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悠”購買高風險理財產品 法院認定銀行須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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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12日電(吳文詡 徐豐)記者日前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因銀行向王先生出售與其風險評估等級不相適應的高風險產品,導致資金虧損,王先生將銀行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銀行賠償王先生本金損失21萬元。

原告王先生訴稱,2016年7月他去銀行存退休金時,看到銀行代銷的基金產品相關宣傳,其向客戶經理諮詢有無適合購買的理財產品。根據王先生填寫的風險評估問卷,銀行客戶經理對其風險評估結果為穩健型。隨後,王先生在銀行客戶經理的推薦下,認購了50萬元的某款基金。一年以後,王先生對上述基金予以贖回,贖回金額為29萬元,本金虧損21萬元。隨後,王先生的家人發現,該基金屬於採用指數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型基金,為證券投資基金中較高風險的品種,並不符合王先生的風險評估結果。王先生與銀行交涉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其本金損失2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銀行與王先生之間形成了個人理財服務法律關係,銀行在明知其投資態度為“保守”投資後,仍將涉案中較高風險的股票型基金推介給王先生,且該基金類型明顯與風險評估問卷的回答及評估結果不符。同時,銀行主張基金管理人向其表示涉案基金的風險等級為中風險,但基金招股說明書中明確載明該基金為中高風險。此外,王先生雖然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權益須知》和《投資人風險提示確認書》上簽字,並且手寫有已知曉風險並自願承擔損失等內容,但因銀行未能告知王先生相關具體內容及風險,故不能就此認定銀行已履行適當性義務。綜上所述,對於王先生基於購買涉案基金所遭受的損失,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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