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混蛋們的作品,我們能不能被感動、產生崇敬與喜愛?

Harvey Weinstein 大概算是徹底垮臺了,雖然這個垮臺耗費了太久時間也犧牲了太多人,一個 Harvey 倒下了,各行各業各國的 Harvey 卻還好好活著洋洋得意,但是垮一個總比一個也垮不掉好,總之這件事還算可喜可賀。

2017年十月,The New Yorker 刊登了報道 Harvey 性騷擾/性侵女明星/女員工的長文,作者正是 Woody Allen 唯一的親生兒子 Ronan Farrow。

但我並不想談擔任了《低俗小說》、《國王的演講》等製片的眼光絕佳的 Harvey,也不想討論 Ronan 怎樣在畸形的家庭環境下成長為一名正直的記者,甚至不太想多談他的垮臺在女性艱難就業的今天有什麼微小卻重要的意義,我注意到的,是以此為由頭,Woody Allen 的故事又被媒體拿出來遛了。

Woody Allen 的故事實在是太知音了,而且是整改之前火車站小報敘事方式的下三濫版知音,疑似性侵養女大鬧爭撫養權最後和養女之一結婚,晉江小黃文資深作者都覺得用起來俗套的故事卻真實發生了,Woody 就算不是變態,大概也有什麼詭異的 fetish。

可是這個世界上又只有一個 Woody,只有一個心思最為細膩的浪漫主義者,只有一個開著黑色幽默的玩笑諷刺著沾沾自喜的中產站在喧鬧的世界外愁眉苦臉的悲觀主義者。他的每一個故事都在向這個好笑的時代發出挑戰,堂吉訶德一般勇敢又悲情。

他是一個眾叛親離的變態,但是他也是一個天才。

營銷號開始遛 Woody 換轉發的時候,“應該抵制他”的評論一次又一次的刷出來。可是二十世紀與二十一世紀如果沒有《午夜巴黎》沒有《星塵往事》那是不是會黯淡許多?

Woody Allen 的人生的確匪夷所思,但我真的也想寫出一個見得到菲茨傑拉德、Man Ray、以及艾略特的故事。


對於混蛋們的作品,我們能不能被感動、產生崇敬與喜愛?

既然說起了《午夜巴黎》,那我想再提一次畢加索。

也不想說他小時候那些畫到底是不是他爸代筆(怎麼感覺好像一個西班牙韓寒的故事),也不想討論他後期一天三四幅到底是靈感大爆發還是想錢想瘋了,只看那些自殺或是精神崩潰的情人,大概就能將畢加索釘在道德的恥辱柱上示眾了吧。

而誰能不迷戀畢加索呢?誰能不傾倒於那些憂鬱的色彩和轉折詭異的線條呢?


對於混蛋們的作品,我們能不能被感動、產生崇敬與喜愛?

在 LV Fondation 第一次看到的藍色時期的畢加索,照片也許表達不了它的萬分之一的美,層層疊疊的深藍在燈光下閃爍著不同的深度與層次,大概是一抹深海不小心被畢加索抓住和圈養了吧。而 cubism 我也已經講過太多次(對畢加索的瘋狂崇拜與無限感慨請看人間煙火),畢加索的出現絕非僅僅因為歷史走到了這一步。

天才很多時候都是身邊人的災難。而私德究竟該不該影響對於他們作品的評判,這似乎是一個無解的問題。就連想說喜歡某某作品的時候,似乎也帶上了一些不明所以的心虛。

與此同時再一次被拉出來遛的還有 Georg Baselitz。這位德國藝術家三番五次的強調“女人不會畫畫”,固執己見且毫無羞愧的對媒體說過類似於浙江大學社會學教授馮鋼一樣的話。


對於混蛋們的作品,我們能不能被感動、產生崇敬與喜愛?


就真的,看到這種話是不是讓人一點也不想講道理而只盼著有人把他揍一頓?

然而曾經誤打誤撞看過一場 Baselitz 描繪戰士主題的展,展廳中加上我也沒有三個人,安靜空曠。我被真切地感動了,被血紅的顏色與戰士們憂傷的面龐感動了。

對於混蛋們的作品,我們能不能被感動、產生崇敬與喜愛?

對於混蛋們的作品,我們能不能被感動、產生崇敬與喜愛?

我們能不能被一個男性沙文主義豬的畫作所感動?

回到 Woody Allen,在漫長的他和養女扯皮拉鋸的戰爭中,法律出現在了該出現的地方,而剩下的只能交給道德。

法律不能夠審判的,大眾是否有資格審判?進一步說,大眾是否可以因此討厭他進而要求業界抵制和批判他?

舉一個不恰當的例子,在馮鋼帶著充滿惡意的言論出現在大眾視野的時候,蕭瀚是唯一一個在逼他道歉的喊聲中逆流而上說出“逼他道歉也是一種霸權”的人。在這件事上看來,蕭的確走得太遠了,而且讓我懷疑是不是走火入魔了。這件事我不想展開討論,但我想類比的是,對於 Baselitz 和 Woody 這樣的人,大眾有資格厭惡與謾罵。

天才並不是因為他們的天分而變成混蛋,恰恰相反,這個世界上的確有很多混蛋擁有凡人終其一生無法觸及半點的天分。

在與法律無關的領域,大眾有資格讓一個沙文主義者道歉,但大眾同時也沒有資格不讓這個沙文主義者的畫進博物館。人們大可以寫無數篇論文來論述畢加索是個欺世盜名的大騙子,然而沒人能夠拎一桶墨去毀壞一幅畢加索。

對於混蛋們的作品,我們能不能被感動、產生崇敬與喜愛?

我的答案是能。並且每一個喜愛他們的人,都應該有免於羞愧和被連帶指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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