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協商提質增效 專門協商機構彰顯人民政協“專”的優勢

【編者按】人民政協誕生在共同協商建立新中國的偉大實踐中,因民主而生、隨協商而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協工作會議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70週年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提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政協要做好的工作。中央統戰部培訓中心懷柔基地培訓部主任王復興向中國網政協頻道(議庫平臺)撰文表示發揮好新時代人民政協在制度建設、發揮作用、開展協商三個方面的“機構專設”“職能專責”“能力專業”優勢,把握好新時代賦予的新方位新使命。

著力發揮新時代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的獨特優勢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協工作會議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70週年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提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政協要做好的工作,其中第一項就是“發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這充分表明了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在新時代人民政協工作中的分量和地位。準確把握新時代人民政協在制度建設方面、發揮作用方面、協商民主方面“機構專設”“職能專責”“能力專業”的優勢,在促進新時代人民政協工作提質增效中找準“專”的著力點,做深做實做細“專”字文章,有利於發揮好專門協商機構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一、專門協商機構是新時代人民政協的新方位新使命

人民政協誕生在共同協商建立新中國的偉大實踐中,因民主而生、隨協商而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動人民政協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發揮好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是新時代人民政協的新方位新使命。可以說,這一全新性質定位,是對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共事歷史經驗的科學總結,應從兩個方面理解把握。

1.專門協商機構是對人民政協性質定位的創新發展,是新時代人民政協的發展新方位。70年來,從“新中國”到“新時期”再到“新時代”,人民政協經歷了職能調整、豐富發展、不斷強化等發展嬗變階段。新中國成立之初,針對一些人提出人大召開後政協還要不要存在的疑問,毛澤東同志明確提出“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有了人大,並不妨礙政協進行政治協商,政協是各黨派的協商機關”。改革開放後,鄧小平同志認為人民政協集中體現了“我們黨歷來主張的民主協商精神”。江澤民同志提出人民政協是“民主協商機構”。胡錦濤同志則進一步強調“要把人民政協這一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充分運用好”。進入新時代,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發揮好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是新時代人民政協的新方位新使命”,這一論斷與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同志關於人民政協的重要論述既一脈相承又創新發展,是對新時代人民政協事業發展規律的準確把握,揭示了新時代人民政協更加成熟定型的發展階段,標誌著人民政協自身機構屬性的專門化。

2.專門協商機構是適應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新時代人民政協的歷史新使命。作為一項全新課題,專門協商機構是對新時代人民政協在國家政治體制中功能作用高屋建瓴的表述。只有深刻認識人民政協長期以來所肩負的協商民主使命,提升對“政協是什麼”、對人民政協協商議政工作“怎麼看”等本源問題的把握,才能理解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的深刻變化,以及人民政協為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聯繫到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來理解人民政協是專門協商機構,那麼,新時代人民政協就是中國協商民主這一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中獨一無二的專門機構,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這同時也反映出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中的獨特地位和作用,以及新時代人民政協作為國家層面協商民主制度載體的地位。所以說,專門協商機構是新時代人民政協在性質、功能上適應國家治理現代化需要的新定位。

二、專門協商機構彰顯新時代人民政協“專”的優勢

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人民政協是專門協商機構的科學論斷,在協商民主的實踐中發揮好新時代人民政協在制度建設、發揮作用、開展協商三個方面的“機構專設”“職能專責”“能力專業”的優勢,才能握好新時代賦予的新方位新使命。

1.制度方面的“專設”優勢。制度是關係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問題。因此,必須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進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國特色協商民主作為一個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已進入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軌道,其重要渠道有很多,如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和社會組織協商等,但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獨立存在則只有人民政協一家,專門協商機構的定位,有助於其在制度體系建設方面朝著更加齊全完備、規範穩定、有效管用的方向不斷髮展,真正實現政協本身機構屬性的專門化。

2.職能方面的“專責”優勢。新時代人民政協之所以是專門協商機構,從根本上講是因為其在履行職能方面最專業,在發揮作用方面具有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社會協商所不具有的獨到特點和獨特優勢。在黨和國家的機構中,唯獨人民政協是專事協商民主的專門協商機構,是在“四套班子”中所獨有的,也是政協與執政黨、人大、政府在職能方面最顯著的區別。與其他協商渠道不同的是,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不是有事才商量、自己遇到事情才協商,而是把協商貫穿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不是臨時性的、階段性的,而是經常性的、長期性的,是把協商“貫穿到履行職能的全過程”。

3.協商方面的“專業”優勢。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民政協協商的事情,是國事民事天下事,提案質量、大會發言質量和意見建議水平都相對較高。同時,人民政協特殊的政治制度安排,匯聚了各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力和參政議政能力的“精英人士”,政協委員在建言資政中給人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意見建議很專業。政協的協商民主注重的就是專業和質量,開展協商靠的是真知灼見而不是頭銜職位,對專業化程度的標準和要求更高。

三、把準“專”的著力點,促進協商工作提質增效

循名而責實,方能名實相符。既然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專門協商機構,就要有“專”的樣子和風範,以“工匠精神”將協商議政工作由“大寫意”到“工筆畫”,使協商議政工作走實、走細、走深。

1.把握“專設”,加強協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建設。人民政協制度雖已比較完善,但依然存在著需求和制度供給之間不適應,在實體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和評價監督制度方面存在滯後等問題,成為制約專門協商機構有效發揮作用的“瓶頸”。和選舉民主一樣,協商民主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作為一項“技術活”乃至“藝術活”,不僅需要專業的知識、專門的技能,更需要健全完善與之相適應、配套的一整套規範的議事制度、機制和技術規程等,否則就很難達到預期效果。從協商議題的提出到協商人員的產生,從協商過程的控制到協商成果的運用,每一步都需要合理的程序來加以規範。要通過建立健全體現時代特徵、務實管用、以政協章程為基礎、涵蓋各項履職活動的“管總”的制度體系,使協商議政的全流程朝著具有可操作性、可檢查性的方面推進,使協商民主儘可能多一些“規定動作”、少一些“自選動作”,變得有法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從而最大程度釋放專門協商機構的內在活力和固有潛能,使政協工作機制與黨委政府工作機制有機銜接、形成合力,以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化水平的提高促進政協協商提質增效。

2.突出“專責”,在開展協商工作中堅持政治性、統戰性、人民性。一是堅持協商的政治性,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這一獨特民主形式,在政協協商民主實踐中把黨的主張通過民主程序轉化為各方面的共同意志,在協商中集思廣益、增進共識、凝聚力量。二是堅持協商的統戰性,聚焦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用建言資政為凝聚共識提供保障,把凝聚共識轉化為建言資政的動力,充分發揮好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有效團結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築牢共同思想政治基礎,不斷拓展協商內容、豐富協商形式、增強協商實效。三是堅持協商的人民性,在政協協商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引導所聯繫的群眾支持和參與改革發展,發揮人民群眾對權力運行的監督作用,真正做到人民群眾的意願集中在哪裡,政協協商工作就集中到哪裡。

3.聚焦“專業”,發揮好專委會的基礎作用和政協委員主體作用。專委會在人民政協工作中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是政協履職的重要抓手、聯繫委員的重要紐帶,加強和改進專委會工作,是推動新時代人民政協提質增效的必然要求。要堅持兩手抓,全面提高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力的質量水平,既要凸顯出人民政協統一戰線的組織功能,又要發揮好專門協商機構的獨特作用。要牢牢把握大團結大聯合的主題,堅持面向社會廣泛凝聚共識,用好新載體新平臺,通過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移動履職等方式雙向發力。要立足“專”字下功夫,切實體現“專設”“專責”“專業”,在重大問題認識上、重點問題聚焦上、具體問題分析上體現專業水平、專家水準,通過樹立鮮明質量導向,促進提高建言資政含金量,切實把專委會打造成政治共同體、事業共同體。政協委員是政協履職的主體,人民政協的事業發展、作用發揮主要依靠政協委員,重視發揮政協委員主體作用、建設過硬委員隊伍,是人民政協工作的優勢和活力所在。對於人民政協來說,要堅持思想政治引領,尊重委員主體地位,強化委員履職管理和正向激勵,引導委員切實發揮在本職工作中的帶頭作用、界別群眾中的代表作用,切實增強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聯繫群眾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建言資政能力,確保建言建在需要時、議政議在點子上、監督監在關鍵處。

(作者:王復興 中央統戰部培訓中心懷柔基地培訓部主任、山東大學統一戰線學博士研究生。本文首發於中國統一戰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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