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差額徵稅的賬務處理

增值稅差額徵稅的賬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營改增試點政策的規定,對於企業發生的某些業務(金融商品轉讓、經紀代理服務、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提供建築服務等)無法通過抵扣機制避免重複徵稅的,應採用差額徵稅方式計算交納增值稅。

1.企業按規定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

2.企業轉讓金融商品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實際轉讓金融商品,月末,

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

交納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年末,“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有借方餘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設備(如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設備(如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的設備(如稅控盤和傳輸盤)。

企業初次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 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企業發生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技術維護費,應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 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增值稅差額徵稅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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