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生子涉及的法律問題

王某與陳某婚後育有一女後便失去了生育能力,作為丈夫的陳某對膝下無子一直抱有遺憾。後陳某結識了年輕女性李某,二人相戀後開始同居。在雙方交往過程中,李某明知陳某有家室,卻在境外偽造了結婚證並做了試管嬰兒,回到境內後產下一子。出於與李某的戀愛關係以及對生育孩子的報答,陳某先後贈與李某500餘萬元。在這一婚外戀並且婚外生子的情況中,陳某和李某將可能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法律對於陳某的原配妻子王某的利益又有何保護呢?

問:針對陳某與李某的婚外同居行為,法律對陳某有何約束,王某有什麼救濟手段?

答:陳某與李某的行為是婚姻法所明確禁止的行為,王某可以請求離婚並要求陳某賠償。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時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因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王某要求與陳某離婚並要求他賠償,法院應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

問:王某可否追回陳某私自贈與李某的500餘萬元?

答:可以。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也就是說,陳某贈與李某500餘萬元財產的行為,系未經妻子王某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既違反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亦違背了民法總則中有關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陳某對李某的贈與行為在未經原配王某同意的情況下無效,王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500餘萬元。

問:陳某和李某偽造結婚證的行為有沒有相應的法律後果?

答:陳某和李某均有可能觸犯重婚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認定情形有以下三種: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本人未婚,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本案中,陳某和李某兩人共同居住生活,並且偽造了結婚證,生育了一個兒子。因此,陳某和李某的行為有可能觸犯重婚罪。

此外,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以,陳某和李某偽造結婚證的行為還可能觸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問:陳某對李某所生之子有無撫養教育責任?

答:陳某應對其婚外所生之子承擔撫養教育責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因子女是否婚生而有所區別。因此,陳某有義務撫養教育李某所生之子,如果陳某不親自撫養教育,則需要支付相應的生活費、教育費等費用。

(作者單位: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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