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二手車改少表顯里程數,消費者能否獲得三倍賠償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案件基本情況:2017年1月24日,吳*、**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二手車銷售合同》一份,主要約定**汽車銷售公司向吳*出售哈弗H6車一輛,發動機號14055460**,車架號LGWEF4A5XEF0820**,簽訂合同時表顯示公里數為3.1萬,價款為8.5萬元,付款時間和交車時間均為2017年1月24日;車輛自交付吳*之日起七日內吳*必須協助辦理完車輛過戶的一切手續並向**汽車銷售公司提供全套過戶手續複印件;**汽車銷售公司提供七天退換服務,具體規定如下:限**二手車售出車輛;限七天內未過戶車輛;**二手車售出車輛中如存在故意隱瞞車況等情況車輛等;**汽車銷售公司保證所出售的機動車手續合法有效,自售出之前的相關法律糾紛由**汽車銷售公司承擔;轉讓前,**汽車銷售公司保證此車非盜搶車輛,無事故逃逸及經濟糾紛,無交通違章記錄,如有違章記錄費用由**汽車銷售公司承擔;**汽車銷售公司保證車輛無重大事故、無火燒、無泡水;車輛售出後產生的一切維修費用及違章等費用由吳*承擔,**汽車銷售公司不再承擔任何費用;吳*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與**汽車銷售公司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車輛交付後辦理過戶、轉證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吳*負責等。同日,吳*向**汽車銷售公司轉款8.5萬元,**汽車銷售公司亦向吳*交付了車輛。後吳*辦理了車輛過戶,將涉案車輛過戶至吳*名下。

吳*主張在使用車輛過程中車輛有加不上油、斷油熄火、半軸漏油、天窗漏水的問題,維修後並無好轉,便於2017年11月份到4S店維修車輛,得知涉案車輛在2016年11月2日的維修記錄中顯示車輛行駛距離為57600公里。吳*便與**汽車銷售公司協商解決車輛問題未果,釀成本案訴訟。

「以案說法」二手車改少表顯里程數,消費者能否獲得三倍賠償

一審判決結果:吳*、**汽車銷售公司系《**二手車銷售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表示的,可認定為欺詐行為,當事人可請求撤銷合同。車輛行駛里程數應當是反應車輛真實情況的一個重要指標並進而決定交易價格及購車方購車決策的重要因素之一;**汽車銷售公司系專業的二手車經營者,其在接受他人車輛時有義務全面審查車輛的真實情況,並有義務向購買者披露真實的商品信息,現因**汽車銷售公司未履行前述義務致使吳*在錯誤信息的誤導下做出了購車決策,吳*主張**汽車銷售公司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撤銷合同並退還購車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故吳*要求**汽車銷售公司按購車價的三倍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賠三”系懲罰性賠償,足以含蓋吳*因涉案車輛支出的其他損失,故吳*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吳*亦應將涉案車輛返還**汽車銷售公司並協助**汽車銷售公司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汽車銷售公司辯稱涉案車輛為寄售車輛故其不應對車輛瑕疵承擔義務的意見於法無據,不予採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撤銷吳*與鄭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於2017年1月24日簽訂的《**二手車銷售合同》;

二、鄭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吳*購車款8.5萬元及並向吳*支付賠償款25.5萬元;

三、吳*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鄭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哈弗H6車一輛(發動機號1405546092,車架號LGWEF4A5XEF082014)並協助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四、駁回吳*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二手車改少表顯里程數,消費者能否獲得三倍賠償

二審情況:一審判決後,鄭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認為:1、一審判決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程序存在嚴重瑕疵。吳*訴訟請求是解除合同,在未變更訴請求的情況下,一審直接判決撤銷合同,超出裁判範圍。2、**汽車銷售公司不構成欺詐行為。吳*沒有證據證明**汽車銷售公司調過涉案車輛的公里數。對於吳*提供的4S店出具的維修保養記錄和錄音證據,不足以證明**汽車銷售公司有調錶行為。一審法院已查明涉案車輛為案外人寄售車輛,僅是幫助他人代為銷售,對車輛公里表數不知情。3、**汽車銷售公司已盡注意義務,不構成欺詐,對於公里表數的審查超出**汽車銷售公司的能力範圍,需要專業鑑定機構才能確定。在沒有證據證明**汽車銷售公司調試過的情況下,加大了**汽車銷售公司的責任和義務。4、在涉案車輛交付後出現的問題與**汽車銷售公司無關。

二審法院判決:根據吳*、**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二手車銷售合同》,**汽車銷售公司作為銷售方,確認其提供的車輛公里數為3.1萬公里。而吳*一審中提供涉案車輛的維修查詢單,顯示**汽車銷售公司在出售涉案車輛前已行使57600公里。據此,**汽車銷售公司提供的涉案車輛公里數為虛假信息。**汽車銷售公司作為專業的二手車經營者,有義務向購買者提供真實的信息,因其提供虛假的信息導致吳*購買車輛,吳*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請求“賠三”。**汽車銷售公司上訴稱其為案外人代售車輛,不存在欺詐行為,但作為專業經營者,該理由不足以對抗消費者,故本院不予採信。**汽車銷售公司賠償吳*損失後,可據此追究案外人的違約責任。一審中,吳*變更訴訟請求為撤銷合同,**汽車銷售公司亦發表答辯意見,故一審程序不存在違法之處。

綜上所述,**汽車銷售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二手車改少表顯里程數,消費者能否獲得三倍賠償

【案後說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在本案中,二手車輛的里程數作為二手車價值的重要信息,有可能是消費者是否覺得購買的重要因素。汽車銷售方作為專業的二手車經營者,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車輛的真實信息。普通消費者和專業經營者之間在車輛識別和鑑定上存在重大的差距。因此,法院認定,汽車經營者構成消費欺詐,應當按照“消法”中“賠三”的規定。

這樣的判決,是為廣大的經營者提醒,要誠信經營;對於消費者而言,也要勇敢的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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