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係的直接證據

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首先要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勞動合同書就是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最直接的證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勞動者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和同時,企業往往處於強勢地位,將本應該給勞動者的那份勞動合同書,而沒有給勞動者,或者勞動者將勞動合同原件丟失的情況。如果原件丟失將是對勞動者維權及其不利的。

筆者之前代理過一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糾紛案件:勞動者A任倉庫保管員工作,薪資每月4500元,以現金形式支付。後來因B公司業務不景氣,將A勞動者解僱了。A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勞動者敗訴,後A不服,起訴至法院,法院維持了仲裁裁決。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結果,應為勞動者無法提供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在本案中,最重要的證據,勞動合同書被A勞動者丟失,其又無法提供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故其承擔了敗訴的後果。

當然並不是所有案件不能提供勞動合同書就必然承擔敗訴的後果,還有其他相應的輔助證據依然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比如,社保的繳納記錄、工資條、工卡、考勤記錄等等,筆者將在以後的文章中詳細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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