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政府購買服務競爭性評審和定向委託辦法

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外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如何操作?山東有了規章制度可循。近日,山東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競爭性評審和定向委託方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組織實施不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提供政策依據,進一步健全了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體系。


山東出臺政府購買服務競爭性評審和定向委託辦法


《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購買主體購買不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的服務項目,可採用定向委託、競爭性評審等方式自行購買或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隨著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不斷深入,許多部門單位和市縣反映,不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具體實施中不好掌握。《辦法》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適用範圍方面,《辦法》明確僅適用於不屬於政府採購法範圍的服務項目,即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對於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的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方式組織實施。

適用情形方面,《辦法》設置了競爭性評審和定向委託兩種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對於具備有效競爭條件的服務項目,適用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承接主體;對於不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特殊項目,則可適用定向委託方式,交由特定的承接主體承擔。

《辦法》明確了購買主體是購買行為的實施主體,其在制定購買文件、邀請意向主體、組建評審委員會、確定購買結果以及異議處理等方面享有主體地位,並承擔主體責任。

《辦法》還明確購買流程,即編制購買文件——邀請意向主體——開展評審(協商)——確定承接主體——發佈結果公告——簽訂購買合同的基本購買流程。同時,制定了競爭性評審和定向委託文件模板、公告模板以及標準化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模板,以標準化促規範化。

《辦法》的出臺暢通了政府購買服務確定承接主體的方式途徑,優化了各行其是、各負其責的良性購買環境,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事業單位改革和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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