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112 股票簡稱:ST天成 公告編號:臨2020—016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80起一審判決。
(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金額:80起一審案件原告索賠金額11,834,818.86元,判決賠償金額合計11,480,774.58元(含印花稅)。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對於上述一審判決,相關訴訟預計會對公司利潤產生負面影響,鑑於案件尚未結案,暫時無法判斷相關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具體影響。
貴州長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天成控股”)於近日收到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80份《民事判決書》。根據《民事判決書》顯示,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80名原告起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終結並作出一審判決。現就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一審案件情況
1、訴訟當事人:
原告:80貴州長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訴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合計11,834,818.86元;
(2)判令被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3、主要事實與理由:
2018年11月,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112號),證監會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有關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詳見本公司於2018年11月29日披露的《貴州長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073)。
二、判決情況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訴訟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並作出一審判決。根據相關法院文書,法院認為:被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本案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7年1月26日,虛假陳述更正日為2017年4月24日,基準日為2017年7月6日;原告投資損失與被告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係。本次訴訟總體判決情況如下:
(1)由公司承擔80名中小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及相關費用;
(2)判令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投資差額損失共計11,480,774.58元(含印花稅);
(3)案件受理費由公司承擔。
三、訴訟判決對公司的影響
截至目前,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情況正常。公司對於上述一審判決不服並將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相關訴訟預計會對公司利潤產生負面影響,鑑於案件尚未結案,暫時無法判斷相關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具體影響。
公司將持續關注案件的進展情況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後續將積極採取各項措施,妥善處理訴訟事宜,依法維護公司和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貴州長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