产为由错误地判决异议人赔偿。

异议人作为BSR的监护人,原告起诉异议人从程序上是正确的。

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的判决是以异议人是BSR的继承人为由,判决异议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赔偿诉讼应是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侵权人是BSR,而异议人并非侵权主体,以继承侵权人遗产为由起诉继承人,无论从民事诉讼法,还是民法都无法律依据。

判决书作出上述判决依据的《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规定。第十五条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第十六条是有关赔偿责任的范围,两者都与责任主体无关。第三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的继承人’承担侵权责任”。恰恰证明法院判决的错误。

二、即使执行错误判决,从程序上未析产、继承直接执行也无法律依据。

(2018)辽0921民初323号判决异议人在继承BSR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必须确定异议人继承遗产的范围。

首先,BSR的遗产范围尚未确定。异议人家总共5个人,BSR财产只是家庭中的一个人,尚未析产,无法确定遗产范围。BSR死亡时家庭负债,析产后“遗产”很可能是负数,没有遗产,而有遗债。

其次,异议人继承的数额(范围)尚未确定。在BSR遗产确定的情况下,BSR有三个继承人,异议人只能继承部分。

不能凭执行法官感觉来确定遗产范围、继承范围,而应通过析产、继承诉讼来确定遗产范围、继承范围后,才能执行。不能以执行代判决,否则,将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和继承权。

综上所述,本案从实体上判决错误,从程序上直接执行无法律依据。

异议人坑请法院停止执行。

此致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KGJ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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