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亡于两宋的奴隶制,是封建法制的进步,更是宋朝文人的气节傲骨

引言:

奴隶制是伴随着整个封建社会的发展而存在的,从封建社会诞生开始它就已经存在了,而直到封建社会结束它才消亡。

但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奴隶制曾经在两宋时期消亡过一次,当然也是封建时期唯一一次的消亡。

消除奴隶制这一创举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法制乃至世界法制发展的巅峰。

而这一创举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由于两宋时期商品经济和法制的划时代发展,中国自古以来的私奴制度也逐渐动摇。

仁宗时期的私奴获得了等同于平民的法律地位,而高宗时期官奴制度正式消亡,“奴婢”一词被“人力”和女使“取代”。

在宋朝之前,不管奴婢的法律地位如何波动,但始终不曾改变奴婢在权利上的客体地位。

只有两宋时期的法律赋予了奴婢权利的主体地位,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根深蒂固的奴隶制消失在了两宋时期,并且在两宋时期没有过反弹呢?其实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宋朝监督机制的创新性变革。

一、权力的制约与宋朝中央监督机制的变革

两宋时期,中央政府的监督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监督网。他们不仅在朝堂上互相监督,还垂直监督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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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匡胤

宋朝建立初期,宋太祖吸取了唐朝武将祸国的教训,提出了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基本国策。

但名为“共治”,实际上只是给了士大夫上疏言过的权力,这也是为什么宋朝士大夫敢于死谏的原因之一。

而在宋太祖确立了以文治为主的基本国策之后,宋太宗则着手于加强谏官的权力。

他改左、右补朗为左、右司谏,左、右拾遗为左、右正言,成为宋朝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源头。

到了真宗时期,真宗以“且要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非”的核心思想,“置谏官、御史各六员,每月员奏事,有急务听非时人对。

”这是是御史、谏官规正皇帝诏令的“台谏论列”初始阶段。而到了乾兴元年御史台的下属台院、殿院、察院,行使弹劾权,已经无须经上级同意。

御史上谏皇帝,下察百官,举足轻重,所以真宗为了防止御史台处于被监督的真空,赋予行政机构尚书省“掌奏御史之职”。使御史台也处于被监督之中。

真正拉开大变革序幕的是宋仁宗,他推行“上下相维,内外牵制”的治官方略,并率先垂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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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百姓

从中央到地方,无不效仿。而宋神宗朝改革谏院,增设中书后省与门下后省,两省谏官之间也互相监督。

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以“左为名者隶门下后省,“右”者隶中书后省。

在此之前,谏官分亲职与不亲职两类:一类是谏院亲职者,另一类不亲职者,仅仅是官员定俸的标准,此后均为实权。

给事中隶门下后省,中书舍人为门下后省主管。但两者都具有独立封驳权。

御史台的改革是创置六察司,制定了更加具体化的六察法规。尚书省“置御史房”,弹奏六察御史失职,严守保密法。

至此,独立监察部门与行政机构之间、监察部门给、舍、台、谏之间,多重复合的监督网络编织定型。

君主之权受到多种制约,皇帝的诏令,必经监督程序,“政事之行,给、舍得缴驳,台谏得论列。若给舍以为然,台谏以为不然,则不容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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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员

在宋朝改革创新制度的大环境下,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的权力都得到了很好的监督。

而正是这种严密的中央监督网络的形成,才使得地方上的权力有所制约,而人力和女使们的权力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维护。

二、地方监察网的建立与宋朝奴隶制度的消亡

宋朝的地方监督系统分为监司与通判两级。而宋朝在司法领域上的监督则体现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是互相分离又互相监督的。

并且到了宋徽宗时期,为了挽救日薄西山的宋朝,宋徽宗不得不解开了对于“越诉”的禁止。开了宋朝“越诉”之风的先例。

  • (一)、法律上对于奴婢权力上的维护

宋朝在地方设四司,四司集行政、监察权力于一身。但是四司并无统属关系,它们既互相监督又垂直监察地方,在地方形成了互相制约的严密监督网。

正是由于地方监察网的逐渐完善,雇主残害私奴的情况才能不断的被上传到朝廷耳中。

宋仁宗时期,已经在法律上规定了私奴享有和平民同样的法律地位,但是雇主迫害私奴的事情还是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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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

比如,景祐三年,京城开封府针对实际生活中,廂主乘私奴病重之机,用非法手段加速其死亡的情况,上奏朝廷。

仁宗知道后立即下诏“今后所申壮内无医人姓名及一日三申者,差人检验"。

从此,朝廷增设了医生签署私奴死亡报告的款项来约束雇主。依法惩治官员侵害人力、女使人身权的力度也逐渐加大。

仁宗嘉佑六年,知江州刑部郎中萧固,追三官责蔡州团练副使,因“知桂州日,令部吏市女口”。

英宗时官员刘注,坐刺仆人面,“追三官,潭州编管。"编管,即犯人的名籍被编入发配之地,接受监督管制。

到了神宗时期,朝廷进一步加大对私奴的保护,严惩官员笞打女使,“都官员外郎朱充国同知礼院,…充国笞二婢,送开封即自劾,既释罪并罢其职事。”

官员打奴婢会断送前程,金字塔式的贵贱等级结构被否定了,贵贱距离缩短了。

这个案件为侵害人力、女使身体权的地方官员敲响了警钟,侵犯人力、女使不因权贵势力而免责,这是独存于宋朝的伟大进步。

  • (二)、广开越诉之门与宋朝维权意识的高涨

宋徽宗时期,为了挽救已经大不如前的宋朝,规定司法领域的审与判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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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徽宗

并在结案之后给当事人说明案情的原由,争议事实以及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条,若不服,上诉于州,再不服,上诉于监司,由监司送邻州委官审理,仍不服,上诉于户部。

这一创举,既是对执法权力的外部监督,也为下层民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程序的保障。

宋徽宗政和三年颁布了“许民越诉”的诏敕,开了“越诉”禁区。

到了宜和七年,越诉范围不断扩大,这是朝廷为了避免冤案无处受理而不得已开的先河。

而且在南宋奴婢制度早已不复存在,所以越诉权的范围扩大到了人力、女使身上。

“民间诸色人诉讼事节,州县监司各有结绝日限,……依公结绝,如违许人户越诉。"“民间诸色人”在宋朝时是包括人力和女使的。所以越诉的开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力和女使的权力。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唯独宋朝开放了越诉这一民事诉讼上的特别程序。

这既是出于一种无奈,也代表着宋朝对于民间冤案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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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鼓鸣冤

同时由于越诉的开放,宋朝社会上的维权意识逐渐高涨,形成了对于权力的外部监督,使宋朝对权利的监督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顶峰。

三、消亡的奴隶制,是封建法制的进步更体现了宋朝的文人气节

宋朝对于权力的严密监督,尤其是臣下监督皇上的法治思想,突破了儒家文化中,以伦理率律的教条。

否定了“德主刑辅”,靠官员个人修养,自觉守法的传统,将法置于治国首位,这在传统封建社会中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创新。

而宋朝的治国思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宋朝开国也曾突出过以礼治国的国策。

但是受到商品经济和现实社会发展的冲击,以礼治国变得不再适用,于是在宋朝发生了“度时变法”。

以法律来保障社会的运行,保证奴婢的人身权利,体现了社会对于公平公正的向往。

因此我们可以做出宋朝主流并非专制主义和积贫积弱的的结论。宋朝的大部分时候,士大夫们都是讲气节的,他们敢于直言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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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百姓

他们将百姓的权益,和国家的存亡时刻放在心头;他们采用各种法律来维护社会的正义,维护人民的权益;他们一边监督他人,一边又被他人监督。

正是这种具有公平公义性质的监督制度的创立,才促使了奴隶制度的消亡,从而解放了社会的生产力,使宋朝成为了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帝国。

结语:

宋朝严密的监督体系以及权力的制衡是宋朝奴隶制度消亡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宋朝奴隶制度没有反弹的原因。

奴隶制度的消亡使得宋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得到了解放,成为了当时世界范围内最强大的国家。

而在这之后复辟奴隶制的元、明、清,国力都不如宋朝强盛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参考文献:

《宋史》

《续资治通鉴长编》

《东轩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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