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與生父的奪女大戰,到底誰能贏得黃小蕾的撫養權?

近日,熱播劇《如果歲月可回頭》迎來高潮劇情,劇中黃久恆、林響夫婦在撫養女兒黃小蕾11年後,黃小蕾的生父常哲突然回國,擅自驗了DNA,欲與黃久恆展開“奪女battle”。養父黃久恆則表示視女兒為己出,寧可傾家蕩產也要爭奪撫養權。

養父與生父的奪女大戰,到底誰能贏得黃小蕾的撫養權?

問:養父與生父的奪女大戰,到底誰能贏得黃小蕾的撫養權?

變更撫養關係的前提是孩子與原、被告有父母子女關係。因此,常哲想要爭奪撫養權,首先應證明其與黃小蕾存在親子關係。

1、從黃小蕾出生時間推斷,其確係黃久恆、林響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懷孕所生,黃小蕾系黃久恆、林響的婚生女,黃久恆即為黃小蕾法律意義上的父親。

2、常哲承擔證明其與黃小蕾存在父女關係的舉證責任。

親生父母的確認涉及黃小蕾的人身權利,應當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認定,常哲以黃小蕾親生父親的身份主張撫養權,應當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是黃小蕾的親生父親。常哲在未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其與林響曾系男女朋友關係,可能是黃小蕾的親生父親的理由主張撫養權,難以被支持。

3、私下所做DNA鑑定不能作為證據。

一方私自帶子女去做親子鑑定,並沒有提供其他證據相印證,訴訟中對方拒絕做親子鑑定的,因無法確定一方私自鑑定的採樣是否真實,法院不宜採信為證據。

4、DNA鑑定不能強制進行。

DNA鑑定涉及人身權利,且系隱私性的民事行為,不宜強制進行。如常哲在法庭上提出DNA鑑定申請,黃久恆、林響夫婦不同意做DNA鑑定,則無法進行。

5、提出親子鑑定主張的一方應當承擔與其主張相適應的證明責任。

只有在申請人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的基礎上,才能夠進一步請求進行親子鑑定。因此,如常哲在法庭上提出DNA鑑定申請,需要提供必要的證據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以批准其申請。

6、推定對拒絕鑑定一方不利的事實成立,有嚴格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親子關係的推定將關係到多方當事人的夫妻關係、財產關係以及對未成年人成長的影響,故對於親子關係的推定應從嚴掌握。

如果被申請人無理拒絕配合做親子鑑定,導致親子關係存在與否無法確認的,可以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但應當嚴格掌握以下條件:一、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撫養和教育;二、提出申請的一方已經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證明責任;三、被申請人提供不出足以推翻非親子關係存在的證據;四、被申請人拒絕配合做親子鑑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能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

7、在DNA親子鑑定因一方的拒絕無法進行,另一方仍應對其是親生父親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黃久恆、林響系夫妻關係,黃小蕾為二人婚生女,故而在黃久恆、林響不同意進行的情況下,常哲仍應對其是黃小蕾的親生父親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如常哲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是黃小蕾的親生父親,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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