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一方反悔後不同意辦理離婚證怎麼辦?

王先生與李女士三年前墜入愛河並辦理了結婚證,婚後查出雙方均患有不孕症以致多年來沒有孩子,再加上生活上瑣碎的事件導致雙方不想再一起生活下去,經雙方商定,雙方於今年初簽署了離婚協議,約定雙方自願離婚,一起去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可是離婚協議簽訂後,李女士卻突然反悔,遲遲不同意與王先生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無奈之下,王先生前往法院起訴離婚,王先生稱,雙方結婚以來沒有共同語言,建立不起夫妻感情,雙方達成自願離婚協議,但被告李女士反悔,不去辦理離婚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判決離婚。對此,李女士卻有不同的說辭,李女士稱,其不同意離婚,認為雙方的感情基礎深厚,“離婚協議”是雙方一時慪氣所寫,絕非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王先生不撤回起訴的話,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夫妻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一方反悔後不同意辦理離婚證怎麼辦?

那麼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夫妻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後,一方卻忽然反悔不配合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嗎?答案當然是肯定的,離婚協議書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協議,生效條件就是雙方去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所以如果還沒辦理離婚登記,那離婚協議就是無效的,可以反悔。但是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離婚,離婚協議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法院不會依據離婚協議直接判離,而是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判決。

本案中,小王與小李雖然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小李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反悔,那麼王先生便可以起訴離婚。最終法院認為,雙方雖達成自願離婚協議,但被告認為是雙方一時慪氣所寫,絕非真實意思表示而反悔,且未辦理離婚手續。且雙方是認識多年後自願登記結婚,感情基礎較好。雙方僅因未生育子女產生糾紛,在今後的生活中只要雙方互諒互讓,以家庭為重,互相關心,多進行溝通和交流,夫妻感情是能夠得到改善的,雙方的夫妻感情現並未完全破裂,故對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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