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縣人民檢察院對一名未成年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在宣恩縣人民檢察院宣告室對其進行不公開宣告,被不起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人民監督員參加了此次不公開宣告。
本次不公開宣告針對的是一起聚眾鬥毆案件。鑑於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又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且具備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經調查,其家庭具備有效的矯正監管能力。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本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宣告會上,宣告人宣讀了案件的基本情況、辦理過程,闡述了作出相對不起訴的依據,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參與宣告的各方對被不起訴人進行教育,被不起訴人陳述了自己對事件的深刻反省,並表示一定吸取教訓,日後將嚴格遵紀守法。此次相對不起訴決定,在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同時,起到了教育、懲戒的作用,維護了法律權威,彰顯了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
宣恩縣人民檢察院在原有的不起訴宣告制度基礎上,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不起訴不公開宣告機制。不僅構建起了“偵、辯、檢三角形訴訟結構”,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解,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同時,自高檢院《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出臺以來,宣恩縣人民檢察院積極貫徹落實,主動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到執法辦案中,有效發揮了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作用,確保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以不公開宣告的形式保障未成年人隱私,在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基礎之上著重突出了法治教育內容,強化被不起訴人的法治觀念,更好地“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