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審理一起自媒體用圖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4月23日上午,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後某訴被告葉某、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並在中國庭審直播網、今日頭條、新浪微博進行同步直播。柳州市文聯副主席藍建軍作為人民陪審員參加了本案的庭審。


柳州:審理一起自媒體用圖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原告後某訴稱,其於2019年8月15拍攝了柳州市柳東文化廣場的多角度航拍圖,經後期製作調色後於2019年8月30日上傳至個人朋友圈,又於2019年9月2日發表於“高樓迷”論壇中的柳州版塊。被告葉某未經原告後某同意,於2019年9月5日在公眾號“柳州高樓網”發表的文章《可以說這是柳州目前為止最漂亮最優雅的建築了》(以下簡稱涉案文章)中,使用了後某拍攝的8張照片(以下簡稱涉案照片),照片上均有後某個人設計的水印,葉某未在文章中標註照片的來源。“柳州高樓網”公眾號己於2019年11月30日迀移至被告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名下,該公眾號是接受委託推廣、出售廣告位等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眾號。二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後某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雖然在後某聯繫後,葉某、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刪除了涉案文章,但並不足以彌補後某的損失。故後某請求判令葉某在公眾號“柳州高樓網”中為其侵權行為向後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後某經濟損失4萬元、律師費4000元,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對以上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柳州:審理一起自媒體用圖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被告葉某、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共同辯稱,後某無證據證明其對涉案照片享有著作權。葉某、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主觀上不存在侵權故意,並沒有因為使用涉案照片而實際獲利,故不構成侵權。葉某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柳州高樓網”公眾號已遷移至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應由柳州某傳媒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且即便要承擔律師費,也應該按照廣西律師服務標準收費,請求駁回原告後某的訴請。


柳州:審理一起自媒體用圖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在合議庭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均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是否為涉案作品的作者;二、二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是否侵權;三、被告葉某是否應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四、經濟損失和律師費應如何承擔、如何計算。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針對原告是否為涉案作品作者、葉某使用涉案作品是否表明了來源、葉某使用涉案作品是否進行了修改、“柳州高樓網”公眾號是否為商業運營公眾號、涉案作品的價值、原告是否遭受精神損害等問題充分發表意見。


柳州:審理一起自媒體用圖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合議庭充分聽取雙方訴辯意見,案件事實得到了全面的審查。考慮到雙方對於是否應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數額如何認定的問題差距較大,合議庭未再進行庭上調解。庭後,審判長從作品作者認定條件、著作權侵權構成、損害賠償認定考慮因素等方面給當事人作出釋明,作為人民陪審員的柳州市文聯副主席藍建軍,從作品拍攝難度、專業攝影工作室的運營方式、行業內對作品價值的判斷方式等角度對當事人給予說明,合議庭建議雙方在充分考慮作品價值、主觀故意、影響大小等因素的前提下,進行充分協商,爭取達成和解,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以微信、微博和新聞客戶端等為代表的自媒體平臺日益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來,成為獲取信息、傳播信息的重要途徑,文學、藝術、音樂等領域的網絡侵權行為也逐漸增多。人們在傳播信息的過程中,也許某些不經意間的行為就構成了侵權。今天開庭審理的案件啟示我們要提高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樹立“知識付費”的理念,在自媒體、網絡平臺上合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尤其是出於商用目的使用他人作品,應徵得著作權人同意,標註作品來源,表明作者身份,並支付相應的費用,從而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引發糾紛。


通訊員 :周琳 黃嬌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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