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將全面推開訴裁對接民商事糾紛市場化調解

調解不成功 當事人不用付調解費

威海新聞網訊 昨日,記者從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我市近日出臺了《關於訴裁對接促進民商事糾紛市場化調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標誌著訴裁對接民商事糾紛市場化調解將在我市全面推開。

威海仲裁委副秘書長王霞介紹,根據《意見》要求,與人民調解比較,訴裁對接調解將採用市場化的方式運作,採用調解成功收費、不成功不收費的原則,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向參與調解的仲裁員發放報酬或補貼。仲裁委現有仲裁員分別來自教授學者、各行業專家、資深律師等,他們能夠提供更為專業和規範的調解服務。收取調解費用支付仲裁員報酬,可以提高仲裁員參與調解的積極性,維持仲裁調解機構良性運轉,實現訴裁對接市場化調解的持續穩定發展。

威海仲裁委訴裁對接調解中心調解的案件,與仲裁委受理案件的範圍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但以下案件不屬於仲裁委受理範圍: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等涉及人身關係的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糾紛;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等。王霞提醒,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院解決,不屬於威海仲裁委的受案範圍。

“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立案前,對符合條件的案件可以引導當事人到訴裁對接調解中心進行調解。”王霞介紹,訴裁對接調解中心調解案件的流程是,由調解中心委派仲裁員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可以提交仲裁委進行仲裁確認。調解不成,當事人同意由仲裁委仲裁的,在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進入仲裁程序;當事人不同意仲裁的,仲裁調解機構將案件退回委派調解的法院,告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或者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進行處理。調解結果三日內通報委派調解法院。法院已經立案的民商事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並經當事人同意,委託仲裁調解機構進行調解。

訴裁對接調解中心調解成功的案件,當事人如果不履行,是否還需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此,王霞表示,調解成功的案件,建議當事人依據調解協議申請仲裁委製作裁決書或者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與法院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被申請人不履行裁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威海晚報記者 張玉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