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身出戶,還需要給孩子撫養費嗎?

一、導讀

前幾天,筆者接到“某神仙顏值姐姐”的諮詢問題“雙方協議離婚,男方淨身出戶,還需要給孩子撫養費嗎?”在這,筆者想通過一個案例跟大家聊聊在一方淨身出戶的情況下是否可以不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二、基本案情

原告:趙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趙某甲,原告之父。

被告鄒某某,原告之母。

趙某甲與被告鄒某某於1997年8月4日登記結婚。2004年3月2日生下原告。2012年10月24日,原告父母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孩子歸男方撫養,女方淨身出戶但不支付撫養費。現原告以其父親趙某甲工資過低,無能力獨立撫養原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鄒某某自2014年9月起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1200元。女方不同意孩子的訴訟請求,認為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其不用給付撫養費,且現在月收入不足2000元,無法按原告要求支付撫養費。

三、裁判要旨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原告父母離婚時關於被告不支付撫養費的協議不妨礙原告在必要時向被告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被告有固定工作,應按法律規定給付撫養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遂判決被告每月承擔800元的撫養費。

四、案件名稱

(2015)本民三終字第00124號民事判決書

五、法律分析

1.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不因約定而消除。夫妻雙方可以對其中一方對孩子是否給付撫養費進行約定,但是該約定並不能免除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在現實生活中,隨著孩子年齡的增長、醫療、教育等費用的增加以及撫養孩子一方出現重大經濟變化不足以支撐孩子以上費用的時候,孩子或者負責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增加撫養費。

2.本案中涉及個法律關係

第一個是夫妻財產關係。淨身出戶,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取得任何共同財產或者一方主動放棄夫妻共同財產。淨身出戶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卻符合法律上關於財產處分的規定。夫妻離婚時約定財產的分割或者一方淨身出戶,是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

第二個是撫養關係。夫妻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仍然存在,不管與孩子在不在一起生活,都要承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當然夫妻也可以約定,夫妻一方淨身出戶,對於自己放棄的那部分財產作為孩子今後的撫養費,但是如果孩子以後因為生活費用的增加仍不能滿足生活需求的時候仍可以要求不撫養自己的一方承擔撫養費用。

六、題外話

1.簽訂離婚撫養協議後是否可以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民)發[1993]30號)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2.簽訂離婚撫養協議後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七條的規定,有特殊情況時可以增加或者降低撫養費費的比例。

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3.簽訂離婚撫養協議後未與孩子生活的一方可以要求減少撫養費的情形:

法律法規未明文規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減少撫養費的條件,筆者以“減少撫養費”為關鍵詞在無訟案例共檢索到845篇案例。筆者對此進行分析,大致總結一以下情形:

(1)未與孩子生活的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未與孩子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去經濟來源且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未與孩子生活的一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未與孩子生活的一方,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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