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稳岗补贴的财税红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并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结果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发放的,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的财政补贴资金。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大了稳岗补贴的返还力度。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政发〔2020〕15号)。

广大企业主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主要抓住政策机遇,尽快向当地人社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企业收到稳岗补贴时的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对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一)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没有发生

1.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

(二)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已经发生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


企业收到稳岗补贴时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是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根据国发〔2018〕39号、人社部发〔2019〕23号、人社部明电〔2020〕2号等文件规定,稳岗补贴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所以稳岗补贴满足(财税〔2011〕70号)文关于不征税财政收入的条件。

需要重点提醒的是,若企业对稳岗补贴以及支出单独核算的,计入不征税收入,不缴税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未对稳岗补贴及支出单独核算的,不计入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高科技中小企业特殊性税收优惠

高科技中小企业可以选择计入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研发人员的社保费用等人工费用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也就是税前扣除总计175%,相当于在收入没有变化情况下,增加了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实现了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广大企业主,特别是中小企业主们,要积极运用国家的政策红利,去申领稳岗补贴,同时健全完善财务核算,利用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实现本企业利用国家财税红利的利益最大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