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到底是是理性的坚守?还是人权的践踏?

769天过去了。华人留学生章莹颖被谋杀一案于2017年案发之后,章莹颖的家人,同学,海内外华人都在期盼着对凶手克里斯滕森公正的裁判。但是,在章莹颖案的审理过程中,陪审团虽对被告克里斯滕森一致达成了有罪的认定,却是无法对死刑的执行达成一致。这种结果在很多国人的眼里看来或是愤怒,或是伤心,或是不解 —如此罪大恶极的人,为什么不能判处死刑?这其实与美国的法律制度和对死刑的社会舆论有着分不开的关系。

章莹颖,到底是是理性的坚守?还是人权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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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死刑的争议

死刑历史

美国对死刑问题的解读已经在最高法院的审判中出现多次。在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Furman v. Georgia (弗曼诉乔治亚州)一案,并以“死刑的判决中有很大可能因为含有歧视而不客观”为由,认为死刑的存在既残忍又罕见,便废除了死刑。然而在1976年的Gregg v Georgia (格雷格诉乔治亚州)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案件的审理是客观的,并且参考了被告以前犯罪记录的话,死刑则并不是“残忍罕见”的刑罚。因此,最高法院仅仅在四年后便把刚刚废除的死刑合法化。自此,最高法院又对具有精神病人的死刑实施和对未成年人的死刑实施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如此反复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死刑的态度奠基了美国社会对死刑的广泛争论和关注。在这些争论中,有些人认为杀人偿命乃天道轮回,但是也有很多人认为执法者若是杀人,岂不是像杀人犯一样?双方各不相让,引起了巨大的辩论。

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州和联邦并存的法律制度

美国政治中的一大特点便是美国各个州之间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尽管整个国家有着一套联邦法律和条约,但是这些条约对每个州没有太大的约束力。章莹颖的案子是在伊利诺伊州中进行的审判。尽管程序上案情的审判走的是联邦法院的程序,但是陪审团的陪审员大多都是伊利诺伊州内居民。根据伊利诺伊州内的法律,死刑已经被废除。那么从这种大背景下选出的陪审员难免会受到州政府关于死刑态度的影响,从而认为死刑是一个与道德相违背的存在。这与章莹颖一案的判决结果息息相关。

美国陪审团的制度

与中国所适用的大陆法系不同,美国所适用的是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点便是陪审团的制度 — 在美国宪法中第五条就规定了每个美国公民都有陪审团在庭进行审判的权利。那么陪审团的存在又有何意义呢?根据美国政府官网所述:“法官需要决定在庭审中所用到的法条,而陪审团则需要决定当庭所陈述的事实是否与法条所规定的相符。”换句话说,评审团才是决定法律是否能适用到案子中的唯一决定者。法官,检察官,和被告律师在他们给出判决的过程中分别起到引导和间接劝说的作用。但是陪审团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而是生活中各行各业的人。他们来自各个不同的背景,也遵守着大不相同的道德标准。一般来讲,陪审团在美国只需要负责判决被告是否有罪,若有罪,法官才会按照司法程序继续审判。只有极少数的情况下陪审团会介入到判刑的过程当中,死刑的判决便是其中的一种情况。但是不同于陪审团实事求是的对比事实和法条的定罪过程,在判刑的过程当中,不同的陪审员很有可能会根据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裁决对被告的刑罚。所以在章莹颖的案子中,才会有陪审团没有通过死刑判决的情况发生。

在一个以陪审团为审判中心的制度下,美国对死刑的巨大舆论,和审判州—伊利诺伊州— 对死刑的反感态度最终导致此案终身监禁的判决。也许很多人认为没有判决死刑是对道德的捍卫,但是这样的判决能否捍卫法律所保护的公平正义呢?也许这个问题还是需要我们每一个人自己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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