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 | 單用途預付消費卡嚴重失信,責任主體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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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工作指引

市商務委等部門

來源

上海商務

為進一步規範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程序,根據《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工作指引》

01 嚴重失信行為的核實

1 關門跑路嚴重失信行為的核實

經營者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區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核實以下信息:

❶ 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的情形

❷ 經營者未對單用途卡兌付、退卡等事項作出妥善安排的情形,包括影響人數、影響金額等信息

❸ 經營者未提供有效聯繫方式、無法聯絡的情形

2 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核實

經營者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至(四)項情形的,區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核實以下信息:

❶ 經營者所受最近兩次行政處罰作出的時間及相關法律文書

❷ 經營者所受刑事追究的具體案件信息,包括相關生效法律文書等

❸ 經營者其他嚴重侵犯消費者財產權益行為的具體情形,包括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等

02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列入和審核

區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對嚴重失信行為核實無誤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報市行業主管部門審核。

03 嚴重失信信息的公示和歸集

市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

收到區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後,應當儘快審核。審核通過的,區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應將經營者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

區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

將經營者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將相關信息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04 嚴重失信信息的查詢

向協同監管平臺、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海商務誠信網申請查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期限為五年

05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撤銷

經營者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後,據以認定其失信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機關或者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撤銷、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通過協同監管平臺向區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撤銷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申請。核實無誤的,經區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依託協同監管平臺進行公示

單用途預付消費卡領域

嚴重失信主體認定要點

適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有關要點

01

關於“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的認定

❶ 經營者因以下情形發生群體性糾紛,且未能與消費者達成補充協議的,視為停業、歇業:

經營者停止營業超過15天,且未明確恢復營業時間的

經營者停止營業,已通過公告等方式明確恢復營業時間,但在到期後7天內仍未恢復營業的

經營者以裝修裝潢、水電改造、場所遷移、回家探親、員工放假等理由暫停營業,但在經相關部門會商確定的合理期限內未恢復經營,或有其他證據表明經營者不能在合理期限內恢復經營的

經營者主體變更(以營業執照為準)後未能與消費者達成補充協議的

❷ 經營者因以下情形出現群體性糾紛,且未能與消費者達成補充協議的,視為經營場所遷移:

經營者將經營場所遷移至其他地點,影響單用途卡兌付的

經營者某一門店停業、歇業而其他門店未停業、歇業,單方面要求消費者至其他門店進行單用途卡兌付的

02

關於“未對單用途卡兌付、退卡等事項

作出妥善安排”的認定

❶ 經營者因不能依合同約定兌付、退還單用途卡發生群體性糾紛,且未能與消費者達成補充協議的,視為未對單用途卡兌付、退卡等事項作出妥善安排。

❷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面變更兌付場所、兌付條件或兌付內容的,發生群體性糾紛的,視為未對單用途卡兌付、退卡等事項作出妥善安排。

03

關於“未提供有效聯繫方式且無法聯絡”的認定

❶ 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或未主動向其行業主管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提供聯繫方式的,視為未提供有效聯繫方式且無法聯絡。

❷ 經營者主動提供聯繫方式,但兩週內連續3次(聯繫時間為工作時間、每次前後間隔時間48小時以上)無法通過該聯繫方式與經營者取得聯繫的,視為未提供有效聯繫方式且無法聯絡。

適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的有關要點

❶ 經營者因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未對單用途卡兌付、退卡等事項作出妥善安排發生群體性糾紛,且未能與消費者達成補充協議的,雖然主動提供聯繫方式且通夠通過該聯繫方式與經營者取得聯繫,但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妥善處理兌付、退還單用途卡等相關事項,且未向法院申請破產程序並獲受理的,視為其他嚴重侵犯消費者財產權益的行為。

❷ 未按《管理規定》履行信息對接、預收資金餘額管理等義務的經營者,因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未對單用途卡兌付、退卡等事項作出妥善安排出現群體性糾紛,且未能與消費者達成補充協議的,視為其他嚴重侵犯消費者財產權益的行為。

❸ 其他嚴重侵犯消費者財產權益的情形,根據實際情況再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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