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逾越的紅線!非法經營不可取

日前,百色市田陽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涉嫌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王某某。

基本案情:任某某經營特產店,聘請王某某管理該店,2020年11至2021年1月期間,二人到廣西某市採購貨物時,為了獲利通過非法手段購進一批香菸,在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私自在經營的特產店內銷售香菸,在微信上同步銷售香菸。2021年1月26日,百色市公安局田陽分局、百色市田陽區菸草專賣局、田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執法,在該店內依法查獲價值十萬餘元的香菸。

檢察官說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除了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菸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菸草專賣品。

小編提醒:實體店+互聯網帶來了新商機,若經營的物品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則應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相關的經營許可。無論是哪一種經營平臺,都不能逾越法律法規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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