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分析:村民委員會不履行村務公開職責如何維權?

勝訴案例分析:村民委員會不履行村務公開職責如何維權?


導讀:村民委員會作為土地徵收活動中很重要的一個組織,實際參與了很多徵收工作,有很多證據要從村民委員會處調取,但在現實中有很多村委會並不會重視村務公開,那我們就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今天我們通過有著十五年專業維權經驗的張豔玲律師團隊的張潔律師、華天驕實習律師承辦的一則真實案例來解答村民委員會不履行村務公開職責的問題。

基本案情

委託人為北京市昌平區某村村民,2014年包含委託人在內的村民因地方建設項目而被徵收宅基地上房屋。當時由村委會連同政府及拆遷單位與委託人溝通補償安置事宜並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但因種種原因委託人至今未得到應有的住房安置,並且手中亦無所籤的補償安置協議文本。委託人多次向政府申訴無果,遂委託本所律師維權。

維權之路

受委託人的委託承辦該案,律師對於現實情況作出分析,基於現如今無補償安置房屋的實際情況,重中之重是獲取到2014年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因徵收土地簽訂協議與後期對於安置房糾紛的處理上,村委會始終參與其中,律師決定向村委會申請村務公開。律師指導當事人向村委會提交了村務公開申請表,但在規定期限內村委會並未給予任何答覆,律師又指導當事人向昌平區人民政府提出履職申請,請求區政府查處村委會不依法公開村務的行為。據該查處申請提出已滿2月,未收到昌平區政府答覆,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申請法院責令昌平區政府履行法定監督職責。

律師認為,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北京市實施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村務公開不及時或者公開內容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村民委員會提出質詢,向村務監督委員會投訴,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北京市村務監督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區縣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村務監督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村務監督工作職責,及時協調、解決村務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對村務監督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上述規定,昌平區政府具有依委託人的申請對其反映的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以及在查明村委會存在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情況下,依法責令村委會公佈相關村務的法定職責。

經法院審理,判決責令昌平區人民政府期限內對委託人的請求查處村民委員會不依法公開村務的申請作出處理。

勝訴案例分析:村民委員會不履行村務公開職責如何維權?


美泰律師評論

農村村民遇到集體土地徵收,應當關注當地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文件的公示公告,在遇到補償不合理時要積極提出自己的意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要注意協議的各個條款,並將協議留存備份。如果遇到徵地拆遷中某些單位或個人存在違法情形,侵犯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請及時聯繫美泰律師。願每一個被徵收人都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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