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轉讓流程

不良資產轉讓流程

不良資產轉讓流程

1.金融企業資產組包

金融企業按照自身資產處置需要,按不同地域、行業、類別擬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範圍和標準,對不良資產予以分類整理,對一定戶數和金額的不良資產組包,根據不良資產分佈和市場行情,合理確定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規模。

2.賣方盡職調查

金融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賣方盡職調查工作,熟悉瞭解分類擬批量轉讓不良資產。

(1)通過審閱不良資產檔案和現場調查等方式,客觀、公正地反映不良資產狀況,充分披露資產風險。

(2)金融企業應按照地域、行業、金額等特點確定樣本資產,並對樣本資產(其中債權資產應包括抵質押物)開展現場調查,樣本資產金額(債權為本金金額)應不低於每批次資產的80%。

(3)金融企業應真實記錄賣方盡職調查過程,建立賣方盡職調查數據庫,撰寫賣方盡職調查報告。

3.資產估值

金融企業應在賣方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採取科學的估值方法,逐戶預測不良資產的回收情況,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以貨幣作為計算權益的統一尺度,對在一定時點上的資產進行評定估算資產價值,作為資產轉讓定價的依據。

4.制定轉讓方案

金融企業應對資產狀況、盡職調查情況、估值的方法和結果、轉讓方式、邀請或公告情況、受讓方的確定過程、履約保證和風險控制措施、預計處置回收和損失、費用支出等進行闡述和論證,制定不良資產轉讓方案。轉讓方案應附賣方盡職調查報告和轉讓協議文本。

5.方案審批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方案須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金融企業應明確交易審批機構及相應的管理職能,制定並嚴格履行科學、規範的交易審批程序。建立健全交易風險防範機制,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6.發出要約邀請

金融企業可選擇招標、競價、拍賣等公開轉讓方式,根據不同的轉讓方式向資產管理公司發出邀請函或進行公告。

邀請函或公告內容應包括資產金額、交易基準日、五級分類、資產分佈、轉讓方式、交易對象資格和條件、報價日、邀請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聯繫人和聯繫方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通過公開轉讓方式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可採取協議轉讓方式。

7.組織買方盡職調查

金融企業應組織接受邀請並註冊競買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買方盡職調查。

(1)金融企業應在買方盡職調查前,向已註冊競買的資產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資產權屬文件、檔案資料和相應電子信息數據,至少應包括不良資產重要檔案複印件或掃描文件、貸款五級分類結果等。

(2)金融企業應對資產管理公司的買方盡職調查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合理的現場盡職調查時間,對於資產金額和戶數較大的資產包,應適當延長盡職調查時間。

(3)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買方盡職調查,補充完善資產信息,對資產狀況、權屬關係、市場前景等進行評價分析,科學估算資產價值,合理預測風險。對擬收購資產進行量本利分析,認真測算收購資產的預期收入和成本,根據資產管理公司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報價。

8.確定受讓方

金融企業根據不同的轉讓方式,按照市場化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受讓資產管理公司。金融企業應將確定受讓方的原則提前告知已註冊的資產管理公司。採取競價方式轉讓資產,應組成評價委員會,負責轉讓資產的評價工作,評價委員會可邀請外部專家參加;採取招標方式應遵守國家有關招標的法律法規;採取拍賣方式應遵守國家有關拍賣的法律法規。

9.簽訂轉讓協議

金融企業應與受讓資產管理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協議,轉讓協議應明確約定交易基準日、轉讓標的、轉讓價格、付款方式、付款時間、收款賬戶、資產清單、資產交割日、資產交接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以及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轉讓協議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10.組織實施

金融企業和受讓資產管理公司根據簽署的資產轉讓協議組織實施。依據實施不良資產轉讓的原則,制定、組織不良資產轉讓的實施方案。

11.發佈轉讓公告

轉讓債權資產的,金融企業和受讓資產管理公司要在約定時間內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公告,通知債務人和相應的擔保人。雙方也可以採用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債務人。

12.轉讓協議生效後

受讓資產管理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將交易價款劃至金融企業指定賬戶。原則上採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確需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將付款期限和次數等條件作為確定轉讓對象和價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於全部價款的30%。金融企業應按照資產轉讓協議約定,及時完成資產檔案的整理、組卷和移交工作。

金融不良資產基本按照以上流程進行不良資產的轉讓,實現金融企業不良資產處置和資產管理公司等資產受讓方利益的協同發展,提高銀行的資產質量及債轉股債券融資對積極降低企業槓桿率的作用,有序推進市場化銀行金融企業債轉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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