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耍賴?法院不允許!收35萬貨款只發8萬元貨物

大小新聞客戶端4月22日訊(YMG全媒體·大小新聞記者 任雪娜 通訊員 王白石)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影響仍在持續,物流受限、企業延遲復工、閉館閉市等情況不可避免地對社會經濟活動產生了負面影響,也引發了許多合同履行問題。日前,牟平法院速裁團隊通過互聯網法庭成功調結一起疫情期間防疫物資買賣糾紛案件,及時化解買賣雙方矛盾。

2020年2月25日,原告牟平某單位因疫情需求,與被告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採購一批防疫物資,合同簽訂後該單位便將35萬元貨款全額支付給被告。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在款項支付後7個工作日內交付貨物,但被告只按期交付了價值8萬元的貨物,其餘貨物沒有按期交付,為此原告要求被告根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貨款,支付相應違約金。經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被告雖承諾退還貨款但並未實際履行。4月17日,該單位將被告蘇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訴至法院。

經牟平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一、被告蘇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尚欠原告煙臺市牟平某單位貨款27萬元於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二、若被告蘇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逾期付款,原告煙臺市牟平某單位有權申請全額執行尚欠全部貨款,並且被告以27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20年3月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違約金10萬元。至此,本案順利調解結案。

疫情期間,牟平法院積極開闢涉疫情糾紛綠色訴訟服務通道,對涉疫情的案件採取優先立案、優先調解、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等措施。該院訴訟服務中心接收案件後,即時導入訴前調解程序,由訴前調解員全面瞭解案件情況,在調解過程中綜合考量受疫情影響等因素,妥善處理因疫情影響而無法履行的買賣合同糾紛。訴前調結後,由速裁法官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通過互聯網法庭審查調解協議內容,並提供司法確認,確認協議效力,最大程度降低合同雙方因疫情所受損失。

法官釋法:

根據《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該案中,被告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交付部分貨物,按照雙方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由被告支付其違約金,考慮到疫情影響,防疫物資生產壓力大,物流也受一定影響,因此我院在調解過程中,對違約金的支付設立了彈性條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