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被男友從家打到樓道

深圳市女子一年內被同居男友家暴十多次,數次入院,因受到男友死亡威脅而不敢離開男友,男友的暴力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理應受到刑事處罰。“家暴”正因為發生在家庭或親密關係中,“家暴”的犯罪性披上了家庭和情感的外衣,而且“家暴男”在施暴後又認錯又道歉又親暱無比,往往讓受害女產生一種期望“家暴男”以後改邪歸正的幻想和期望。作為一名資深女律師,我想告誡天下的女性朋友——“家暴男”就是天生的罪犯!他們專門傷害最親近的人,“家暴男”是不可能變為正常人的!我們無法從地球上消滅這些“家暴男”,但我們可以理智地選擇儘早識別、儘早遠離:遭遇第一次家暴,你應立刻報案——留下報警記錄和醫療記錄處理;第二次遭遇家暴時,你該基本確認男子有暴力傾向,可以求助律師,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從此遠離“家暴罪犯”。《反家庭暴力法》第29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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