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分享血腥、暴力、恐怖视频,遂宁这两人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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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市首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案。此案将择日宣判。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邓某、王某某,利用网络链接、网盘等工具,分享出售暴恐视频给他人,共计将视频传播给20余人观看,获利581.99元,公安机关对两名被告人的多个网盘中的视频进行了比对,检测到“嗜血”、“肢解”、“砍杀”等视频资料,他们的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遂宁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查获的近六个小时的视频内容进行审读,发现视频中总计有30分45秒的视频片段宣扬使用极端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场面暴力恐怖、血腥,符合暴恐音视频内容及特征,属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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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音视频,在购买观看后保存在自己的网盘中,虽未涉及传播但持有数量、时长达到了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标准。他们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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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微信、网盘的普及运用,微信群、网盘逐渐成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的重要途径,需要提醒的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在使用过程中都要学法用法、知法守法,对于发现的暴恐信息,要及时举报,切莫随意转发。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维护国家安全,从自觉抵制暴恐信息做起。

来源:综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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