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不可能打工的。做生意又不会做,就是偷这种东西,才可以维持得了生活这样子。
进看守所感觉像回家一样,我一年回家,大年三十晚上我都不回去,就是说,就平时家里出点事,我就回去看看这样子。
在看守所里面的感觉呢,在看守所里面的感觉比在家里面感觉好多了!
在家里面一个人很无聊,都没有友仔玩,都没有友女玩 ,进了里面去个个都是人才,说话又好听,我超喜欢在里面的。
—— 窃·格瓦拉 语录
最近,有一个新闻简直是刷屏了。
那位因曾说“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而走红的男子出狱了。
![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的“窃·格瓦拉”第四次出狱,被人用百万年薪争抢,羞辱了多少安分守己上班的人](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从判决文书来看,周某在2007年至2015年先后因盗窃罪、抢劫罪“四进宫”,最后一次刑期将于2020年4月18日执行完毕,如无特殊情况,周某即将在18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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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4日
因犯盗窃罪,判刑9个月
2012年10月10日
因犯盗窃罪,判刑1年6个月
2015年1月23日
因犯盗窃罪,判刑8个月
2016年12月13日
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刑4年6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8日止
两天前,也就是他出狱那天,30多家网红公司在焦急地等待他,都是希望能和周立齐签约的。
甚至开出了200万签约的“天价”。
周立齐在这些网红公司眼里就是一个十足的香饽饽。
“做直播,扭转他的思想,当做老板来做。”
有一家公司为了争取他,这样强调,他们称是考虑到周立齐走红那年说的“这辈子不可能打工的”。
还有点贴心哦??
![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的“窃·格瓦拉”第四次出狱,被人用百万年薪争抢,羞辱了多少安分守己上班的人](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啼笑皆非之余,更多地感到荒诞。
我们时常指责互联网没有记忆,这个时候,却又开始纳闷,这个周立齐究竟何许人也?
为什么这么多年过去了,互联网却好像还没有忘记他?
周立齐,1984年出生于广西南宁,上学只上到小学三年级。
他大概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火成这个样子。
跟他相关的微博热搜1.7亿的阅读量,可比不少明星都要强上许多。
但事实上,这个长相随和,甚至有点“艺术”气息的男子,
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最近那次是2015年,偷盗6辆电动车,还和车主打架,偷盗也就变成了抢劫性质。
法院判了他四年零六个月。
同年,周立齐接受了记者采访,说出那些“惊人”语录。
甚至流传至今。
只见面对镜头,周立齐一只手被拷在窗户上,一边语气表情轻松地说:
“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不可能打工的。
生意又不会做,就是偷这种东西,才能维持的了生活。
进看守所感觉像回家一样。在看守所里的感觉比家里感觉好多了,
里面个个都是人才,说话又好听,我超喜欢里面。在家里一个人很无聊,都没有朋友玩。”
很多网友被他的这些话吸引了。
再加上他的形象,一头短卷发,这些话很快就深入人心了。
有一段时间,还被当做防盗宣传语。
段子归段子。不曾想周立齐出狱后,竟有30多家网红公司向他抛出橄榄枝!
开出200、300万的签约价,
还不包括额外的提成。
甚至还有公司要给他开千万年薪。
你敢想象吗,那天某监狱的大门外,好些辆保时捷、玛莎拉蒂的轰鸣声此起彼伏。
都是在眼巴巴等待周立齐的网红公司大老板们。
周立齐的侄子更是透露,早在2016年,就已经有公司在关注他。
这样的新闻一经爆出,网友自然是惊呆了。
还好,大部分的人也还算是比较理智的。
许多热评纷纷在质疑这些所谓的网红公司和这种“娱乐至死”的现象。
“这个社会怎么了...咋变这么畸形了”
“太病态了吧,违法的人有什么好宣传的。”
还有网友好心“提醒”周立齐,
“那些公司说合作,其实是骗你去打工...”
毋庸置疑,这30多家想签约周立齐的网红公司,折射出的是价值观的扭曲。
是,流量是值钱。
但是,也要看是怎么样的流量呀。
网络上不乏颜值才艺都很优秀的主播,在各个直播平台吸金无数。
虽然也引来许多争议,但平心而论,他们起码是在自食其力。
比如,李佳琦一年365天直播389场;
最近还和央视主播朱广权直播连线上了,为的是帮助湖北带货;
就这份付出,于我而言,心服口服。
你们再看一下周立齐,他适合签约网红公司吗?
他有能力成为一个网红吗?
如果一个凭借偷盗讲了几句“段子”火了的刑满出狱人员就能当上网红,在网络上大行其道的话,
那这个社会可能真的生病了。
我们都可以想象,关于周立齐的各种梗和二次创作在各个平台活跃的样子,
甚至现在,在某平台已经有一个疑似他本人的账号,
名叫周某人(周立齐),
已经有了177.8W粉丝。
细思极恐,这究竟是一种怎么样低俗的价值观。
这已经是接近“娱乐至死”!
什么样的人会喜欢看他的内容?不是你也不是我。
恐怕是那些盼望不劳而获的人,或者还没有判断能力的青少年。
这是赤裸裸的“毒害”。
其实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或者是一个有正常判断能力的成年人,没有那么容易受网络各种热搜的影响;
大家还是该干嘛干嘛。
娱乐至死的本质,就是阻碍人们去思考。
我只是很担心那些小孩子,那些还没有形成完整世界观的未成年人,
如果他们的网络环境里,有周立齐们的话,怎么办?
会不会就有人一不小心就想歪了,走歪了...
有身份是小学老师的网友已经开始担忧,她有学生在课堂上大声地说,
“念书是没有用的。我是不可能念书的。”
小孩子是最喜欢模仿的。
我们不应该也绝对不能让这些“娱乐至死,流量为王”的网络风气蔓延开来!
毕竟,下一代的未来就是国家的未来。
除此之外,现实里,有一些成年人也被流量“害”得很惨。
还记得大衣哥朱之文么?
“被直播的生活,没有一天是清净的。”
曾经上过星光大道和春晚的农民歌手大衣哥朱之文,出道九年却一直烦恼不断。
出钱为村里修路,立的功德碑却被人砸了。
近两年因为直播和短视频的兴起,他又有了新的烦恼,每天天不亮就有人到他家找他,“没有一天一个人不来”。
朱之文每天的日常都被人们的镜头记录着,发在各个平台。
那些人靠着朱之文的流量赚钱。
九年了,他没有再过上一天清净的日子,面对妻子的情绪,朱之文安慰她“人家大老远来了”。
吃饭也被直播
近日记者采访朱之文当天,为了给记者一个安静的拍摄环境,他关了家门不让人进入,有人敲门大骂朱之文耍大牌。
也是在前两天,朱大哥家的门都被不怀好意的想展示自己的人强行踹开了...
这些人扬眉吐气的样子,网友看了都快气死了。
目前,这两名涉嫌寻衅滋事的嫌疑人已被当地公安捉获归案。
即便是这样,他也舍不得离开家乡,觉得“故土难离,树高千尺不忘根”。
那些靠直播他的生活赚钱的人,就像“寄生虫”一样黏上了他,他却不以为意。
朱之文被踹门后,
有网友翻出早年关于朱之文的纪录片,有村民提到朱之文成名后不少人找他借钱,
于是记者问村民,借的钱还了吗?
村民回答:“他的钱都花不了(完),谁还想着还他钱?”
被记者问到“你是觉得他有钱了,管他借钱是正常的吗?” 村民的回答是:“不找有钱人借,你找谁借?”
朱之文在这段纪录片中透露, 有人屡次找他借钱,一次两次三次他都借了,一共借了十几万,
等到第五次、第六次他不借钱时,对方就会觉得他“不可理喻”,然后就疏远他不搭理他了。
朱之文在镜头前说:“人和人的相处是最难的,我真的感到心灰意冷。”
只是,朱之文帮了那么多村民。
他自己的一双儿女却在他赚到钱后双双辍学在家,沉迷网络。
妻子更是忙于直播当网红,成了拍他的人之一。
令人感到十分唏嘘。
真的替朱大哥感到不值。
善良不应该被这些人肆意利用。
他们也是有受众才会长年累月去跟拍朱之文的生活,可气可恨。
流量至上的年代,到底要把人逼到什么地步?
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
只能说,倘若这个社会真是“娱乐致死”的话,那将是全社会的悲哀。
在知乎上,网友们就对周立齐这个事情展开了讨论。
社会是不是应该给刑满释放犯一次新的机会?当然应该。
直播平台签约算不算一份正经的靠劳动致富的工作?当然算。
为什么还有人不爽呢?
因为不公平不合适。
周立齐曾经8年撬走1000辆电瓶车,2007年至2015年间因盗窃和抢劫四次入狱服刑。
在城市里面骑电瓶车的,大都不是丢了电瓶车可以一笑了之的人,甚至很多人电瓶车就是他们的生产工具。
如果遇上抢劫就更惨了。
抢劫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你骑着,把你拖下来,把你的电瓶车开走。
如果周立齐真的成为了网红主播、大流量,
这些被偷盗电瓶车的基层的人却没有发声的渠道,只能眼看着周立齐,人称窃格瓦拉,走上人生巅峰...
这样的价值观公平么?这样的社会是你想要的么?
换一个说法,周立齐已经刑满释放,他已经为他的罪行付出了代价。
现在,他已经是自由身,当然有机会重新开始生活。
只是,绝对不合适成为网红,成为“流量”。
这跟社会的主旋律完全在背道而驰。
周立齐出狱后称想念父母
就像赫胥黎在《美丽新世界》中告诉我们,
人们感到痛苦的不是他们用笑声代替了思考,而是他们不知道自己为什么笑,以及为什么不再思考。
出狱后,周立齐再谈起当年的“荒唐事”,他称感到后悔。
最后,我们真的希望他能够开始新的生活,
但真的不愿看到他成为“网红、流量”,
否则便是社会价值观的扭曲,将后患无穷!
附:周某某、古某某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略)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阿三”),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23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绰号“阿德”),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老五”),男,1991年6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灵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以及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
1、2015年9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与古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新市场,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叶某放在家中的五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羊牌60V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92元;
2、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李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广西九曲湾农场七分场X号,三人使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等人的五辆电动自行车。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2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共参与盗窃二起,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13044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一起,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10526元。该案所盗得的六部电动车均已被三被告人销赃,得款后全部用以挥霍,被盗的六部电动自行车至今尚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罗某2、叶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
2、二份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古某某2015年10月19日凌晨0时许,在南宁市友爱衡阳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23时许,在南宁市青秀区凤岭的枫林路与佛子岭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3、二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古某某、李某某的真实身份及年龄以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4、被害人罗某2、彭某、兰某、雷某、罗某1、叶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13日晚,被害人罗某2、彭某、兰某、雷某、罗某1放在南宁市兴宁区九曲湾第七分场一楼电动车停放处的电动车被他人盗窃的事实;以及证实被害人叶某于2015年9月24日17时许,其停放在南宁市四塘社区新市场电动车停放处的电动车被他人盗窃的事实;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叶某、罗某2、彭某、兰某、罗某1、雷某、提供被盗电动车的相关的发票复印件的事实;
6、鉴定意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聘请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涉案电动车进行鉴定,轻雅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890元人民币;明源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525元人民币;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2639元人民币;上马牌电动自行车于案发日市场价值为2822元人民币;美豹煌牌电动自行车于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776元人民币;五羊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格为2392元人民币;以及将鉴定结论依法告知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事实;
7、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的6辆电动车中,无法收集到被盗电动车车牌为南宁J×××××的相关材料,故无法对该车进行价格认证的事实;以及证实被害人罗某2、雷某的电动车购买发票是当时购买时提供的的事实;
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古某某、李某某;被告人古某某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周某某、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周某某、古某某的事实;
9、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能够指认2015年9月24日至25日作案现场事实;以及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李某某能够指认出2015年8月14日作案现场的事实;
1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古某某2012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
1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中秋期间,其与“阿德”、“阿海”到南宁市四塘社区新市场盗窃一辆白色龟车;以及2015年8月中旬的某天晚上其和“阿德”、“老五”在南宁市三塘镇新市场邕宾公路边的一栋楼房共盗窃了六部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12、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周某某(阿三)和一个博白仔“阿海”于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凌晨在南宁市四塘镇新市场旁的一栋楼一楼处盗窃得一辆白色电动车;以及证实其与周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凌晨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农场第七分场一楼1209号,三被告人使用工具盗走他人六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1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于2015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凌晨三点多,其与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七分场那里的一栋楼房,一共盗窃六辆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14、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李某某于2016年8月14日在南宁市兴宁区九曲湾农场第七分场一楼电动车停放处一共盗窃6辆电动自行车监控录像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客观、真实、合法,并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
2、广西民族医院疾病证明,证实黄某某被诊断为右胸背刺伤;
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售后服务保修卡,证实被盗台铃牌电动车的型号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黄某某被抢劫案件中,依法从其同伙唐某和处扣押液压剪一把、二轮摩托车一辆的事实;
5、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30分,其午睡起来正在看电视,看到电动车钥匙在旁边就按了一下报警器,想看看车子在不在,但没有听见车子响,就下楼去看,到一楼大厅没有看到电动车,其又走出门口,刚到门口就听见其妻子在楼上喊:“有人偷车”。其走出门外,看见在右边几米远的地方的过道,有一个平头男子正在推着他的电动车往外走。在左边几米远的拐角处,还有一个长头发的男子看着他。其追上去抓着平头男子的衣服问:“你为什么偷我的车”并紧紧抓住平头男子的衣服不让他走。这时长头发的男子向其走来,一手拿着前端削尖的圆柱形铁质物体,一手指着其说:“你放不放手!”其意识到两人是同伙,就放开平头男子,回家拿防身工具后,与大哥黄某1追两个贼,在大乌新村后门,其听见其对方一个人说:“怕什么,我们回去和他们打”。然后两个贼就回头向其跑来,其就与两人发生搏斗,并与大哥将长发男子制服,平头男子趁机逃脱。这时旁边的居民说其背后流血,其才意识到自己受伤;
6、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左右,其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乌村X号二楼的家里,其二哥黄某某让其开电单车一起出去,其二哥就拿出电动车的防盗警示器按了一下,放在楼下的电动车防盗器没有响,其就与黄某某下楼去看看,到一楼就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二人就走出门口寻找,就看到一名陌生的平头男子推着二哥黄某某的电动车正往外面走,其二嫂在楼上看到这一情况就叫:“为什么要偷我们的车”。其二哥黄某某就冲上去拉该名男子的衣服,这时后面有另一个长头发的男子拿着一根铁质尖物冲了过来,其与二哥就往家里跑,回家拿防身工具,二哥与大哥追了出去,其拿木棍过去到大乌新村后门就看见大哥他们已经抓到那名长头发男子了,抓获那个长发男子后,其看到二哥黄某某的背后流了很多血的事实经过;
7、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左右,其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乌村X号三楼的家里看电视,突然听到其弟媳在楼下大喊:“你为什么偷我的电动车。”其立刻跑下一楼,看见其弟弟黄某某拿着网兜追着偷车的两名男子,其没来得及拿什么工具就跟着跑了出去,追了大概几十米远,在大乌村后门处,其看见一名平头男子拿出一根尖头的铁制管具指着我们,一名长发男子冲过来,其弟黄某某用网兜打过去,并扑过去抱住他们两个,三个人都倒在地上。我急忙跟上去,与我弟一起按住了那名长发男子,另一名平头男子见状趁机逃跑了。其看见长发男子的腰带上夹着一把黄色的液压剪。当我们起身时,我弟黄某某就说他被对方刺到了后背,其看见他的后背还在不停的流血。有周围的群众报警了,不久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那名偷车的长发男子带回派出所。
8、证人唐某和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中午11时左右,其与朋友周某某从招待所退房出来,商量出去转转,去“找车”,周某某骑着摩托车带其在南宁市到处转。到了下午4点,二人来到昆仑大道的大乌村,停车在大乌村后门,周某某给其一把小钢钎,其把小钢钎插在腰间。进入大乌村后,二人来到一栋楼房的一楼,周某某用一张薄片打开房门。二人进入房间后发现一部很新的黑色电动车,周某某偷车后,其在外望风,周某某推车出来往左边过道走。这时,其听见一个女子大喊:“为什么偷我的车?”其望过去,看见二楼窗口一个女子看下来,二人知道被人发现,就开始往外走。走了一会,其回头看见周某某的衣服被一个男子抓住,其马上去帮忙,并把小钢钎拿出来指着该男子,那个男子松开手就返回楼房了。其与周某某马上往外跑,跑到大乌村外面的公路边时,看见有两个男子紧追,周某某就跟其说:“要打就打哦!”其就与周某某调头与追来的两名男子发生打斗。后来其与周某某都被放倒,周某某爬起来跑了,其被群众抓了。其作案使用的小钢钎在被追赶过程中随手丢弃了,其被抓住后才看到一个男子背后受伤,应该是车主,其并没有伤害那个男子,不清楚他的后背为什么流血,可能是被周某某用剪刀戳伤的;
9、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2014)20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及被害人黄某某的事实;
10、被害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黄某某能够辨认出被告人周某某即为盗窃其电动车后被其现场抓获的平头男子的事实;
11、证人唐某和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村盗窃电动车的同伙是被告人周某某的事实;
12、被告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村盗窃电动车的同伙是唐某和的事实;
1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与同伙人唐某和的作案工具小钢钎一把未能找到的事实;
1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9月份中秋节前后一天的中午,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唐某和开一部红色男装摩托车来找其叫一起去找车(意思是偷电动车)。唐某和带着液压剪和一把小钢钎、剪刀,两人一起来大乌村,发现有一家门口没有锁关好,虚掩着大半个门口,其就率先走进该栋楼的一楼,看见大厅有两部电动车,其就决定偷较新的黑色龟车,其用剪刀剪断电动车的电源,该车没有锁车头锁和大锁,于是就把电动车推到房门外面,刚推到离开大门两三米,就听到楼上有人喊:“你怎么偷我车啊”,见被发现了其就把车停好,然后朝后门小跑,但是马上被三个男子拦了下来,其被其中一人抓住左肩的衣服,就对那人说:“你干嘛”。唐某和见其被抓住后就掏出他放在口袋的小钢钎对着那个人说:“你放不放手”威胁那三个人,那三个人害怕就放开抓住其的衣服,当时他们手上没有拿什么物品,可能害怕唐某和伤到自己。后来其和唐某和跑到差不多到后门的大门口时,发现后面有十几个人拿着铁棍追到我们后面了,唐某和手拿着钢钎,腹部的皮带又插着液压剪跑不快,被后面的人抓住,可是唐某和还是挣扎甩开那那些人与我跑到大门外面时,唐某和被摁倒在地。其当时也摔倒在地,但其马上爬起来朝昆仑大道逃跑,由于当时车很多,那些人就停在马路边没有追来,其就跑到对面菜市那边搭摩的走了。
另有综合证据:
1、被告人周某某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在南宁市万秀村一队的东方药业花药店对面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2、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真实身份及年龄以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2007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客观、真实、合法,并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成立。在起诉书指控的二起盗窃中,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李某某都积极实施犯罪,虽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罗俏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39元;赔偿被害人雷淑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25元;赔偿被害人兰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90元;赔偿被害人罗国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22元;赔偿被害人彭淑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人周某某、古某某赔偿被害人叶妮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9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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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美留学生日报、法官驿站、有法可说、刑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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