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考真題出發,看刑訴中的證據是怎麼認定的? | 2020法考

證據制度是整個刑事訴訟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內容之一, 無論是備考主觀題還是客觀題,在法考中都佔有很大的比重,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視。

從法考真題出發,看刑訴中的證據是怎麼認定的? | 2020法考

今天萬國君用一道真題案例教你更好的瞭解刑訴中的證據制度。


具體案情

某日凌晨,A市某小區地下停車場發現一具男屍,經辨認,死者為劉瑞,達永房地產公司法定代理人。停車場錄像顯示一男子持刀殺死了被害人,但是畫面很模糊。小區某保安向偵查人員證實其巡邏時看見形似李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後逃走(開庭時該保安已辭職無法聯繫)。


偵查人員在現場提取了一隻白手套,一把三稜刀(由於疏忽,提取時未附筆錄)。偵查人員對現場提取的血跡進行了ABO血型鑑定,認定其中的血跡跟犯罪嫌疑人李四的血型一致。


後李四被抓獲歸案,經過幾次訊問均不認罪,後來交代了殺人的事實並承認系被他人僱傭所為,公安機關據此抓獲了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產公司開發商張甲、張乙兄弟。


偵查終結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認定此案系因開放某地利益之爭,張甲、張乙僱傭社會人員李四殺死了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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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張氏兄弟、李四同時翻供,稱偵查中收到嚴重刑訊逼供,不得不按照辦案人員意思供認,但是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證的證據和線索,未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公訴人指控定罪的證據有:1、小區錄像;2、小區保安的證言;3、現場提取的手套、刮刀;4、血型鑑定;5、偵查預審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證明。


針對以上證據,三被告對此均提出異議,主張自己無罪。

問題:

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以上證據分別進行簡要分析,並作出是否有罪的結論。

同學們可以據此在紙上分析一下,寫完之後對照下面的解題思路,找出自己的答案哪裡需要完善,加強記憶。


思路點撥:

本題的常見錯誤包括:

(1)有的考生認為,小區保安在偵查階段所提供的證人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未認識到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且辯護方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證人必須出庭作證;


(2)有的考生認為,三位被告人既未申請排除,也未提供相應的線索或證據,法院就可以不啟動排除程序,忽視了法院認為證據收集合法性有疑問時可依職權啟動排除程序;


(3)有的考生認為,劉四和張氏兄弟的庭前供述可以互相印證,未認識到共犯口供通常被認為是同一來源的同一種類證據,不能互為證人證言。


注意:這幾個是考生常見的錯誤,一定不要陷入答題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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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看答案!

證據1:【小區錄像】小區錄像只能證明有人殺人,但不能證明是李四所為,不得作為李四實施犯罪行為的直接證據。

證據2:【

小區保安的證言】小區保安是重要的目擊證人,其證言對案件的認定極為關鍵。但其證言內容含糊,不能肯定是李四殺人,且被告方提出異議後,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其證言未經庭審質證,無法查證屬實,故保安的證言不能用作定罪的證據。

證據3:【現場提取的手套、刮刀】手套、刮刀屬於案件的物證,在勘驗中提取,未附筆錄,不能證明物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4:【ABO血型鑑定】本案中採用的ABO血型鑑定屬於鑑定意見,由於其不能將現場提取的血跡與被告人進行同一認定,即鑑定方法不符合專業規範要求,應當採用DNA鑑定方法。故該證據不能證明現場的血跡就是劉四的,即不能證明劉四案發時來過現場。


證據5:【偵查預審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證明】

第一,對待口供,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被告人庭審中翻供,要審查是否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辯解與全案證據是否矛盾;

第二,本案被告先供後翻,稱翻供系刑訴所致,但沒有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沒有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證據材料,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不能相互印證,如果法院對證據合法性有疑問,可以依職權進行法庭調查;

第三,共同犯罪人檢舉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實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內容,不是證人證言,所以,共同犯罪人供述之間不能互為證人證言。綜上,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證明合法性、真實性存疑,不能排除作為利害關係人的張氏兄弟和劉四相互指證、誣告陷害的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結合本案全案證據,有的模糊不清、證明力明顯較弱,有的喪失證據資格,有的前後變化較大,證據本身的真實性無法查實,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相互矛盾,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也不能排除另有他人作案的合理懷疑,不能得出張氏兄弟僱傭李四殺人的排他性的唯一結論。因此,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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