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律师文章被其他律所用作宣传 侵犯著作权的同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创作成果、新的侵权行为模式不断出现。一些创作成果不仅可以获得其作为作品本身的收益,亦可能带来其他商业价值和竞争利益。

在4月22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的涉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新闻发布上,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混合案由的案件共33件。

在发布会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件中,就包含一例“张某诉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张某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于2017年1月、2018年2月在其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账号上发布文章《划拨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论》。张某发现,2018年4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汉卓律所”)将此文章公开发布于其运营网站,并未予张某署名。

张某认为,汉卓律所在其网站首页使用此文章未予署名,构成对张某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汉卓律所在此文章尾部标注广告语进行商业宣传,且通过百度搜索文章标题,搜索结果第一页显示有其网站链接,将流量导向汉卓律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张某将汉卓律所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汉卓律所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网站上公开道歉、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余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在未经张某许可的情况下,汉卓律所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文章且未给张某署名,侵犯了张某就涉案文章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汉卓律所的行为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已经适用著作权法进行调整,张某的利益亦通过著作权法设置的补偿机制予以充分补偿,因此,汉卓律所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汉卓律所其官方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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