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評選•候選案例

2019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評選•候選案例

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自2015年起連續五年成功舉辦“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評選活動後,現正在舉辦“2019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評選活動,投票通道今日正式開啟!


本次活動旨在集中展示我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創新成就,深入挖掘司法案例的學術研究價值,充分發揮典型、創新案例的借鑑作用,拓寬我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思路,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


本次活動得到了知識產權各界的大力支持,各地法院、律所、學者推薦了很多高質量的案例。


經過社會推薦和自行蒐集,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評選出了30個候選案例,現向社會公佈。最終的十大案例評選結果,將結合網絡投票和專家評選兩部分產生。

本文後附判決書,歡迎關注本活動並踴躍參與投票!


候選案例包括以下30個案例:


1.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天下霸唱訴《九層妖塔》著作權侵權案

3.網易訴華多網遊直播案

4.“太極熊貓”訴“花千骨”遊戲換皮抄襲案

5.“三國殺”卡牌遊戲規則著作權侵權案

6.“武俠Q傳”遊戲改編權案

7.首例遊戲雲服務器存儲侵權案

8.《鬼吹燈》作品名稱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9.“機器狗”外觀造型著作權糾紛案

10.梵華傢俱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11.《餘罪》作者常書欣著作權許可使用糾紛案

12.古文點校《鏡花緣》構成演繹作品案

13.“MLGB”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14.鄭金芳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案

15.“小米”懲罰性賠償案件

16.中日“無印良品”商標案件

17.“禧六福”商標案件

18.全國首例域名解析服務商標侵權糾紛案

19.“BBC”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20.愛奇藝訴視頻刷量案

21.“二維火”訴“美團”收銀流水之爭

22.蔓蔓看App“共享”優酷會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3.分時出租視頻網站VIP帳號使用時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4.刷寶App非法抓取抖音App數據禁令案

25.OPPO手機系統刷機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6.AR遊戲外掛行為保全案件

27.格力訴奧克斯專利侵權糾紛案

28.首例專利侵權先行判決上訴案

29.路燈外觀設計案

30.全國首例專利敲詐勒索案


點擊閱讀原文,可查看三十個候選案例判決書。


(以下案件類型排名不分先後)


1

騰訊訴上海盈訊科技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Dreamwriter計算機軟件系由原告關聯企業自主開發並授權原告使用的一套基於數據和算法的智能寫作輔助系統。2018年8月20日,原告首次發表了由Dreamwriter自動撰寫的標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 通信運營、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以下簡稱“涉案文章”)的財經報道文章。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某貸之家”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文章內容。經比對,該文章與原告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涉案文章的標題和內容完全一致。


南山法院認為:從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現形式與生成過程來分析,該文章的特定表現形式及其源於創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與安排,並由Dreamwriter軟件在技術上“生成”的創作過程,均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涉案文章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法院同時認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團隊、多人分工形成的整體智力創作完成的作品,整體體現原告對於發佈股評綜述類文章的需求和意圖,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


點評


本案明確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判斷步驟,並在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創作過程以及相關人工智能使用人員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創作行為的問題上做出了探索,是全國首例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構成作品的生效案件,對於今後同類型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的借鑑意義,具有研究價值。


2

“九層妖塔”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一審: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83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民終587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2015年《鬼吹燈》系列小說作者張牧野(天下霸唱)以電影《九層妖塔》侵犯其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為由,將中影公司等電影版權方以及導演兼編劇陸川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張牧野關於署名權的訴求,但是駁回了關於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訴求。而後天下霸唱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改判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成立。法院認為:作者的名譽、聲譽是否受損並不是保護作品完整權侵權成立的要件。侵權作品是否獲得了改編權並不影響保護作品完整權對作者人身權的保護。本案綜合判斷電影作品的改動客觀上歪曲、篡改了原作品,故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方侵犯了作者張牧野的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改判應當停止涉案電影的發行、播放及傳播,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張牧野精神損害賠償金五萬元。


點評


本案判決首次對保護作品完整權概念“正本清源”,釐清了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來龍去脈,澄清了該權利的真實含義,確定了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權判定標準。不僅有利於統一我國司法審判的規則,而且對構建我國著作權保護制度產生積極的影響。本案結果不單單是實現了天下霸唱對自己作品尊嚴的維護,更將對整個影視行業改編行為的規範產生深遠影響,可以敦促改編方在獲得授權時,關注的不僅僅是原著累積下來的人氣,也要認真研究原著,將原著的精神精髓融入到改編作品中,才是藉由原著進行改編的意義所在。


3

網易訴華多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5)粵知法著民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終137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網易公司指控華多公司擅自在其經營的YY、虎牙直播平臺上開設直播專區、組織主播人員直播“夢幻西遊”網絡遊戲並從直播中分成獲利,構成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華多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網易公司1億元等。一審法院判決:華多公司停止網絡直播“夢幻西遊”遊戲畫面、賠償網易公司2000萬元等。二審法院認為:涉案遊戲連續動態畫面符合類電作品實質特徵,可歸入類電作品範疇。直播是一種向公眾直接提供內容的實時傳播行為,直播遊戲畫面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公開傳播作品的行為。遊戲直播屬於“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遊戲直播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權利限制情形。一審法院沒有考慮涉案遊戲因素對於被訴遊戲直播平臺獲利中的貢獻程度 存在不當,但酌定賠償數額無明顯不當,可予維持。


點評


本案是全世界範圍內第一例遊戲廠商起訴直播平臺主張直播控制權的案件,糾紛涉及眾多著作權法的基礎理論問題,部分焦點問題產業界有重大分歧,直接關係到遊戲直播行業競爭格局,是互聯網時代流量效應和粉絲經濟催生的直播新業態在利益分配問題上的矛盾縮影。本案終審裁判進一步明晰了角色扮演類網絡遊戲的連續動態畫面可依著作權法保護的審理思路,指出了遊戲直播為實時傳播遊戲畫面的實質,但並未全盤否定遊戲直播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而是從多角度、多因素詳細闡述了判斷合理使用的司法標準,並指出遊戲直播侵權賠償應基於平衡作品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各方利益的原則合理認定涉案遊戲因素對於被訴遊戲直播平臺獲利的價值貢獻。本案針對直播這一新業態,明確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態度,倡導市場主體尊重他人知識產權,提示直播平臺注意內容版權風險,認可新興的遊戲直播產業中著作權人、平臺、主播各方的積極貢獻,促使商業直播迴歸尋求內容許可的有序競爭狀態,同時平衡了新興產業發展變革時期著作權人權益與社會公眾利益,對遊戲及遊戲直播行業影響深遠。


4

“太極熊貓”訴“花千骨”遊戲換皮抄襲案

一審: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蘇中知民初字第00201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1054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蝸牛公司認為天象公司、愛奇藝公司開發的手機遊戲“花千骨”手機遊戲“換皮”抄襲了其開發的“太極熊貓”遊戲,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公開媒體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


法院認為:涉案“太極熊貓”遊戲運行動態畫面整體構成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太極熊貓”遊戲整體畫面中游戲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花千骨”遊戲在遊戲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及其選擇、安排、組合上整體利用了“太極熊貓”的基本表達,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美術、音樂、動畫、文字等一定內容的再創作,侵害了著作權人享有的改編權。就承擔的民事責任而言,法院認定兩被告開發、運營“花千骨”遊戲所獲的利潤已明顯超過蝸牛公司主張賠償數額,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兩被告的侵權行為性質、侵權情節等因素,對於蝸牛公司請求兩被告連帶賠償3000萬元的訴訟主張予以支持。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點評


本案是我國首例通過判決明確網絡遊戲中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換皮”抄襲系著作權侵權的一種方式。本案判決詳細闡述了“思想”與“表達”的劃分,明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不僅指“表達形式”,還包括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內容”。本案判決創新了遊戲作品著作權保護思路,明確玩法規則、數值策劃、技能體系、操作界面等是遊戲的核心內容。判決全額支持了蝸牛公司3000萬元的訴訟主張,體現了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裁判理念。本案判決對網絡遊戲知識產權保護作了有益研究與探索,是對當前網絡遊戲技術發展的積極回應,對推動網絡遊戲產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5

“三國殺”卡牌遊戲規則著作權侵權案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27056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原告杭州遊卡公司認為,被告運營的遊戲《三國KILL》(更名後為《極略三國》)全面模仿了原告享有權利的《三國殺》遊戲,索賠500萬元。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請求保護的對象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涉案卡牌遊戲包括基本牌、錦囊牌、裝備牌、武將牌等類型的卡牌。該卡牌遊戲對錦囊、裝備、武將技能、戰功系統的名稱設計和內容描述,包括對武將的角色選取和特徵歸納等均體現了創作者對三國故事抽象化的解讀和個性化的編排,特別是在遊戲聯動中的體系化設計使得各類卡牌中的文字描述形成了密切結合的有機整體。涉案遊戲各類卡牌對錦囊、裝備、武將及其技能、戰功系統的描述雖然散落在各張卡牌中,不像普通說明書那樣以一篇連貫的文章展現在讀者面前,但這並不影響前述散落的描述在整體上作為類似遊戲說明書的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點評


著作權法不保護抽象的思想,只保護對思想的表達。簡單純粹的遊戲規則作為思想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其通過特定方式呈現出來的具體表達,則有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遊戲規則在具體文字表達上存在一定的創作空間,不同主體撰寫的遊戲規則可以反映個性化特徵,體現於用詞的選擇、語句的排列、描寫的潤色等。對遊戲規則的說明,符合獨創性要求的,可視為遊戲說明書,作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剝離作為思想的概括性玩法,過濾公有領域素材之後,對原被告卡牌遊戲規則說明進行比較,兩者文字內容高度雷同,可以認定構成實質性相似。本案為遊戲規則的著作權保護開闢了新的思路,對遊戲的知識產權保護有重要意義。


6

“武俠Q傳”遊戲改編權案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民終226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完美世界認為由火谷網開發、崑崙樂享公司、崑崙萬維公司合作運營的遊戲《武俠Q傳》未經許可使用了《射鵰英雄傳》、《倚天屠龍記》、《神鵰俠侶》、《笑傲江湖》四部小說中大量的元素,並且使用了小說故事情節作為遊戲的路徑、玩法、關卡等相關設置,遊戲中有76個與小說對應的人物、82種與小說中存在對應關係的武功。構成對涉案作品移動終端遊戲軟件改編權的侵犯,同時認為涉案遊戲不正當地利用了涉案小說的知名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認定涉案遊戲對涉案小說元素的使用不構成改編,但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對侵犯改編權行為的認定,遵循“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方法,認定火谷網開發涉案遊戲時接觸了涉案作品。涉案遊戲中的設置與涉案作品中的相應內容具有極強的對應性,構成對涉案作品獨創性表達的使用,侵犯遊戲軟件改編權。由於針對同一保護對象和同一被訴行為時,著作權法優先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二審法院最終認定構成改編權侵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點評


本案是一起涉及武俠小說遊戲改編糾紛的典型案例。涉案卡牌遊戲的改編,不同於通常意義上的抄襲剽竊行為,改編時並未完整使用上述作品中的故事情節,而是對涉案作品中具體創作要素進行截取式、組合式使用。


二審法院認定上述行為構成對涉案作品改編權的侵犯,釐清了改編權所控制的改編行為與合理借鑑行為的區別,並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600萬元,是國內遊戲侵權案件中迄今判賠數額最高的案例;在法律適用上,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法院關於涉案行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區分了著作權保護與不正當競爭保護的適用規則,進一步明確了改編權的保護範圍,對今後類似案例的審理具有借鑑意義。


7

樂動卓越訴阿里雲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二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終1194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樂動卓越公司發現網址為www.callmt.com的網站提供《我叫MT暢爽版》的下載及遊戲充值服務,涉嫌非法複製其遊戲的數據包,而通過技術手段發現,該款遊戲內容存儲於阿里雲的服務器,並通過該服務器向客戶端提供遊戲服務。之後,樂動卓越公司兩次致函阿里雲,要求其刪除涉嫌侵權內容,並提供服務器租用人的具體信息,但沒有得到阿里雲的配合。樂動卓越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阿里雲公司斷開鏈接並停止為涉案遊戲繼續提供服務器租賃服務,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阿里雲公司在本案中提供雲服務器租賃業務,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四類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範疇,故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通知加採取必要措施”的規則。樂動卓越公司向阿里雲公司發出的通知沒有提供準確定位侵權作品的信息,不屬於有效通知。即便樂動卓越公司發出的系合格通知,阿里雲公司亦不應採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或與之等效的“關停”服務器等措施。雲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可以將“轉通知”作為應採取的必要措施。二審法院改判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點評


本案涉及雲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主體性質認定以及過錯判定問題,主要涉及否適用“通知-移除”規則、有效通知的內容要求、雲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在“通知-移除/必要措施”規則下的義務等問題。法院結合雲服務器租賃行業的技術特徵、行業監管及商業倫理的要求,最終判定作為雲服務租賃服務提供者的阿里雲公司不承擔責任。本案裁判對新興技術類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中如何應用“通知-刪除規則”提供了新視角,對我國雲服務器租賃服務這一新興行業的發展有重要影響。


8

《鬼吹燈》作品名稱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3民初27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130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創作《鬼吹燈》並於玄霆公司所有起點中文網上發表,雙方協議約定:《鬼吹燈》除中國法律規定專屬於張牧野的權利外的著作權全部轉讓給玄霆公司,張牧野不得使用其本名、筆名或其中任何一個以與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創作作品或作為作品中主要章節的標題。


後張牧野創作《牧野詭事》,並授權東陽向上影業公司、愛奇藝改編制作網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玄霆公司認為,“鬼吹燈”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三被告未經許可,在《牧野詭事》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燈”標識,侵害了玄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一)“鬼吹燈”標識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二)“鬼吹燈”標識特有名稱的相關權益歸屬於作者還是玄霆公司。

法院認為:(一)“鬼吹燈”標識在版權、廣電等主管部門得到審核和行政許可,印證了其合法性和正當性,商標主管機關基於商標註冊原則,作出關於“鬼吹燈”標識具有不良影響而不予註冊的決定,並不影響本案“鬼吹燈”標識可以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認定;(二)本案中,張牧野在簽訂合同時理應知曉協議作品著作權相關財產權利轉讓的法律後果,因而其不能違反約定主張“鬼吹燈”標識的相關權益歸己所有。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被評為2019年十大娛樂法案例之一,明晰了商標註冊審查中的“不良影響”不能當然成為認定作品名稱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依據。此外,本案結合合約自治,劃清了著作權法領域作者的創作貢獻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對普通作品成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商業貢獻的界限,明確將作品名稱使用權與具有作者人身屬性的署名權相區分,體現了促進網絡原創文學合法商業模式發展,促進作者、平臺等相關主體間利益平衡的基本價值導向。


9

“機器狗”外觀造型著作權糾紛案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終361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由斯平瑪斯特有限公司設計的Zoomer機器狗是一款語音互動智能動物玩具,在中國有美術作品版權登記和實用新型專利權。斯平瑪斯特有限公司認為金光玩具廠、閒牛玩具公司共同生產和銷售的電動玩具狗的外形與斯平瑪斯特有限公司的上述美術作品極為近似,遂訴至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Zoomer機器狗取材於自然之物,但通過線條勾勒和色彩搭配,已對自然元素進行了富有個性化的藝術加工,呈現出審美意義上的藝術形象,這種對線條、色彩進行的取捨、安排、設計具有獨創造性,屬於美術作品。一審判決對納入作品表達範疇的範圍認定不當進而影響比對結論,二審改判侵權成立。


點評


實用藝術作品,通常情況下其實用性與藝術性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很難在物理上進行區分。本案最大的突破在於重新界定了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範圍,不能僅因為作品具有實用功能就認定其屬於“思想範疇”,而應根據“表達的有限性”以及創作空間等因素,分析其實用功能的背後是否創作出了具有獨創性的作品。


當功能性部分雖然具有實用性,但其設計空間較大,即表達方式多樣時,其功能性部分設計依然具有獨創性,該部分設計與其他造型設計可分時,該部分設計屬於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該部分設計與其他造型設計不可分時,其與其他部分共同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本案是實用藝術作品經典案例。


10

梵華傢俱訴上海美旋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32234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終452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梵華傢俱主張涉案15件傢俱本身構成美術作品,其設計圖紙中的效果圖構成美術作品,分解設計圖構成圖形作品。梵華傢俱認為,兩被告在其展示中心展示的15件傢俱與原告傢俱產品造型高度近似,侵犯了其對15件傢俱及圖紙享有的著作權。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一)涉案15件傢俱是否構成美術作品以及兩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權;(二)兩被告是否侵犯傢俱設計圖紙(包括效果圖和分解設計圖)享有的著作權。


法院認為:(一)傢俱作為實用藝術品在專利法已經對外觀設計專利提供了專利權保護的情況下,若要構成立體美術作品受到保護,應當達到較高水準的藝術創作高度。涉案傢俱中僅5件傢俱從整體上看具有不同於普通的餐桌、茶几、玄關櫃的造型,具有較高的藝術美感,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到保護;(二)關於效果圖方面,對於構成美術作品的5件傢俱而言,效果圖與該立體美術作品實際上是同一作品的不同表現形式;對於另外10件不構成美術作品的傢俱而言,由於立體物本身不是作品,故按照效果圖製造該立體物的行為不構成對效果圖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關於分解設計圖方面,梵華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二被告實施了從平面到平面的複製行為。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的審理有以下兩個方面的意義:第一,明確了實用藝術品若要構成立體美術作品受到保護應當達到較高水準的藝術創作高度, 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應注意與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協調。第二,對於著作權法中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問題,應將美術作品與圖形作品作出區分。按照平面美術作品製造立體物的行為是否構成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取決於該立體物本身是否構成作品。而圖形作品保護的是圖形本身所具有的科學美感,而非圖形中所繪製的具體的產品實物及其實用功能,圖形作品不存在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


11

常書欣與上海閱文信息技術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90500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民終138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常書欣系知名網絡小說寫手,其與閱文公司簽訂作品獨家授權協議,約定常書欣在合同期內創作的所有長篇小說均應獨家授權給閱文公司。期間,常書欣工作室成立,其妻張彩宏為該工作室簽約作者。《第三重人格》《危險拍檔》兩部長篇小說作品(涉案兩作品)系以“常舒欣”(張彩宏的筆名)進行署名,並授權某網絡文學平臺發表。閱文公司認為涉案兩作品系在合同期內由常書欣實際創作,遂起訴常書欣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第三重人格》及《危險拍檔》的實際作者是否是常書欣。法院基於閱文公司提供的證據,結合糾紛發生的背景、常書欣與張彩宏間的特殊身份關係、常舒欣與常書欣間的混淆關係、常書欣部分自認創作作品的事實以及文字作品的創作規律,可以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認定常書欣實際創作了涉案兩作品,構成違約。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中,網絡寫手系以具有共同利益關係的案外人署名的方式規避履約責任,其虛假署名行為不僅侵犯了與其簽約的網絡文學平臺的合法權益,還對社會公眾產生了一定的誤導。本案判決的核心問題即在於如何運用民事證據規則正確判定涉案兩作品是否由署名人實際創作,對規範網絡文學市場秩序提供了良好的審判實踐經驗。


12

古文點校《鏡花緣》專有出版權糾紛案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0975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清代文人李汝珍所著長篇小說《鏡花緣》在中國小說史上具有重要歷史地位。該書通行校注本由古典文學專家張友鶴先生校注,原告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享有張友鶴先生校注本的專有出版權。2017年7月,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了校注版《鏡花緣》。經比對,人教社版《鏡花緣》一書的標點、分段全部抄襲自文學社版《鏡花緣》;註釋或原樣或改頭換面抄襲自文學社版《鏡花緣》。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張友鶴對《鏡花緣》一書綜合完成的標點、分段、註釋智力成果整體產生的新版本作品形成了區別於古籍《鏡花緣》版本的獨創性表達,構成演繹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點評


古文點校的爭論由來已久,本案判定:標點斷句實際上是標點者對原文認識理解的非文字性註釋,因整理者學養和知識積累及佔有資料的不同,也必然會表現為因不同的個性化判斷選擇,而呈現出不同風格的差異化表達方式。甚至不同整理者對同一原文的標點經常不盡相同,原因主要有,一是某些語句的斷句、語氣雖標點者理解不同,但都可讀通;二是原文存在異文、衍文、脫文、錯文,不同水平對理解文義有差異。因此,不能因為存在某些趨同表象,而否定整理成果因獨立創作而具有的演繹作品性質。


13

“MLGB”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初6871號行政判決書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137號行政判決書


案例簡介


第8954893號“MLGB”商標由上海俊客公司於2010年12月15日申請註冊,2011年12月28日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婚紗等商品上。2016年11月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6]第93833號《關於第8954893號“MLGB”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定:爭議商標的字母組合在網絡等社交平臺上廣泛使用,含義消極、格調不高,用作商標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產生不良影響。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海俊客公司的訴訟請求。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由字母“MLGB”構成,在網絡環境下已經存在特定群體對“MLGB”指代為具有不良影響含義的情形下,應認定爭議商標本身存在含義消極、格調不高的情形。同時,考慮到上海俊客公司在申請爭議商標的同時還申請了“caonima”等商標,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傾向的意圖比較明顯,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存在對爭議商標進行低俗、惡俗商業宣傳的情形。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就標誌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應當如何進行判斷以及其判斷因素作出了詳盡分析。本案二審判決後得到社會普遍認同,為此類案件法律適用的統一提供了有益借鑑,贏得社會廣泛讚譽。


14

鄭金芳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案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7刑終960號刑事裁定書


案例簡介


2005年開始,義烏國際商貿城化妝品市場經營戶被告人鄭金芳向西班牙金鼎公司負責人韋園芳(另案處理)銷售假冒“CHANEL”“Dior”“LANCOME”等他人註冊商標的國際品牌化妝品、香水。自2007年7月開始,韋園芳僱傭潘幹其(已判刑)為公司駐義烏辦事處負責人,由潘幹其在國內負責採購,並聯系義烏的貨運公司代理出口到西班牙給韋園芳銷售。經查,2007年7月至2011年1月間,潘幹其根據韋園芳的要求,從被告人鄭金芳處採購假冒註冊商標的化妝品、香水,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566849元。


結合被告人曾因銷售假冒的化妝品、香水被工商行政機關查處,認定被告人主觀上明知銷售的是假冒產品,最終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30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點評


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中,侵權實物並非唯一的比對對象,在缺乏侵權實物的情況下,若樣品照片能證實與侵權實物具有同一性,也可作為侵權比對對象,進而確定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或金額。


在本案案情複雜、取證困難、缺乏產品實物且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金華中院知產庭嚴格審查主客觀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形成證據鏈條;充分發揮三審合一審判優勢,依照知識產權審判規則,通過樣品照片比對確定侵權產品金額;歷經一審和二審、重審一審和二審等程序,多次庭審、補充偵查,最終認定被告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656萬餘元,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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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懲罰性賠償案件

一審: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初 3207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終1316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2010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申請註冊“小米”商標。2011年11月,中山奔騰公司申請註冊“小米生活”商標,2012年10月初步審定公告,2018年“小米生活”註冊商標被國家商評委以系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為由,裁定宣告無效,2019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中山奔騰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針對侵權人在多領域刻意模仿“小米”馳名商標,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情節惡劣、侵權數額巨大、侵權後果嚴重的侵權行為,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並在計算被告獲利額的基礎上,確定了與侵權主觀惡意、情節惡劣、侵權後果嚴重程度相適應的3倍懲罰幅度。


點評


本案是中國商標法修訂後第一例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確定賠償額的案例,也是適用懲罰性制度確定的賠償額最高的一起商標侵權案件,全面分析、闡述了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考量因素和計算方法,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提供了實踐樣本。結合案件特點創新性認定商標馳名,彌補了馳名商標認定法律規範的不足。同時,也彰顯了對民營企業知名品牌充分有效保護的鮮明態度。“小米”是中國市場上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的馳名商標,家喻戶曉。本案適用懲罰性賠償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營企業創立的馳名商標,維護了其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對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效果。


16

中日“無印良品”商標案件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763 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民終172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以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及其子公司無印良品商業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享有的第7494239號、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為由,於2015年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該兩案歷經4年,塵埃落定。北京高院就該兩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審判決,即認定良品計畫及上海無印良品構成侵權,判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muji.tmall.com)、中國大陸地區的實體門店發表為期三十天的消除侵權影響聲明,並賠償合計102萬餘元的經濟賠損失及合理開支。


此判決意味著日本無印良品在棉織品、毛巾、床單、枕套和被罩等24類別商品上將無法使用“無印良品”商標。但針對非第24類商標覆蓋的商品,日本無印良品仍有權繼續使用“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識。


點評


“無印良品”商標的“中日之爭”案件社會影響力大、審理時間長。


註冊商標具有地域性,被訴侵權產品在中國境內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後即已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的製造商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作為分別擁有兩商標的不同市場主體,應當尊重業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在各自商標專用權項下規範行使權利,儘量劃清商業標誌之間的界限,避免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對於超出己方商標專用權邊界、侵犯對方商標標誌專用權的行為均應予以制止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7

“禧六福”商標案件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0號行政判決書


案例簡介


深圳市禧六福珠寶有限公司申請了“禧六福珠寳XILIUFUJEWELLERY及圖”商標,六福集團有限公司對該商標提出爭議申請,主要理由是爭議商標與六福集團在先註冊的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評委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撤銷,禧六福公司不服第23426號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判決維持第23426號裁定。


禧六福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儘管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中都含有“六福”,但爭議商標由中國結圖案、“禧六福珠寶”與“XILIUFUJEWELLERY”共同組成,與引證商標具有一定的區別,並且,禧六福公司與六福集團分別都提交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及有關知名度的證據,這些證據可以證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經過各自的使用已經形成了各自的消費群體,廣大消費者能夠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予以區分,能夠識別提供商品的來源,故禧六福公司的上訴主張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予以支持,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及第23426號裁定。


六福集團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對案件提審,最高院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及第23426號裁定。


點評


本案涉及的是實踐中最常見但也是分歧最大的問題——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近似商標的判定。最高院在終審判決中明確瞭如下重要信息:第一,商標近似判斷所需要考慮的因素。第二,關於商標行政案件的證據提交的截止期限。第三,商標近似判斷中是否應當考慮爭議商標的使用情況,即“市場格局論”是否應該納入商標近似的審查標準之中。第四,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本案具備較高的參考意義。


18

阿里巴巴域名解析商標侵權糾紛案

一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395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原告阿魯克公司、阿魯克幕牆門窗系統公司發現,域名為alukitaly.com、alukgroup.com以及alukbj.com的三網站涉嫌商標侵權,阿里巴巴公司作為域名解析服務商,經二原告通知未及時停止對涉案網站的解析服務,併為涉案三域名提供隱私保護服務,拒絕披露域名註冊人信息,二原告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解析服務,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認為,阿里巴巴公司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二原告發出的有效侵權通知後,綜合考慮到阿里巴巴公司不具備判斷涉案三域名及網站是否存在侵犯商標權行為的專業能力、停止解析超出了“合理措施”的必要限度以及商標權保護、域名服務行業發展與網絡用戶利益之間的平衡等因素,認定阿里巴巴在本案投訴場景中無需採取停止為涉案域名提供解析的措施。阿里巴巴將侵權通知轉發給被投訴人,並在將其掌握的涉案域名註冊人信息作為證據提交法院,行為已滿足了“必要措施”的要求,足以證明阿里巴巴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和協助義務,無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點評


本案系全國首例域名解析服務商侵權糾紛案,特殊性在於二原告明確不起訴網站經營者、即侵害商標權的直接侵權行為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域名解析商的相關責任。本案判決釐清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中的責任邊界,首先通過認定域名解析商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然後結合本案投訴場景及在案證據,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履行了“轉通知”在內的合理注意義務,並按照法院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足以證明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和協助義務,其無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19

“BBC” 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一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197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愛語吧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2個網站、1個微信公眾號以及其開發的5款手機應用軟件中突出使用“BBC”標識,並在微信公眾號和安卓版手機軟件“BBC六分鐘英語”中擅自使用英國廣播公司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英國廣播公司”及其縮寫“BBC”。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愛語吧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鑑於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足以證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具體數額的證據,綜合考慮到涉案侵權行為較多、持續時間較長、侵權結果嚴重、侵權惡意明顯、被訴手機應用軟件收費情況、植入廣告等因素,法院認定英國廣播公司所主張的損害賠償及合理開支數額均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全部支持。故判令愛語吧公司停止侵害英國廣播公司“BBC”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英國廣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點評


本案全額支持了英國廣播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加大懲罰力度,體現了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亦有效地維護了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對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因涉案系列商標“BBC”具有較高知名度,本案一審宣判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20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飛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呂某、胡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4民初18960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民終4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愛奇藝訴稱,杭州飛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專門提供視頻刷量服務的公司,其與呂某、胡某通過運用多個域名,不斷更換訪問IP地址等方式,連續訪問愛奇藝網站視頻,在短時間內迅速提高視頻訪問量,達到刷單成績,以牟取利益。愛奇藝公司認為,飛益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破壞了視頻行業的公平競爭秩序,飛益公司、呂某、胡某構成共同侵權。飛益公司、呂某、胡某辯稱,愛奇藝公司運營視頻網站,收入來源於廣告費、會員費;飛益公司接受委託,通過技術手段提升視頻點擊量,增加視頻知名度,以此牟利,兩者的經營範圍、盈利模式均不相同,不具有競爭關係,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列舉了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涉案的刷量行為未在禁止之列,故飛益公司的刷量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點評


視頻刷量行為是一種新型競爭手段,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其適法的過程實質是利益平衡的過程。因此,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更應當秉持謙抑的司法態度,對競爭行為保持有限干預和司法剋制理念,以避免不適當干預而阻礙市場的自由競爭。在適用法律時,首先應當對具體行為進行定性,再考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是否有具體的條款能夠與之對應,最後再考慮是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


本案中,視頻刷量行為究其實質,屬於提升相關公眾對虛構點擊量視頻的虛假認知,起到了吸引消費者的目的,應當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規制的“虛假宣傳”予以處理。本案的核心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條件、視頻刷量行為的定性等問題,該案的相關裁判思路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參考價值。


21

“二維火”訴“美團”收銀流水之爭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166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迪火公司認為,三快公司未經迪火公司許可,通過“美團小白盒”插件非法侵入迪火公司運營的二維火“智能收銀一體機”系統,竊取白名單密碼、監控/截獲/讀取數據、控制/干擾/中斷二維火系統、截取收入流水等行為給迪火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點評


本案社會影響巨大。案件涉及的實質是二維火與美團兩大業內巨頭對對商戶流水控制權的爭奪。本案中迪火公司僅主張發生在浙江範圍內的被控侵權行為,標的已達4000萬。


綜觀本案基本事實,本案糾紛之所以發生,與迪火公司所設置的技術措施過於簡單,並已通過自身行為公開了該技術措施的規避手段不無關聯。在迪火公司更新技術措施後,“美團收款”App現已無法安裝至二維火收銀機系統中。可見,迪火公司要求三快公司停止涉案行為的訴請完全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實現。


對於通過技術手段即可實現控制的行為,法律理應保持一定謙抑,不宜隨意干涉——對於需認定對方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言尤其如此。其理由在於技術的手段更為低成本和高效,不會佔用過多公共資源;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追求的公平本身也是效率基礎上的公平。將涉案行為留給技術路徑解決既符合效率原則,亦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語境下的公平原則。


本案涉及到安裝包包名命名規則能否構成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條款的適用等多重法律問題,均極具研究價值。


22

優酷訴北京蔓藍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北京互聯網法院(2018)京0491民初429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因認為“蔓蔓看”App在其客戶端以“共享會員”的模式,為用戶提供優酷平臺上的內容並進行在線有償播放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優酷公司將“蔓蔓看”App經營者北京蔓藍科技有限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法院認為:原、被告均是互聯網視頻服務經營者,被告所謂的“共享會員”服務,系在明知互聯網視頻平臺的經營方式和盈利模式情況下,通過其購買的原告網站VIP會員方式獲取正版影片資源,向其經營的APP會員用戶有償提供,超出了VIP會員使用權限,具有明顯的“搭便車”和“食人而肥”的特點,主觀上存在明顯惡意。共享應以各方的互利共贏為前提,以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邊界。被告所謂的“共享會員”盈利模式系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業資源、利用原告競爭優勢和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基礎之上,不符合誠信原則和互聯網行業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點評


“共享有界、行為有度”本案判決明確共享應為互利共贏,而非不勞而獲,針對違背誠信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惡意利用他人視頻資源牟取經營利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雖然司法應通過裁判促進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但對於打著“共享”旗號,不正當地破壞商業經營秩序的行為,應堅決予以規制,維護好互聯網的營商環境。


23

“分時出租視頻VIP帳號使用時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7522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因認為杭州龍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龍境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其運營的“馬上玩”APP對愛奇藝VIP帳號進行分時出租,並對涉案APP中的愛奇藝APP部分功能進行限制,損害其合法權益,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將上述二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法院認為上述被訴行為破壞了愛奇藝公司基於“付費VIP會員”模式進行的正常經營行為,損害了愛奇藝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判決支持了愛奇藝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點評


本案系全國首例分時出租視頻網站VIP帳號使用時長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其典型意義主要有三點:第一,強調了視頻網站在以VIP會員形式實現的“版權付費”商業模式下所獲經營利益的可保護性,以及對其進行保護將有利於正版視頻服務行業的長遠發展,有助於培育用戶“為版權付費”的消費理念和習慣;第二,對互聯網市場競爭中以“合法獲得”和“合理使用”為名,但實為不正當地攫取他人重要經營資源並以此獲得流量的行為給予了否定評價,為市場中類似“視頻帳號”“遊戲帳號”等資源分享行為的正當與否劃定了邊界;第三,本案亦對涉案“雲流化”技術進行了評述,將技術本身的正當性及其被合理運用的可能性,與使用該技術實施的行為性質進行了區分,回應了以“技術中立”或“技術創新”為名的相關抗辯。


24

刷寶App非法抓取抖音App數據禁令案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5902號民事裁定書


案例簡介


微播公司是抖音App的開發者和運營者,自抖音App上線以來,微播公司投入大量的經營成本,通過高質量的運營以及對優質原創內容的扶持等,在同類產品中形成了競爭優勢。創銳公司、力奧公司為刷寶App的開發者和運營者,與微播公司之間存在直接競爭關係。微播公司認為刷寶APP採用技術手段或人工方式獲取抖音APP短視頻及評論並向公眾提供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微播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行為保全申請,請求二被申請人立即停止採用技術手段或人工方式獲取來源於抖音APP中的視頻文件、評論內容並通過刷寶APP向公眾提供的行為。


法院從三個方面審查微播公司的行為保全申請:第一,微播公司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第二,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微播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第三,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對二被申請人造成不當損害。


為有效控制涉案行為規模及損害後果的擴大,保護微播公司的合法權益,最終法院依法做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創銳公司、力奧公司立即停止採用技術手段或人工方式獲取來源於抖音App中的視頻文件、評論內容並通過刷寶APP向公眾提供的行為。


點評


訴訟禁令作為高效、快捷的民事權利救濟途徑之一,對遏制侵權行為和保護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短視頻市場的火熱發展和在大眾文化產品中產生的張力,短視頻內容、用戶積累已然成為短視頻平臺搶奪流量的核心資源,本案禁令的做出,既及時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效的規範了短視頻市場的競爭秩序。


25

OPPO公司等訴登先公司、掌星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8)浙8601民初1079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OPPO公司和訊怡公司分別作為OPPO品牌手機的製造商、ColorOS手機操作系統產品的著作權人和所有權人,為手機用戶提供軟件產品服務,並通過移動應用程序預置等形式開展經營活動並獲得收益。登先公司通過線刷寶網站為其用戶提供針對OPPO品牌手機系統ROM的開發、定製、下載及安裝服務。掌星公司則通過線刷寶網站,實際向用戶收取費用。刷機服務導致原內置的OPPO官方應用程序及與第三方合作的內置程序被刪除,且增加案外人開發的“應用市場”等應用程序。兩原告認為兩被告行為妨礙、破壞了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刷機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OPPO公司通過應用分發服務的商業模式以實現盈利需求,獲得的是合法競爭利益和商業優勢,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涉案刷機行為將原裝操作系統互聯網入口切斷,並移除該入口各項自有或第三方應用,替換成兩被告指定的合作應用,構成了對原告應用分發服務商業模式的顛覆性破壞,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應認定具有不正當性;原被告經營模式上均有通過應用分發服務獲取利益的方式,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競爭關係。


點評


本案系首例安卓智能手機系統刷機案,屬於新類型、疑難複雜的互聯網技術糾紛,涉及刷機技術認定和應用分發服務商業模式法律定性難題。硬件廠商通過應用分發服務商業模式所帶來的商業機會和競爭優勢是否屬於法律保護的法益,是否與消費者權益存在衝突,刷機服務提供商提供刷機服務,是屬於提升用戶體驗,還是構成不正當競爭,如何合理界定非法刷機,均屬法律空白。審理法院對上述問題作了積極探索。此外,該判決同時對手機廠商負有的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的法定義務及社會責任作了明確, 在手機廠商與消費者之間保持一定的利益平衡,對於確立互聯網行業競爭規則具有一定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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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遊戲外掛行為保全案件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5行保1號民事裁定書


案例簡介


申請人重慶騰訊公司是涉案遊戲《一起來捉妖》的著作權人,並授權申請人深圳騰訊公司獨家運營該遊戲。該遊戲利用手機即時定位系統,通過AR功能抓捕身邊的妖靈並對他們進行培養,在遊戲中完成對戰、展示、交易等諸多功能。兩申請人發現,被申請人諶洪濤提供、推廣的虛擬定位插件通過改變手機操作環境,“欺騙”涉案手機遊戲《一起來捉妖》的定位系統,使遊戲玩家無需實際位移,即可通過虛擬定位插件迅速變換地理位置抓取妖靈,嚴重破壞了遊戲的公平性,構成對申請人的不正當競爭。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申請人請求對被申請人採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具有相應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其次,若不及時制止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任由涉案虛擬定位插件氾濫,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勢、經營利益以及涉案遊戲的市場份額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再次,申請人的行為保全申請指向明確、範圍適當,不會造成當事人間利益的顯著失衡。最後,涉案虛擬定位插件系市場化產品,不具有社會公共產品屬性,對被申請人採取行為保全措施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據此法院對申請人重慶騰訊公司、深圳騰訊公司的訴前行為保全申請予以支持。


點評


該案系國內法院針對AR探索類網絡遊戲“外掛”作出的首例訴前行為保全裁定。在網絡遊戲的生態鏈條中,以遊戲“外掛”為代表的黑灰產業嚴重影響網絡遊戲的用戶體驗,給遊戲的正常運行帶來負面影響。該訴前禁令細化了網絡遊戲“外掛”領域知識產權訴前禁令的適用條件和考量因素,引起社會較大範圍關注並受到業內積極評價。多家知名媒體對該案進行了深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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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訴寧波奧勝貿易有限公司、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一審: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390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終1132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格力公司指控奧克斯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的8款空調,惡意侵犯其享有的ZL200820047012.X、名稱為“一種空調機的室內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索賠40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8款型號空調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奧克斯公司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關於賠償數額,格力公司提供了奧維雲網對被訴侵權產品的統計數據、京東商城顯示的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數據、主要空調廠商的利潤率等證據,初步舉證奧克斯公司的侵權獲利。一審法院責令奧克斯公司在限期內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侵權8款型號空調的銷售及獲利情況的賬簿、資料。奧克斯公司僅提交了自行製作的涉及4款型號空調、銷售範圍僅限於華南部分區域統計表及明細,拒絕提交其他證據,法院認定構成舉證妨礙。一審法院採納了格力公司主張的計算奧克斯公司侵權獲利的方法,綜合考慮被告線下銷售情況、涉案專利技術對侵權獲利的貢獻率、侵權行為性質和主觀惡意、原告合理維權費用,全額支持了4000萬元的索賠金額。奧克斯公司在二審中對計算方法或數據進行質疑而未提交反證,不足以支持其上訴主張,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


點評


本案是迄今為止家電領域法院判賠數額最高的知識產權案件。知識產權訴訟中,法院應審查侵權人是否按照證據披露命令要求嚴格提供相應證據。對於侵權人僅提交部分證據致使無法查明其實際獲利且無正當理由的,法院可以認定其構成舉證妨礙,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獲利,或者依法作出不利於侵權人的事實推定。知識產權訴訟中,法院應嚴格審查侵權人是否具有惡意侵權的情形。對於兩次以上故意侵犯同一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認定該行為屬於惡意侵權,依法判決懲罰性賠償,或者在酌定賠償數額時適當考慮侵權賠償的懲罰性因素,彰顯對惡意侵權人的法律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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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與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陳少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一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初859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系涉案“機動車輛的刮水器的連接器及相應的連接裝置”的發明專利權人,其發現被告盧卡斯公司、被告富可公司、被告陳少強未經許可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的雨刮器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0的保護範圍,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犯,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00萬元。審理期間,原告申請法院先行作出侵權認定,並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在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已經確定,被訴侵權事實已經查清,且原告提交大量賠償證據的情況下,原告申請就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的爭議問題先行作出認定,有利於確定進一步審查認定大量賠償證據的必要性,節約司法資源,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經審理,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6-10的保護範圍,被告盧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實施了製造、銷售和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並依法先行判決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


點評


本案系我國首例專利侵權先行判決且當事人就先行判決單獨提起上訴的案件。一審先行判決後即引發廣泛關注,且被2019年新成立的最高院知產庭作為“第一槌”案件進行了審理,在國內外均有重大影響,並被選為第115號指導案例。本案引入先行判決審理機制,先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爭議焦點之一的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即是否構成侵權做出判決,並允許當事人就此部分單獨提起上訴。既有利於及時制止侵權,也有利於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明確是非的基礎上也為案件和解、調解創造了條件,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研究和借鑑意義。


29

四川華體公司與貴州力士達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二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黔民終757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原告四川華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第200930109818.7號“燈(玉蘭)”外觀設計(以下簡稱818.7號專利)專利權人。其認為由被告貴州力士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安裝在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某道路兩側的路燈侵犯了其前述專利權,對該安裝情況進行公證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點評


本案中,原告對同類產品享有多個外觀設計專利權,並選擇其中一個主張權利,被告則同樣以原告的專利作為抗辯依據。本案的裁判有助於釐清同一權利人不同外觀設計間的相互關係及在專利法上的意義,同時在比對中善用有效解釋原則提高審判質效。


30

專利敲詐勒索案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刑初3339號刑事判決書


案例簡介


2018年8月24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浦東檢察院公訴稱,2009年至案發,李某文單獨或夥同李某武,利用其經營的公司名義申請大量專利,未實際使用卻提起專利權訴訟,以訴訟影響企業生產、經營、上市、融資等為要挾,與被訴方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解協議等,迫使四家被訴企業支付錢款換取撤訴或者不再主張專利權,共索取216.3萬元,實際得款116.3萬元,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法院一審判決李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5萬;李某武有期徒刑2年、罰金2萬。


點評


本案被稱為“專利敲詐勒索第一案”,引起知識產權學術界和實務界的廣泛關注和熱議。本案雖塵埃未定,但案件本身的問題和處理思路是值得分析研究的。對本案的判決結果出現了兩種聲音:有觀點認為應嚴厲打擊“專利流氓”行為;而知識產權領域人士呼籲應保障專利權人合法行使專利權的權利。此案的判決結果備受關注,不論是企業作為專利權人,還是被控專利侵權方,都能從本案中獲得思考。


本文來源 | 知識產權那點事、北大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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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評選•候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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