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紀答疑」黨員在《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前的行為如何處理?

老紀答疑——紀律審查那些事之一百九十四

「老紀答疑」黨員在《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前的行為如何處理?

黨員在《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前的違紀行為處理的依據是什麼?

小疑:某黨員幹部在2017年7月借用管理對象1萬元,2018年7月歸還,並還了銀行一年同期利息,按照當時的黨紀處分條例沒有明確是否違紀,新修訂的處分條例列入了負面清單,這種行為是否按照違紀處理?

老紀:2018年8月,中央修訂頒佈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其中新增添的內容第九十條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你說的這種情況,發生在新修訂條例之前,不應適用這個條規對該名黨員幹部的借款行為進行處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對於黨員在《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前的違紀行為,採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具體為:

(1)《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複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

(2)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黨紀處分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

(3)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黨紀處分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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