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失明”,銀行被判賠償被冒取的7900元

博法律師說

以當時監控出現問題,該天資料未保存為由無法提供,結合該款被提取的時間和原告發現後及時進行報案的情況及材料,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證據標準和高度概然性原則,可以推定原告損失7908元的事實可以成立。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的一天,河南省獲嘉縣農民王某到新鄉縣郵政儲蓄銀行辦理了儲蓄存摺,並辦理了可跨行支取的儲蓄銀行卡。2009年5月1日,王某到新鄉縣郵政儲蓄銀行處存入8000元。2009年6月17日,當王某到該銀行存款的時候,發現自己存摺中的7908元被他人取走,其存摺中僅存101.41元。


隨即,王某到新鄉縣公安局報了案。經查實,該款於2009年5月3日凌晨,分四次被人從新鄉縣工商銀行處的ATM機上取走。當王某要求調取取款錄像資料時,工商銀行以“當時監控出現問題,該天資料未保存”為由無法提供。


法庭上,新鄉縣工商銀行辯稱:錄像資料的保管與存款的丟失不存在因果關係;原告王某的財產是否受到損失無證據證明,即便是受到損失也是原告未保管好自己的信息所致,其責任應歸責於原告自己。據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監控“失明”,銀行被判賠償被冒取的79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一審認為,原告王某根據取款單明細表申請查詢被告新鄉縣工商銀行ATM機的視頻資料,被告新鄉縣工商銀行以“當時監控出現問題,該天資料未保存”為由無法提供,結合該款被提取的時間和原告王某發現後及時進行報案的情況及材料,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證據標準和高度概然性原則,可以推定原告損失7908元的事實可以成立。


本案中,被告新鄉縣工商銀行ATM機未能顯示2009年5月3日的監控錄像資料的原因是因為監控出現了問題,對ATM機上的監控設備進行日常的檢測、管理和維修,從而保證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保障通過ATM機進行金融交易的安全及儲戶的合法財產免遭非法侵害系新鄉縣工商銀行應當盡到的注意義務。被告新鄉縣工商銀行該項義務的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使其ATM機款項處於不安全狀態,亦為儲戶存款損失後尋求司法救濟帶來了困難,應當認為,被告新鄉縣工商銀行對原告財產損失存在過錯,應當就原告的損失承擔給付之責。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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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高度蓋然性?

根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普通民事案件實行“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指法院基於對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的審查判斷之結果,並結合其他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應當依法對該事實予以認定。


《民訴法解釋》第108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這一證明標準:“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這一證明標準,是在現有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完全還原“客觀真實”的情況下,基於對事物發展的蓋然性規律的科學認識所確立的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明規則。它要求人民法院只有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才能認定該事實存在,在達不到“高度可能性”的確信程度時,則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這一規定有助於儘量減少案件事實認定錯誤的可能性。


《民訴法解釋》第108條第2款關於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的處理,亦體現了這一證明標準的適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上述證明標準並不要求人民法院對待證事實達到絕對確信的程度,從而有利於權利人更容易獲得司法救濟,並可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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