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愛不顧父母反對娶了外來媳婦 個性不和離婚為動遷房鬧上法院

本文內容節選自孫洪林律師與孫鳴民律師共同編寫的普法書籍——《圍城內外說法律——婚姻家庭財產糾紛疑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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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場竟然在短短几年的時間,要多次對簿公堂,這讓方先生想起來就一陣心酸。結婚的時候,父母就不同意這樁婚事,其中一個原因是女方小美是外地人,按父母的說法是不知根不知底,以後有什麼事就麻煩了。但方先生堅持,父母也就隨了他。結婚後剛開始的那幾年,小倆口過得還不錯,一年後就有了女兒,一家三口過得其樂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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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方先生父親承租的公房拆遷,分了兩套房子。家裡協商後,一套購買方為父母,另一套的購買方為方先生一家三口。因為安置房兩套加起來面積超過了應安置面積,這個差價款是用方先生自己一套婚前的房子出售後所得的部分售房款支付的。這兩套安置房都是期房,要幾年後才能拿到房子。

然而在這期間,妻子小美和方先生鬧起了離婚,她口中的離婚原因就一個“性格不合”。方先生當然不同意,但不論他怎麼挽回,小美堅持要離。為此,小美還將方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離婚。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女兒由小美撫養,但那套安置房因為涉及案外人女兒的利益,法院沒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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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方先生的父母起訴要求分割動遷利益。法院判決確認了父母、方先生、小美和女兒應得的動遷安置款。之後,小美帶著女兒將方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確認小美、女兒和方先生為那套安置房的共有產權人,法院支持了這個訴訟請求。

前段時間,小美攜女兒又將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三人共同共有的這套安置房,產權判歸小美和女兒所有,小美和女兒給付方先生三分之一房屋折價款。而這套房屋自取得後,就由父母和方先生居住使用。

律師解答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不動產或動產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這套房屋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屬於方先生、小美和女兒共同共有,現在方先生和小美的婚姻關係已解除,可以請求分割。雖然女兒隨小美生活,但方先生和女兒的父女關係並不隨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改變,所以女兒要求分割房屋,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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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房屋的分割方案,法院應綜合房屋來源、當事人在房屋中的份額,雙方實際居住狀況等因素來判決。這套房屋中小美名下的產權份額應歸方先生所有,由方先生給付小美折價款更為妥當。這套房屋來源於動遷安置,方先生在用動遷利益訂購安置房屋還支付了差價款,該部分差價款是方先生婚前所購房屋的出售款,應視為其個人出資。據此,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法院應根據共有人對房屋的貢獻大小、房屋價值等因素依法酌情確定房屋折價款的金額。

最終法院採納了我方的觀點,判決房屋歸方先生和女兒共同共有,由方先生給付小美一定金額的房屋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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