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合法嗎?法官解析

光明網記者 孫滿桃

“七天無理由退貨”是經常網購的人耳熟能詳的規則,但是也會看到有些商家會在網店上公開標明“本店商品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或者“某產品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一旦消費者要求退貨,就以“已提前告知”為由,不予退貨,這樣的“提前告知”是否合法?“七天無理由退貨”到底有沒有限制?

法官認為,網購的大部分商品是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但有些商品,如網購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這四類商品退貨會影響再次銷售,依法是不能退貨的,消費者需要特別注意。

案例:網購電腦拆開後退貨遭拒

小劉在某電商平臺拼購活動中看中一款電腦,雖發現是第三方賣家H公司在銷售,但拼購活動頁面有“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標示,出於對電商平臺的信任,小劉決定先購買,如電腦不合適再退貨。貨到後,小劉拆開包裝後30分鐘內,發現該電腦油漆味過大,並且性能很差,懷疑是翻新機,便立刻申請退貨。但是H公司和電商平臺相互推責,最後H公司告知小劉,在銷售頁面的最下面一頁,已用很小的字標註著“該電腦屬於貴重物品,一經激活拒絕退貨”。小劉感覺這與電商平臺首頁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宣傳形成衝突,屬明顯的欺詐消費者行為。

小劉訴至法院,要求H公司退貨並解除合同,退一賠三。H公司則辯稱,店鋪已明確表示涉案產品一旦激活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且小劉沒有證據證明產品為翻新機,退貨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拒絕退貨屬於合法要求

法院認為,小劉在H公司處購買涉案商品,雙方之間建立了有效的網絡購物合同關係。此案中,H公司在圖文詳情頁標明“已激活、已拆封的電腦產品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請您確認需求後再激活使用”,以及在“致買家的一封信”中也清楚提示“該產品屬於貴重物品,購買前請務必確認產品型號、顏色及性能,一旦拆封將影響二次銷售,且價值折損較大,所以拆封後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貨。”小劉提交的圖文詳情頁截屏證據亦與上述內容相同。

對於小劉所提賣方承諾七天無理由退貨,卻以開封激活為由拒絕退貨,認為賣方欺詐的主張。

經法院查明,“七天無理由退貨”雖為法律所規定,但“無理由退貨”並不意味著“無條件退貨”,此處的“無理由”應滿足法定或約定的退貨條件。此案中,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均證明H公司在銷售頁面標示了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情況,且兩處標示內容相對醒目,銷售過程中也設置了顯著的確認程序。現小劉已將涉案電腦激活,H公司以此為由拒絕退貨屬於合法要求。

因此,對於小劉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有些商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法官助理周魯閩認為,網購的大部分商品是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但有些商品卻不適用此規則,消費者需要特別注意。

例如:網購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這四類商品退貨會影響再次銷售,依法是不能退貨的。

另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也是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

周魯閩說,網購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時,這類商品較為特殊,需經消費者確認才可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除根據商品性質不適宜退貨且經過商家明示,消費者已經確認的,則商家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履行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義務。

“當然,‘七天無理由退貨’是網絡商家在商品銷售中所做的‘讓步’。”周魯閩進一步說,如果是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約定的,則屬於經營者違約,消費者有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維修等義務,並由經營者承擔因退貨、更換、維修而產生的運輸費用,甚至還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a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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