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忽悠?最近收到“人人有份、國家退稅給你”的消息,是真的嗎?

最近網上鋪天蓋地的所謂“國家退稅給每一個人、人人有份、快來領取、我都一下子領取了好幾萬元”的消息,是騙人的!純粹忽悠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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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什麼呢?請看:

為此,我們諮詢了全國著名稅務、財務、會計、審計專家,法學家,中華第一財稅網(又名“智董網”)首席高級專家賀志東教授,他指出:

考慮到綜合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與居民個人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存在一定差異,居民個人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之間的差額,年度終了後可通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申報,稅款多退少補

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彙算清繳信息有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更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

扣繳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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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彙算清繳的範圍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應當進行彙算清繳並自行申報納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規定,彙算清繳的範圍主要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也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的,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也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由於原個人所得稅法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所得也要求彙算清繳,所以,這一塊內容變化不大。

【小知識】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

取得綜合所得(即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並在彙算清繳地就地

辦理稅款退庫。

彙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知識】哪些情形不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1)對於只取得一處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在日常預繳環節繳納全部稅款的,不需辦理彙算清繳。

(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不需辦理彙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需辦理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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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彙算清繳的時間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需要關注的是,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彙算清繳時間是不一致的。

【小知識】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時間、地點、報表

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稅款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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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彙算清繳的辦理主體

納稅人可以自行辦理彙算清繳,也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彙算清繳。

由於經營所得的納稅人主要是個體工商戶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者,這部分納稅人如果屬於核定徵收,稅務機關一般不要求彙算清繳,如果屬於查賬徵收,一般都聘請有財務人員,由財務人員進行彙算清繳,這和原個人所得稅法下基本是一致的,變化不大。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從這一條款可以看出,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人,可以由本人進行彙算清繳(或委託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辦理),也可以由扣繳義務人進行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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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董集團財稅實務應用科研成果,歷經名家團隊長達約20年潛心、艱苦卓絕的研發,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具有以下特色:系統、深入,注重細節;個性化;創造性;注重實務、可操作性強,管用。本專欄由我國傑出財稅實務專家賀志東(教授,資深中國註冊會計師和稅務師,曾任A、B、H股上市公司集團總部副總裁,北京大學EMBA班授課導師,在國家級出版社出版著作數十部,數十年財稅實戰經驗,全國巡迴數百場講座)擔任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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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會計準則下的稅務會計實務

作者:第一財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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