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申請村務公開,村委會不予公開,該怎麼辦?

被拆遷人申請村務公開,村委會不予公開,該怎麼辦?


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佈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佈一次。

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孫曼麗律師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申請人系村集體組織成員,因認為回遷安置房的竣工驗收情況、臨時用電情況、和安置房戶型情況均不符合要求,因此向村委會申請了村務公開,要求公開村土地徵收給付的徵地補償費的收支狀況、村土地徵收給付的徵地補償費、村房屋自治騰退的補償明細等內容,但村委會均未作出任何口頭或書面的答覆。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對此,申請人就村委會該行為向區政府提起了申請,要求對村委會不予答覆的行為進行監督。

由此可見,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公佈,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佈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村民有申請村務公開的權利,如果村委不對村務進行公開,得不到明確的答覆,可以去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被拆遷人申請村務公開,村委會不予公開,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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