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說打不贏我就不起訴了,要知道,沒證據的官司也能贏!

在2019年元旦節前夕,我收到了法院寄來的一份判決書,我直接翻到了最後一頁看結果,結尾處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XX法》第XX條、第XX條判令如下:一、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本案訴訟費用XX元由原告負擔。這個判決結果意味著我方勝訴了,

在一個“完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贏了這場訴訟。

這這不禁又讓我那通電話,讓我無奈和思考的電話。

電話是對方當事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打過來的,他說:律師,是否可以調解,我說可以,但是我得先問問我的當事人。

在和我的當事人溝通之後,當事人同意給12萬(原告起訴263388元),但是需要一定的時間,在半年左右付清,對方後續又打電話給我,問什麼情況,我告訴了對方我方當事人的方案,他接受了數額但是接受不了付款時間。

對方聽了很無奈,說:王律師,我不懂法,我理解不了為什麼他都打了借條給我,現在法院卻要駁回我的訴訟請求,他的確欠我錢啊!

我說是的,欠你錢我方不否認,但是你起訴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律關係錯誤,法院必然要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王律師,你為什麼不隨意應付一下就算了?不要這麼認真啊。我得了癌症,家裡錢都快用光了,不然也不會這麼著急,但是你的出現把我全部打亂了,如果他不請你,這個官司我就會贏,法院就會判決支持我的訴訟請求了。

不好意思,我同情你的遭遇,但是這是我的職責,我也幫你盡最大努力了,但是我的當事人目前只能在半年之內才能湊夠錢,你還是重新起訴吧。

伴隨著我的話語,對方掛斷了電話。

從現在這份判決書來看,對方應該是沒有主動撤訴,或是放棄掙扎或是心力交瘁,我不得而知。

下面我來給大家講講案件的具體情況,為什麼在對方有借條的情況下,為什麼我方基本上沒證據的情況下,也能讓對方敗訴,讓己方取得了一個基本上不可能發生的勝利?

2016年9月,木總和尹總就兩人合夥事宜進行結算並且拆夥,在結算過程中雙方列了一個清單,清單裡載明各項費用,均是由尹總前期自己墊付的費用,該部分費用由於雙方拆夥,尹總提出需要木總將該部分錢支付給自己,但由於當時雙方合夥事務資金還未回收,暫時無法當場支付,在這種情況下,尹總提出可以打一個“借條”給他,這樣有個憑證之後木總慢慢支付即可。

2018年10月,木總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及訴訟材料,民事起訴狀寫明,木總在2015年到2016年9月期間,多次從尹總處借款,並在2016年9月結算成借條共計263388元。


別說打不贏我就不起訴了,要知道,沒證據的官司也能贏!


木總是筆者長期當事人,因為生意較多,訴訟也較多,一直是委託我來處理他的訴訟案件,木總拿著材料找到我之後,跟我說明了事情的來龍去脈,首先他說:這筆錢真心不是借款,就是雙方拆夥結算的款項,由於兩人都不懂法,不知道怎麼寫拆夥協議,所以就簡單的打了一張263388元的借條,這個錢實際上已經給過一部分了。

但是有一部分我不願意給,原因在於當時在拆夥的時候,我寫了一份清單,清單上寫明瞭各項花銷多少錢,他陳述的一些費用,當時由於關係不錯,沒有仔細核實,但是事後經我和其他相關人員核實發現當時他根本沒墊付這些錢,所以我不願意做冤大頭把錢給他,我多次想找他後賬,但是對方一直躲著不見我,這錢我願意給,但是該多少就多少,現在經我算算也就是12萬塊錢左右,如果對方願意拿著,那我就給他,並且要求他承認這是拆夥款不是借款,我想達到這個效果就行了,但是我知道這也比較困難,因為白紙黑字借條打出去了,對方現在起訴也說是多次結算,到時候就說借款是現金支付的,勝訴希望比較小。

關於這點木總理解的很清楚,知道這種情況下勝算的確不高,但是筆者是什麼人?是依法接受當事人委託的律師,經過木總的陳述以及梳理對方的起訴材料,瞭解我方持有的材料,我們的勝訴希望的確很小,只要對方不犯大錯,我們想贏還是很有難度的。

雖然勝訴希望好像沒那麼大,但是並非完全沒有空間,首先對方起訴的借條事實上是根據木總提供給我的那份清單出具的,兩份材料的出具時間是相同的,並且該份清單上有原告李總的簽字,並且在數額結尾處有聯繫,清單上的數字是265533元,借條的數字是263388元,這就意味著我們手裡唯一的不夠直接的證據是能夠粘上關聯性的,也就意味著筆者可以通過這個清單來借力打力


別說打不贏我就不起訴了,要知道,沒證據的官司也能贏!


但是同時問題來了,清單上最後結算的數字是265533元,跟借條載明的數額接近,但是數額不一致,關於這點我詢問了木總,他說當時清單完成之後,對方要去他出具借條,但是清單的數字又不是很吉利,他們做生意的講究這個,最後兩人一商量打了一份263388,尾號帶8的借條。這是個好事情,也是個壞事情,辯證的看,數額和借條接近,並且借條帶有尾號,和常理的確不符合,正常借款很少有這種小數額的,基本上都是幾萬,幾十萬,所以這就需要筆者去引導法官審理思路,設計發問對方問題以及問題的先後順序等方案,查明案件事實。

在開庭之前,我先聯繫了承辦法官的書記員,瞭解對方有無委託代理人,經瞭解對方並未委託代理人,這也就意味著開庭的時候多數是本人到庭,庭審永遠是律師的戰場和舞臺,這個案子能不能贏,庭審很關鍵。


別說打不贏我就不起訴了,要知道,沒證據的官司也能贏!


開庭當天,果然對方僅是自己到場,在抗辯的時候我方按照庭前準備的思路直接抗辯該案系合夥拆夥糾紛,並非民間借貸,並且拋出了我對借款數額存在尾數進而懷疑借貸真實性的意見,在庭審過程中,筆者通過專業的發問方式,以及對證據進行質證影響法官調查方向,最終查明案件事實的確是合夥拆夥糾紛而非民間借貸糾紛,在庭審結束後,法官跟對方釋明,這個案子我們法院要駁回了,建議對方撤訴以拆夥糾紛繼續起訴。


別說打不贏我就不起訴了,要知道,沒證據的官司也能贏!


在後續的三天,我接到了前文開頭提及的原告打來的電話。

世間哪得兩全法,不負如來不負卿!

對不起,這個官司我要贏!

接下來的拆夥糾紛,我依然多數會繼續作為木總的代理律師出庭,在最終數額上可能還會讓對方難以接受,但是這就是我的工作,這就是律師,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的使命。

最後筆者想說的是,在日常的諮詢中,一些當事人總會問律師一個問題,那就是:律師,我這個官司你能不能贏?筆者從來都不會對這些人做出任何關於輸贏的承諾,因為律師法規定了我們不可以對案件承諾,其次影響案件輸贏的因素真的很多,沒到最後一刻誰都不知道最後結果。我們能做的就是將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到最大化。

基於上面這個問題,很多人如果無法得到我們律師的肯定回答,那他們就會決定不起訴,因為他們覺得既然無法確定一定能贏,那萬一輸了我不是白折騰,而且還要付一筆律師費,不告不出錢,他們是這樣的心態。

但是筆者想借用這個案例就是要告訴大家。訴訟是一場戰爭,戰爭雙方是原被告或者還有第三方的勢力進入(如第三人),當事人就像君王,律師就相當於一方的指揮或者元帥,古往今來,既能自己坐鎮後方又能決勝於千里之外的君王那是少之又少,聰明的君王永遠都是把指揮權交到將軍的手中,同時作為一場戰爭,誰都不敢說一定誰勝誰敗,畢竟戰場(庭審)瞬息萬變,所以那些說如果不能保證贏的官司,我還是不打的那些人,請你抓緊起訴吧,拖下去真的對你一點好處都沒有。

附上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文後注:文章系根據真實案例改編,時間、人名均未虛構,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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