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初"空印案"引發的對合同簽章的思考

明初洪武年間發生的四件大案中,空印案尤為觸目驚心。一紙空白文書曾經讓無數人或發配或入獄或命喪黃泉,讓當時大明的地方官員心驚膽戰,惶惶不可終日。

所謂"空印",就是在空白信箋或文冊上預先蓋上印章,需要用時,再填寫上具體詳細的內容。"空印"在當今社會也屢見不鮮,經常遇到的情況是當事人隨便在空白紙上籤章,別人則利用該空白紙大做"文章",要求當事人返還債務!

從明初

在某個經濟糾紛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依據《借條》返還其400萬人民幣,被告辯稱,該《借條》系原告的丈夫以工商年審事由,要求被告在空白便箋上簽名,被告簽名後原告將此空白便箋偽造成《借條》。最終法院認定:原告主張的其與被告存在的借款關係有《借條》為據,該《借條》形式、內容均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被告無法提交證據否定該《借條》真實性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借條》是有效的債權憑證。

我們暫且不管該《借條》的真實性,但從這個案例中,我們應該得到一個教訓:千萬不要在空白紙上籤章!因其在法律上看,在空白紙上籤章可能會被認定為給予交易相對方填寫空白內容的無限授權。

但如果我們已經在空白紙上籤章,且他人利用已經簽章的空白紙虛構債務,面對如此情形,我們該如何處理?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借條上的簽章是真實的,那麼一般情況下則推定該借條上的內容也是真實的。如果我們想要推翻該借條的證明效力,根據證據規則,我們需要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

從明初

而這種舉證是十分困難的,當事人應當證明借條內容不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已經簽章的空白紙偽造的債務內容,從而推翻該借條的證明效力。而這一證明需要申請鑑定,編者為各位提供幾個申請鑑定的方向:

1、對於借條內容是書寫形成的並且落款是當事人書寫簽字的文本,可以申請對墨水成分進行鑑定,判斷其是否為同一支筆書寫,或者是否同人同筆一次性書寫完成,否則,可作為對方偽造的依據。

2、如果書寫的筆跡或打印的文字與印章印文或按捺的指紋有交叉、重疊的地方,通過儀器設備可判斷其形成的先後順序,即朱墨時序鑑定。如果印章印文或按捺的指紋先於借條內容的形成,可作為對方偽造的依據。

3、申請做文件形成時間的鑑定。目前國標可以做打印文件、靜電覆印文件、印章印文的形成時間鑑定,但筆跡形成時間鑑定的審查和檢驗技術並沒有完全突破,使得筆跡形成時間鑑定的結果並不具有必然的準確性,即使能鑑定,目前法院也可能不會採信。

雖然有救濟的方法,但我們仍應防範於未然,各主體應當對自己簽章行為負責,尤其是在空白合同(或空白紙)上籤章時應預見可能會承擔更高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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