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市場常見的版權問題及風險防範

錄製了老師的講課內容並分享,算不算侵權?

學完課程,分享一篇5萬字心得,是侵權嗎?

複印了課程課件,在公司內部交流,算合理使用嗎?

……


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培訓行業是一個以知識業務為核心行業,然而在國內市場中,抄襲、盜版等侵權行為依然屢見不鮮,這些問題嚴重製約著培訓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本文整理自北京聯合大學法學教授、中國版權課程生態聯盟法律顧問常敏,在聯盟內部分享的“版權課程的法律風險風範”。

培訓市場常見的版權問題及風險防範

今天分享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作品的“獨”與“創”,缺一不可

2. 該怎麼區分是雷同,還是抄襲?

3. 侵權要看目的和場景,不能“一棒子打死”

4. 什麼情況下,才算合理使用?


作品的“獨”與“創”,缺一不可


版權課程首先是作品,具有作品的所有屬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獨創性也叫原創性,其中“獨”指相同的技術在國內外被公開發表過或公開使用過。


但是著作權的獨創性並非指首創或者前所未有。它指的是勞動成果源於勞動者本人,意思是“勞動成果是由勞動者獨立完成的,而非抄襲的結果”。


“獨”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從無到有的獨立創作,這種創作只要求是獨立努力的結果。哪怕勞動成果碰巧和他人的勞動成果一模一樣,也仍然符合獨創性中“獨”的要求。這種情況,對版權課程來講,可能性不大,但在攝影作品中到時常發生。


比如說兩個人都是攝影師,甲在某風景勝地拍攝風景照片一張。乙從來沒有看到過甲拍攝的照片,但是乙在同一風景旅遊勝地,碰巧在同一拍攝地點,以同樣型號的相機、同樣類型的膠捲、同樣的取景角度、光圈、快門拍了一張照片。這張照片和甲拍的照片幾乎一模一樣。


一般人很難用肉眼辨別出它存在的那種微小差異,那麼乙所拍攝的照片是否具有獨創性?


事實上,雖然乙和甲拍的照片一模一樣,但是隻要這張照片是乙獨立拍攝的結果,是源自乙本人,那就符合獨創性中“獨”的要求。


如果這個成果同時符合“創”的要求,那麼他就受著作權法保護。最高法院對此有專門的規定:《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並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由於每個人觀察世界的角度、方法有所差異,內心思想與情感世界不盡相同,表達手段也各有特點,獨立創作的結果總是不可避免的打著個性的烙印,出現完全雷同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版權課程,它是一個體系的設計,有各種思想觀念的表達,所以,與攝影作品相比,版權課程完全雷同的可能性非常非常小。


如果相同作品已經公之於眾,每個人都有接觸這部作品的合理機會。後來者如果跟別人相似,要想證明自己是獨立創作出了與前人作品一模一樣的作品,會遇到舉證上的困難。所以,如果版權課程非常像,比如說都講團隊,都講創新,都是處於公有領域的作品,那麼就很有可能構成雷同。


“獨”的第二種情況,是對已有作品為基礎進行再創作。對於在他人作品的基礎上進行創作的,只要是由此產生的成果與原作品之間,存在著可以被客觀識別的、並非太過細微的那種差異,這個新作品就可以構成原作品的演繹作品。


所謂演繹作品,就是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別人作品而產生的作品。但創作這個演繹作品的作者在法律上要徵得原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並在自己的作品上標註“根據某某作品改編”。


對於版權課程,有些人會把一部分內容運用在自己所謂創作的作品中。那麼如果引用了版權課程內容的話,要徵得該課程著作權人的許可。著作權人如果不允許他去改編或者是創作演繹作品的話,那麼新作者是不可以進行這樣的活動的。


如果在他們作品基礎上進行勞動的結果與原作品之間過於相似,以至於缺乏能夠被客觀識別的差異,那隻能被稱為原作品的複製件,相關的這種勞動過程也只能是複製行為,而非創作行為。


培訓市場常見的版權問題及風險防範


接下來,談談獨創性中的“創”。“創”是指這個作品必須是智力創作的成果,就是說能夠體現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與選擇,展示作者的個性,並達到最基本的創造性要求。


“獨”與“創”兩個條件,對構成作品而言,缺一不可。一種獨立完成的勞動成果,也可能因為沒有達到最基本的智力創造高度,而無法成為“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比如,一個小孩,他心情煩亂,拿起粉筆在黑板上隨手亂畫幾條橫槓。這種隨意的亂塗亂抹,缺乏最起碼的藝術造型和智力創作成分,雖然是小孩獨立完成,但是不能形成著作權法含義上的“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口述作品,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等。比如口述作品,我們老師講課,有時迸發一些特別的創意,這種表達也可以構成口述作品。但是要構成口述作品,必須具有最低限度的內容和最低限度的長度,才有可能符合創造性的要求。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隨口說的那些話,並非是口述作品。


有個案例,關於羅永浩講課錄音遭侵權。羅永浩還在新東方當老師時,在新東方講述英語課程有比較高的知名度。後來,某網站上傳了載有羅永浩講課內容的MP3格式錄音文件,刊載的時候註明“新東方老羅語錄”等字樣,還對文件進行了介紹。


文件介紹,“羅永浩,北京新東方的英語老師,以講課生動活潑,且令人爆笑不止聞名。很多經典段子都是課堂上同學們自己錄下來的”。後來,羅永浩就起訴了這個網站侵權。


法院就認為,老師講課內容是口述作品的一種,依法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羅永浩向學生講授的課程,雖然是以相關的大綱教材為基礎,但是具體的講課內容,是他獨立構思並口頭創作而成。所以他講授的內容具有獨創性,符合著權法規定的作品要件,全部內容都可以構成口述作品。網站未經羅永浩許可,把口述作品上傳,供用戶瀏覽或者下載,侵犯了羅永浩對其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培訓市場常見的版權問題及風險防範

該怎麼區分是雷同,還是抄襲?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取得方式是自動取得。按照中國註冊權法第二條以及《伯爾尼公約》,作者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時就享有著作權,無需登記。所以兩個作品看上去相似,有可能是雷同。


但要判斷是雷同還是抄襲,首先要知道一點——不同種類的作品,對於獨創性的要求程度是不一樣的。


一些事實性和功能性的作品,比如說攝影,地圖,法律文書。他們本身或者是要真實反映客觀現實,或者是受到某些功能、城市或慣例的這種限制,變化很少,甚至只有細微變化,可能就具備了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


因此,法院在進行侵權認定時,尤其是涉及到兩部相似的作品,一般都會根據作品種類的不同採取不同的獨創性標準。


世界各國對於作品,是抄襲還是獨創,所遵循的判斷標準叫“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如果被控侵權作品的作者,接觸過主張受保護的作品。同時,被控侵權作品又與原告作品,存在著內容上的實質影響。那麼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辯理由,否則它就會被認為是侵權作品。


至於被告利用其原作品的行為侵犯了怎樣的專有權利,就要看被控侵權內容的特徵和被告侵權行為,進行具體判斷。


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即使被告的成果與原告的作品實質性相似,但如果被告能舉證證明這部分並不是由原告獨創的,而是源於第三人或者是公有領域中便存在的。那麼原告的訴訟請求很可能不被支持。


在侵權認定方面,有關獨創性與侵權認定之間關係的最大誤解是——只要被告的成果具有了獨創性,構成了作品。被告利用該成果的行為就不侵權。


實際上,獨創性只是判斷一種勞動成果是不是構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準,並非認定該成果是否侵權的標準。一種成果具有獨創性,不能在侵權訴訟中成為被告的抗辯理由,他完全可能構成了作品,但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舉個例子。假設,一位漫畫家把錢鍾書先生的小說圍城化畫成一套漫畫,完整地表現了小說圍城的情節,這套漫畫顯然是符合獨創性要求的作品。但如果未經許可出版,這套漫畫就構成對小說圍城著作權的侵權。同樣,根據小說圍城拍攝的電視劇(當然是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獨創性也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未經許可拍攝並播放,同樣是侵犯小說圍城著作權的行為。


培訓市場常見的版權問題及風險防範


具體到版權課程。如果有人在前人基礎之上,或者在其他版權課程著作權人的作品基礎之上進行了改編。即使他有一些添加,構成了新作品,但只要前述行為未經許可,也會構成對前面引用作品的侵權。


所以,在認定侵權作品的時候,應當再次強調“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在被告曾經接觸過原告作品,且被控侵權成果又與原告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除非他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辯理由(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12種合理使用的情形),那麼被控侵權成果與原告作品相比是否具有獨創性,隻影響對侵犯何種具體權利的判斷,而不影響對侵權的認定。


如果這個被控侵權成果與原告作品相比,甚至都不具有獨創性,說明被控侵權成果只是原告作品的複製。此時就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複製權。如果這個被控侵權成果與原告作品相比,具有獨創性,應認定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演繹權,即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權利。


比如剛才舉的例子,如果漫畫家未經許可出版漫畫版的圍城,或者拍攝播放電視劇圍城,就構成了對小說圍城改編權和攝製權的侵犯。


好。那麼第三部分啊,跟大家分享一下,具體應用是否構成侵權,要看目的和場景。


侵權要看目的和場景,不能“一棒子打死”


我是北京德博諾管理諮詢公司的法律顧問,同時也是他們的認證講師。跟大家分享幾個這方面的例子。


比如,有人專門研究六頂思考帽在法學教學中的應用。那麼他就會比對分析,用六頂思考帽的思維方法教學,與用普通的案例教學法,對於學生教學的差異。有人撰寫《六頂思考帽在門診醫患溝通護理中的應用價值分析》,把六頂思考帽應用於不同的場景中,分析介紹用與不用的差異。因為介紹這個工具的內容,本身不是整篇文章的主要部分,所以這種應用場景就不構成侵權。


又比如,某講師教授關於創新思維工具介紹的課程,先介紹創新思維;然後創新的三大要素,四大類型,六大條件,怎樣培養創新設計思維;然後介紹幾種思維工具,比如說思維導圖,六頂思考帽等等。前面那部分如果存在於公有領域,就不構成侵權。但最後的模塊,如果介紹了六頂思考帽的詳細內容,那這部分就是對六頂思考帽在中國的獨家授權人,北京德博諾管理思維有限公司複製權的侵犯。


再比如,某大型活動的設計文案,是設計者冥思苦想、精心調查後,設計完成的。那文案本身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如果另一家機構幾乎一字不差,或者有一些細微改動地將文案照抄,這種情況就構成了侵權。


培訓市場常見的版權問題及風險防範

什麼情況下,才算合理使用?


所謂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實際上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


《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都允許成員國對著作權規定“限制和例外”。所謂“限制和例外”是指在特殊情況下做出的,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沖突的,以及沒有不合理的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可以規定一些特定情形的使用不構成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合理使用一共有12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情況下僅限於純粹為個人目的而進行的使用。


比如,學者或學生在圖書館複印一部作品的片段或期刊中的一篇文章。但如果使用者具有直接商業動機,或把複製件向公眾散發,這就不構成合理使用。


當然,不能認為只要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適用而進行的複製,就可以不問被複製作品的來源,複製的方式和數量都構成合理使用。還要看是否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沖突。如果這兩條不都具備,依然會構成侵權行為。


比如,有人為個人欣賞,複製整部書籍,大量翻錄整盤音樂,磁帶或光盤,從網上大量下載盜版音樂和電影。在許多國家,都會因為他對權利人的經濟利益造成損害,而確定其構成侵權。


第二種情況是適當引用。這種情況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包括在信息網絡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那麼這種合理使用是為創作作品,特別是創作評論文章或者是學術著作所必須的。因為在對他人的作品進行評論或者是論證觀點,說明問題的時候,經常需要引用,這種情況下就不構成侵權。


比如,一名學者要對另一名學者某篇論文中的某種學術觀點進行批評,就需要引用後者的一部分原文,以使讀者明瞭批評的對象、內容。有時甚至需要全文引用,比如對其發表的短詩撰寫賞析鑑賞文章,就會發生這種複製行為;再比如,電視臺開辦的影視評論欄目,需要播放影視劇的片段,使得觀眾理解評論員對影視劇成功或缺陷的評價,這就屬於適當引用。


適當引用意味著,在自己的創作過程中引用合理長度的作品片段,而不允許完全或主要與他人的作品代替自己的創作。在版權課中維護的過程中,會發現有些人引用了別人作品的大部分,據為己有,這就超越了適當引用的幅度和範圍。


此外,將他人作品中的內容加以拼接的行為,並不是適當引用。引用的目的,應當僅限於介紹,評論和說明,而不是單純地向讀者展現被引用的作品本身,導致新作品和原作品在市場上形成競爭。


比如,為了對他人油畫中使用的技巧進行評論和說明,可以在文中複製這幅畫。但如果僅僅是把別人的油畫用做自己作品的裝飾,以增加作品的吸引力,那就不構成合理使用,應當取得作者許可。


合理使用的第三種情況,是實時新聞報道中的使用,與版權課程關係不大。第四種情況,是對時事性文章的使用。即刊登或者播放已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以及向公眾通過網絡提供已經在網絡上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這種情況下是合理使用,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提供的除外。


需要指特別出的是,一篇文章只有在涉及對當前政治,經濟和宗教生活中重大問題的討論且具有很強的時效性時,才屬於時事性文章,對其轉載和廣播才可能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第五種情形是對公眾集會上講話的使用。即刊登、播放或通過網絡傳播在公眾集會上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提供的除外。


比如,某政府官員在公開會議上作當前政治,經濟形勢的報告。這個報告雖然也可能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但其更為重要的意義是向公眾傳達公共政策信息。這種情況下的轉載就屬於合理使用。再比如,人民代表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不僅可能構成口述作品,還傳達了民義以及代表個人的政治理念,這種情況下,如果講話者沒有做聲明,媒體就可以傳播。


第六種情況,與版權課程有關,指在課堂教學和科研中使用。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是不得出版發行,以及通過網絡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比如,教授可以將圖書館中外文藏書的一小部分複印用作教學時的參考,也可以把這部分翻譯成中文,提供給其他教師參考。這種使用在教學和科研活動中大量存在,在符合前述三步檢驗標準的條件下,不會構成侵權。


但如果翻譯、複製和網絡傳播超出必要的限度,導致了“市場代替”效果,使得學校和科研機構不再購買正版作品。而是經常性的使用未經許可的翻譯件和複製件作為代替,從而實質性的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就不應被視為合理使用。


具體到版權課程來看,比如,某公司採購一個正版版權課程之後,相關人士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分享,這就超越合理使用的範圍。公司內部分享,已經形成了市場替代,不屬於在課堂教學中使用,這就構成了侵權。


又比如,有一些機構把訂購的國外期刊,經常性複印並分發給其他的大學或科研機構,或者掃描之後,置於教學網上供大量的教師下載,又或者把別人的教材,按學生人數全書複印後發給學生。即使沒有從中盈利,也沒有公開出版發行,仍然不能構成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限定的權利,也是僅僅限於這種複製權,翻譯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合理使用的第七種情況,是國家機關公務行使用。這與版權課程同樣沒有太大關係。第八種情況,是圖書館等對館藏作品的特定複製和傳播。即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為了複製館藏作品的需要,可以在不經著作權許可,也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複製本館藏收藏的作品。


第九種情況是免費表演,如果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且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必須是雙向的,那就是合理使用。如果不滿足雙向,比如,向觀眾收費,但是演員不收費,而是把這筆善款用於救災。這種情況就不屬於免費表演,因為向觀眾收費了


具體到版權課程來說。有些非認證人員做線下免費分享,雖然滿足雙向未收費的條件,但版權課程的分享,已經超越了個人學習,欣賞和朋友之間交流的範疇,會影響到版權課程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可能會形成“市場替代”,這也不構成合理使用,是一種侵權行為。


第十種情況是對室外藝術品以平面形式進行利用。這與版權課程沒有太大關係。第十一種是製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版本。即將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以及通過網絡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這種情況下構成合理使用。該條的目的是增加少數民族獲得信息,受教育的機會,以促進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


第十二種情況是製作盲文版本。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及通過網絡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如果版權課被人用盲文去傳播的話,同時未以營利未目的,那就構成合理使用。


培訓市場常見的版權問題及風險防範

下面簡單說一下法定許可。法定許可就是說法律明確規定,實施某種原本受著作權人控制的“專有權利”的行為,而無須經過著作權許可。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場景。就是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法律代替著作權人自動向行為人發放了使用作品的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一共規定了五種法定許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又增加了一種。即五種法定許可和一種準法定許可。一般實施法定許可時,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一種是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在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如果作品刊登以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的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二種是製作錄音製品法定許可,在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具體到版權課程,如果引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作為課件使用,理論上是可以不經許可的。但是應向相關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種是播放作品法定許可和播放錄音製品中作品的法定許可。第四種是編寫出版教科書法定許可。兩者與版權課程的關係不大。包括第五種,教製作和提供課件法定許可。主要是允許九年制義務教育獲國家教育規劃項目中,符合條件的特定學生群體使用。同樣不涉及商業性使用。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一種,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準。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我國關於“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規定非常具體,仔細研究,能夠讓我們很好地定義侵權的範疇。總而言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作品,無論是複製,還是製作演繹作品,都構成侵權。如果版權課程的著作權人遭遇類似情況,可以採取必要手段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8年,某公司旗下網站,未經富蘭克林柯維公司的許可,擅自發布其版權課程《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侵犯了富蘭克林柯維公司的合法權益。富蘭克林柯維公司主動維權,隨後侵權公司發出致歉信。


從這件事,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 網站轉載課程內容時一定要查明講師是否有權講授該課程,否則同樣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想要維護權力,必須主動作為;

3. 遇到侵權行為要及時通過公證或區塊鏈等手段固化證據,這樣才能有效打擊侵權行為。


聲明:文中圖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必刪


2019年1月,CSTD聯合國內外共50多家培訓機構,發起成立“中國版權課程生態聯盟”,進一步增強版權課程保護,促進原創課程研發,推動版權課程品牌建設。


在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CSTD和中國版權課程生態聯盟舉辦以“數字時代學習產品開發與版權保護”為主題的《2020中國版權課程生態論壇》線上直播,歡迎所有培訓從業人員報名觀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